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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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皖教督〔2013〕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修订
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扎实做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针对前阶段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个别条文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督导评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定职责为核心,逐步消除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存在的差异,努力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均衡、优质义务教育的迫切需求,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上来。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督导评估程序的公开性。
将督导办法的制定、督导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彰显督导的公平公正;坚持督导评估参与的多元性。
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社会公众等,对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评价,体现督导评估的公开透明。
(二)方法创新原则
督导评估办法凸显“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突出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办学基本标准+均衡发展工作+校际均衡状况+公众满意度调查”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重在督导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情况、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状况、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程度,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
(三)实用实效原则
督导评估指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突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特点。
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入学机会、教育投入、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差异程度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设置指标体系,督促县级政府依法落实教育责任,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薄弱学校条件明显改善,推进县域内学校差距的缩小;注重发挥教育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作用,实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内涵发展。
三、实施要点
(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认定,直接运用省教育厅对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的结果。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时,对涉及办学基本标准的8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随机进行抽查、核实。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主要是按照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测算小学、初中相关指标的差异系数。
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测算所得差异系数为准。
差异系数测算工作应在评估正式启动前完成。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团、室)、教育厅(局)组织实施。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开展督导评估:
1.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3.截留、调控、克扣、挪用和套取教育经费的;
4.教师有编不补又新增代课人员的。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委托相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市级复评是否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流程
(一)县级自评
1.成立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制定方案。
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分解、阶段性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安排等。
3.开展自评。
建立台账,准备迎评材料,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自评,及时补缺补差。
4.申报复评。
自评达到基本均衡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向市政府申报复评。
5.报送材料。
县级政府申报市级复评,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评报告、评估表(见附件2)、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一并报送。
(二)市级复评
1.成立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复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基本要求。
市级复评工作在县级申报复评的基础上进行,重在指导、帮助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找出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整改。
3.结果处理。
市级复评结束,及时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市政府正式行文对接受评估县提出整改要求。
市级复评意见应分县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4.申请省级评估。
经复评、公示,认为达到基本均衡验收标准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级评估。
5.报送材料。
市政府申请省级评估,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复评报告、评估表(见附件2)和县级自评报告、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一并报送。
市级复评报告应体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经验、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整改意见。
(三)省级评估
1.准备工作。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计算8项教育资源配置指标的“差异系数”,进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分析基本情况;安排评估计划并通知有关市、县,同时向社会发布评估公告。
2.实施评估。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启动督导评估程序后,向被督导考核单位发出《督导评估通知书》,提出相关要求。
到达被评估县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乡镇(街道)和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实地走访,查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以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家长为主体,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最后综合各方面评估信息,向县级政府反馈。
3.整改落实。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随后下达书面反馈意见,县级政府根据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4.结果运用。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单位,经国家认定后由教育部授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并授牌。
未能通过的,待其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由省重新组织评估。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结果,作为向教育部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必要条件,并作为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以及对市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两年一次的教育强县评选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制度
(一)建立过程性督导制度
过程性督导重在以督促建,以督促改,以督促变。
市级复评启动前,必须对拟接受评估的县开展过程性督导。
有无过程性督导,是决定能否启动省级评估的前置性条件之一。
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过程性督导,提前采集并测算被评估单位的相关数据。
与被评估县共同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细节,指导并督促其补缺补差。
(二)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公告和结果公布制度。
市级复评和省级评估前一周,接受评估的县应在政府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回应社会关切,广泛了解民意。
市级复评、省级评估结果形成后,均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建立复查制度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团、室)对县级政府接受评估时暴露出来的差距和问题,要坚持跟踪督查,促其整改到位。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已被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一般在评估认定后的两至三年内安排一次省级或委托市政府组织复查,针对达标后出现的问题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于通过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相关指标下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报请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四)建立动态监测制度
建立省、市、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数据库,归集所有县级单位和义务教育学校分校数据。
所有数据严格对应教育事业统计和教育经费统计的原始数据,每年定期更新。
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团、室)依据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变化情况及校际差异变化情况,指导各县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速提质。
六、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县级自评、市级复评。
(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估质量。
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均应严格按照省颁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操作,赋分宽严有度、有理有据,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公平公正。
(三)坚持廉洁从政,严肃工作纪律。
省、市评估组到达被评估县后,由县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评估组成员要自觉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
评估组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
1.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分细则
2.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3.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抄送: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团、室)、教育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