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在反倾销会计中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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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在反倾销会计中的应用

新会计准则在反倾销会计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越来越多的研究分析发现,束缚企业应对反倾销主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会计问题,反倾销会计已成为企业打赢反倾销官司的瓶颈。

建立反倾销会计,这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取得低税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新会计准则

一、引言

二、新会计准则在反倾销会计中应用研究的文献回顾

在进行相关文献回顾之前,我们必须对一些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

针对反倾销的内容、内涵以及属性,不同学者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多种观点。

倾销、倾销、反倾销与会计的联系

(雷雨田,崔强认为,2008)《关贸总协定》规定:

倾销为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

确定是否倾销就是要将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比较,而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

可比性实际上已经构成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

oWTO关于倾销有两种认定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

根据价格倾销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产品;而根据成本倾销标准,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销售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之和,并且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文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则这些销售因为价格的原因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无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都与产品成本的计算相关,产品成本的计算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而成本的归集和计算又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虽然各国的反倾销法对企业采用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尽相同,但都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个重要因素考虑。

此次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迫于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

因此,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揭示新准则对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董展眉认为,2008)进口倾销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会对进口国的市场、相关产业及就业等造成不利的影响。

进口倾销会扭曲我国的市场秩序。

倾销产品因价格低廉而受到消费者青睐,国内厂商为增强价格竞争力而大打价格战,不仅会造成物力和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阻碍企业的科技进步,甚至有可能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扰乱我国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产品竞争秩序。

进口倾销会阻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进口倾销还会损害我国产业成长的国内基础,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

倾销所致的低价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利润率,而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则会导致相关企业的产品积压、产量下降,使得相关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企业快速发展所必需的利润空间无法保证。

进口倾销会威胁和抑制我国新兴产业的建立。

WTO允许成员国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仅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两反一保”),根据wrO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统计,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因其操作上的便利而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地区)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优先选择。

因此,我国可借鉴它国的成功经验,在遵守WTO多边贸易规则及其他相关机制的前提下,从保障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出发,兼顾我国产业的实际状况,建立一个高效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内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反倾销会计研究的意义

(崔英波,朱丽颖认为)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遭遇反倾销越来越多,反倾销也逐渐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反倾销会计理论的研究和主要观点。

目前学术界对反倾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从经济学、法学和会计学三个不同的角度去研究。

而从会计学角度出发,对反倾销会计进行研究,我国则起步比较晚,研究面狭窄。

由于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日益严重,而众多案例显示我国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会计问题已成为应诉成败的关键,所以我们不得不从会计学角度出发,深入地广泛地研究反倾销。

反倾销会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法律依据设立,以防止外国商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为己任,维护公平竞争和我国产业利益的一种新型会计。

周友梅主要从反倾销应诉的角度提出了反倾销会计的定义。

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和会计鉴定进行运作活动。

应对反倾销

(刘静认为,2007)我国企业旧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差异。

前面介绍的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失利,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我国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这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使得我国在以往的反倾销调查中被轻易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在反倾销应诉中,这些差异对成本、费用的计算有着重大影响,涉及到的准则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费用准则。

存货准则上的差异。

在采购成本上,我国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在折扣、补助、汇兑差额以及一定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上: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净价法来核算现金折扣。

在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上,我国旧准则与之差异较大,我国把后进先出法作为计价方法之一,而国际准则只是把其作为可选用的方法。

这些差异对企业应诉反倾销造成了不利影响。

无形资产准则上的差异。

在自行研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确认上两者之间有差异:

我国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国际准则把开发费用在一定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实际上研发费用的适当资本化会降低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到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测算,从而降低被控倾销的机会。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也存在差异,我国规定摊销期应以预计使用年限、有效年限、受益年限三者的较短者为限,若合同、法律无相关的规定,则不得超过10年,且只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摊销。

而国际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在其最佳使用寿命期内系统摊销,但不得超过20年,并允许企业在基于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下,可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

固定资产准则上的差异。

在资产的购入计量上,我国旧准则把实际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和为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支付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不论是即付现金还是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国际会计准则对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现销价格”作为原值,对现销价格小于将来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

在自建固定资产的计量上,我国旧准则规定:

“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

”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只有与购建这些资产或与使用这些资产达到使用状态直接相关的,才能作为其入账价值,否则与生产前费用一样应作为费用。

(冉宗荣认为,2005)我国经济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出口产品品种多,数量大,物美价廉,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加入舢后,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处在了同一个国际规则的竞争平台上,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断扩大。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产品结构与我国有较大的相近性,我国商品的进入,自然会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竞争。

因此,对我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政策。

往往成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减轻竞争压力的重要举措。

提高出口产品品质,改变价格策略同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出口产品则缺少明显的比较优势。

所以,不少企业在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大多采取低价策略进人,这自然成为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频繁使用反倾销举措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国企业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就应该注重提高自己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发展和培育自己的知名品牌。

抛弃低价竞争策略。

以质优价廉开拓’和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

规范企业出口行为.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

企业是对外贸易的主角,也是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主要承担者。

因此,一旦遭受反倾销。

就要积极应对。

而不能“不会”、“不敢”打反倾销“国际官司”。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则应加大外贸秩序整治力度,严禁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或同进口商勾结低价报关的行为。

出口企业要主动转变观念,实行“以技取胜”、“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在巩固和发展主要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周边邻国市场以及非洲、拉美、中东、中亚及东欧等一些中小国家市场。

以减少经营风险。

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改革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重复设立、缺乏威信、无所作为等问题。

从经费、人才、办公场地、职能、研究机构等方面大力扶持,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企业的独立社团。

建立和高效使用反倾销预警机制目前。

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工作大多处于“事后”应诉阶段。

缺乏完善的预警体系.往往失去和错过最佳的应诉时机。

为了适应快速应对反倾销工作的需要。

政府应尽快建立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系统。

将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作为又一个新的重点研究对象,全面及时跟踪其变动情况,反馈目标市场国最新的反倾销动态。

同时建立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应诉基金。

专门为应诉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

坚持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企业应诉.对不应诉或应诉乏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跨国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

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劳动力、资源、能源及市场容量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但同我国一样缺少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市场化发育程度差异大。

因此,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先进技术、雄厚的资本实力、知名的品牌、一流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

以跨国投资的形式进入这些发展中国家。

从而使我国产品既绕过了发展中国家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障碍,又占领和开拓了新的国际市场,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反倾销成本归集

(于洁认为,2007)反倾销成本归集是围绕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即其结构价格进行的会计核算,以实际成本作为核算计量标准,反映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实际耗费水平。

这与新会计准则取消历史成本确认以实际成本作为成本要素计量标准的内容相一致,可以直接对接。

新会计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取消“后进先出法”是直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发出采用的方法不含“后进先出法”不支持对成本影响较大的因素。

,另外,新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规定,改变了存货借款费用全部列支当期财务费用的历史。

而是规定已销商品承但的借款费用列支为当期财务费用,处于存货状态的商品承担的借款费用追加到存货成本中。

这一改革与国外反倾销产品成本结构定义,生产成本与销售、管理、一般费用的构成,已销商品的利息费用要求相一致,从而改变了以往反倾销成本要求与原准则借款费用列支范围差异较大的问题。

反倾销成本归集与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技术和方法上的衔接反倾销调查对倾销的产品进行成本全方位的索本求源。

调查产品的结构价格的形成过程,通过对成本归集遵循的原则和归集方法,判断结构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因而在反倾销诉讼中进行成本归集时采用的方法也很重要,直接影响成本核算结果,是关系反倾销成本核算能否得以认同的会计技术问题。

新会计准则不仅在会计核算原则、核算内容上与国际会计标准接近;而且在核算方法上给予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消除了规定性、限制性核算方法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定,反倾销成本归集方法可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认同的核算方法,在方法上、技术运用上直接与国际会计核算方法接轨。

反倾销成本归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一是产品制造费用和共同费用如何分配;二是生产成本如何在涉及反倾销诉讼的产品和其他产品进行分配;三是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成本费用如何承担;四是联产品、主产品、副产品加工成本是如何分配等。

这些问题都必须进行书面回答,也是反倾销成本归集中的难点,也是近几年反倾销诉讼中争议最多的问题。

所以反倾销成本归集方法应选用能够有效解决各项分配的核算方法。

反倾销成本归集方法可采用混合成本法,即采用完全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作业成本法应用于反倾销成本归集克服了完全成本法的局限性,能够将复杂的间接费用等通过各种成本动因分解成直接费用归集到相应的直接成本中,化解了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使反倾销成本归集的产品成本价格准确、合理、科学、可靠。

(孙铮,刘浩认为,2005)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特别是成本核算制度是否与应对反倾销中的结构价格无法匹配有研究认为,中国目前的成本核算由于无法直接区分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从而不能满足应对反倾销的需要,并进而推广到目前的整个管理会计体系是不符合要求的。

这是对结构价格计算的不完整理解,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容易引起误解。

(袁堂梅认为,2009)职工薪酬准则对产品生产成本的影响。

我国出口产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往往占较大份额,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体现在低廉的人工成本上.但被反倾销的风险也由此加大。

在近几年的反倾销实践中,国外反倾销机构一直目基于反倾销视角将我国出口产品成本中人工成本偏低、人工成本列支不足,没有完全反映人工实际耗费水平作为反倾销的理由。

旧会计准则只将职工工资和计提的职工福利按职工类别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而福利待遇没有完全通过成本渠道列支.造成成本价格中人工成本偏低。

新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与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获得职工劳务相关的支出。

除应付的辞退福利外.均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这意味着产品的生产成本中人工费用比以前大为增加.对产品成本有较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这一新成本理念使得我国计算人工成本的口径能够与国际上保持一致,提高了产品“生产成本”中人工成本信息的可比性。

反倾销中会计计量的公允性

(齐炳忠认为,2002)在反倾销中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

会计计量的公允性是经济利益在公平贸易中的体现,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经济环境以及社会体制制约着会计理论的发展和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影响着会计计量公允性。

所以会计计量公允性的确认不应该脱离一定的社会环境,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统一性前提下允许存在必要的差异性、层次性。

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体现会计的特色,具有相关性、可靠性。

在反倾销中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对于决策和预测而言,市场交易价格以现值考虑,能够明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的转移价格及承担的财务风险。

所以,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对决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会计计量的公允性所提供的成本信息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历史金额,在公平贸易中体现一定时间上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在反倾销中它能够有效的评判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经济实质。

因此会计计量的公允性能真实反映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可靠性。

显然,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在反倾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反倾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凯旋,孙凤英认为,2009)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公共利益的基本观念是立法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反倾销立法的根本宗旨是维护贸易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但反倾销法立法也可能“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神圣权利,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

在这种立法“异化”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念及政治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了,它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区分为前提,通过民意调查、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形式的干预来纠正这种不道德的异化。

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商和最终消费者是影响调查机关作出相应裁决的重要力量。

由于公共利益原则的压力,调查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普遍存在一矛盾心理,尤其在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和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应积极协同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国内的物价水平、就业机会、社会福利和民生等政治因素方面向调查当局施加足够的影响和压力,这样,可能使调查当局得出倾销没有造成损害的结论,甚至在立案调查前就将其分化瓦解。

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

首先,对各利益集团经济利益的影响。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背景是很复杂的,各利益集团不仅相互关联,同时利益也是存在差异的。

例如,在一次倾销行为过程中,产品倾销商和产品进口商采取低价措施占领更多的市场,以获取最大利润;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则将抵制这种倾销行为,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市场份额和产品利润;对于工业用户和消费者来说,能在倾销行为中获得廉价的工业用料和廉价的商品消费。

如何协调这些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必须依靠公共利益原则来协调,从而使各利益集团在反倾销过程中都能进行全面衡量和换位考虑,权衡各方利弊,放弃眼前利益,着眼长远利益,舍小利求大利。

其次,对产业链条各环节利益的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产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产业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整个经济由一个庞大复杂的“产业网”构成,一个产业需要其他产业为自己提供各种产出,以满足自己的生产要素需求,同时也把自己的产出作为一种市场供求提供给其他产业;而实施反倾销措施对这种以供给和需求关系形成的“产业链条”产生的影响是链条中各环节利益的再分配,如钢铁产品,其上游产业有焦碳、能源、电力等产业,下游产业有建筑、机电设备、运输工业和家用电器产业等,一旦上游产业的价格上涨会给下游产业带来严重影响。

如果忽视了公共利益原则,不可避免损害中下游产业、进口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增加我国应对反倾销调查的灵活性。

遏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作为纠正不公正贸易、维护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一种有效手段,反倾销法在保护国内工业免遭国外倾销产品冲击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对贸易利益的狭隘认识以及经济中政治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国家出于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动机,在合法的幌子下任意实施反倾销措施。

近年来,国际贸易冲突日益加剧,反倾销形势愈演愈烈,其道德观和合理性正在遭到人们的质疑。

很明显,实施公共利益原则将有利于遏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对于改良现行反倾销规则,使之回归到反倾销的本质和初衷,真正做到有序竞争、公平贸易、正义往来、合作双赢,的确是很有意义的。

(刘长青,郭维认为,2007)新准则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少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新准则取消了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

这一变化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准则接轨,另一方面是由于后进先出法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因为它通常与货物的实物流转程序完全相反,不能提供特定收入与特定成本的良好配比,同时,后进先出法很少能反映出存货的特定金额,也难以反映出存货的正常周转情况。

当存货不是以“后进先出”这种特定方式流转时,后进先出法一般被视为一种人为的方法(汤云为、钱逢胜,1997)。

存货准则的这一改变能够使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来核算发出的存货成本,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在物价水平不稳定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新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作用

(林松池认为,2008)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积极作用新准则。

在成本核算方面有较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对我国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了十分有利的影响。

(一)扩大存货成本核算内容。

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

(二)选择恰当的成本动因.使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合理成本性态的划分在反倾销的结构价格计算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倾销结构成本核算的基础。

新准则不再列举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常鸽认为,2010)成本核算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内容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软肋,成本的少计或漏计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和反倾销幅度的裁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存货成本核算内容,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避免遭受反倾销制裁。

总体来说,新准则广泛采用了国际标准,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使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不会因为成本的漏计或少计而承担更大的倾销风险,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成本信息的通用性和可靠性。

(王蕾,曹永勤认为,2007)公允价值的引入着眼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引入了公允价值,有条件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公允,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欧盟、日本和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的认可与认同,扩大了中国会计的国际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与支持,为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迎接倾销与反倾销挑战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陈文军,黄圆圆认为,2008)反倾销的形势亟需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在国外反倾销诉讼中败诉的最直接原因是中国企业经常被否决。

因为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现有资料的通用性差:

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员工薪酬制定等。

而重要原因是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成本不予承认,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反倾销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企业没有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

欧盟,美国等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承认,也要满足如下条件:

l、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干预。

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要素是否在市场机制下运是否有一整套准确的会计账目记录生产成本、生产投入,以及考查企业记账所遵循的原则。

3、具有生产成本的构成、财务收支状况方面的详细说明。

该标准要求明确企业的产权情况、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在承担债务。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

该标准强调企业必须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以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5.货币兑换实行市场汇率。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唐洋,刘杰认为,2007)会计准则与反倾销的联系会计准则与反倾销通过价格与正常价值之比相联系起来。

会计准则在反倾销应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反倾销过程中,在一国的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报表信息很重要,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进而可能影响到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以及应诉中所处的地位。

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是相对而言,并要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是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给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展开提供良好的会计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相同贸易条件下判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而进行会计竞争。

新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的改进将降低我国企业被控诉倾销的机率。

会计上将支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将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资本性支出形成长期资产,在未来分期摊销或折旧。

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我国原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差甚远。

而新的准则在这方面的作了很大改进,更贴近国际会计准则。

这必将使我国企业根据本准则核算出来的成本更接近于根据国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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