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1实施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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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1实施读书笔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适用原则(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第五条):

和解(非必经程序)→申请组织(如: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非必经程序)→劳动(调解)仲裁(必经程序)→诉讼(非必经程序)。

四、举证责任(第六条)

1、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仲裁或诉讼代表人(第七条)

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行政手段(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一、调解组织(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二、申请调解的方式(第十二条):

书面或口头

三、调解的形式、期限、生效(第十四条):

1、形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期限:

十五日内

四、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1、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11.1施行)】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七条【撤销权】

2、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3、对如下事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

ⅰ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ⅱ工伤医疗费

ⅲ经济补偿

ⅳ经济赔偿金

  

第三章仲裁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第三人、代理人

1、第三人(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第二十五条):

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备注: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是:

㈠父母;㈡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㈢没有上述㈠、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

有精神病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其他近亲属。

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备注: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劳动仲裁审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1、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2、例外: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申请仲裁的时效

1、时效期间(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2、时效中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3、时效中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4、特殊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仲裁申请书(第二十八条)

1、仲裁申请书的形式: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例外:

书写有困难,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2、仲裁申请书格式内容:

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受理申请、答辩

1、受理时间(第二十九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第三十条):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八、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第三十一条)

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2、仲裁员回避(第三十三条)

 ⑴回避方式:

主动回避、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⑵回避原因: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⑶回避决定:

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开庭

(第三十五条)开庭时间地点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举证(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开庭笔录(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仲裁后和解(第四十一条)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请。

7、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二条)

①仲裁调解前置,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③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时限(第四十三条)

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9、先予执行(第四十四条)

⑴先予执行的内容: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⑵先予执行的程序:

依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后,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⑷其他: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0、仲裁裁决(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1、裁决书(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12、裁决的效力(第四十七条)

⑴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福州五区最低工资标准:

570元/月)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

A、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⑵除本法作例外规定,仲裁裁决不为终局裁决(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⑶(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⑷(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条件: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九、申请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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