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辅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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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辅修
判断题:
10*1
选题出:
10*1
案例题:
2*10(票据法和担保法)
名词解释(90分钟卷5*3)(120分钟卷8*2)
简答题(90分钟卷5*6)(120分钟卷6*5)
论述题(90分钟卷1*15)(120分钟卷1*14)
一、名词解释
1.金融法:
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律关系:
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
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7.发行基金:
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
8.洗钱: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9.票据:
是指依票据法的规定,有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0.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由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持票、承兑)引起的,而是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
在法律上把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前提条件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
12.票据行为:
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及付款行为。
13.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4.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5.承兑:
是指汇票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6.保证: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17.票据权利:
也称第二请求权,指持票人依法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它对票据的债权人来说是付款请求权,对担保责任人来说是追索权。
18.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0.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1.票据伪造:
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伪造专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
22.票据变造:
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23.支付结算: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4.担保:
是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中,担保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根据相互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25.人的担保:
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26.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8.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9.权利质押:
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
二、简答题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p36-37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
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2.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p63-64
确认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
1)要有违反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2)金融违法主体须具有责任能力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确认金融法律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必要程序保障原则
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什么?
1)集中统一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
3)计划发行原则
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p122
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
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40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主要指: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
《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
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1)资本充足率指标
2)存贷款比例指标
3)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5)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6)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8.简述票据的特征。
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为指示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货币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无因证券
9)票据是文义证券
10)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
书p202: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为设权证券
3)票据为文义证券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为无因流通证券
6)票据为提示返还证券
7)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要式证券
9.简述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以有权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税收等。
这种原因关系有的有对价(如买卖),有的无对价(如赠与、纳税),但大部分原因关系都是有对价的,如没有付出对价就取得票据,其权利不得优于有对价关系的票据主体。
票据原因与票据之间既相互分离,又有一定的关联。
所谓相互分离,意即票据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与该票据的票据原因相分离。
票据进入流通后,即使它原来的票据原因有缺陷,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而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有一定联系,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0.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
实质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a.票据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四项:
a.书面作成
b.记载事项
c.签章
d.交付
11.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票据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票据伪造行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如前所述,这是票据伪造行为的核心。
3)伪造的目的是以伪造的票据权利骗取金钱
4)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书p216:
1)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2)必须是伪造票据的行为
3)必须是以行驶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伪造票据
12.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1)对在票据上签章人的效力
1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这是因为此后的签章人尽管可能并不知道票据已被变造,但它毕竟是在表示愿意承担票据所载被变造后的义务前提下签章的,因而被变造后签章人的责任是和被变造前是不一样的。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被变造之前签章。
2)对变造人的效力
票据变造是一种不法行为,因而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票据法》规定,这种不法行为不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毫无疑义,实施票据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票据变造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票据责任,而是其他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刑罚处罚的最高法定刑期与票据伪造一样,也是无期徒刑。
13.简述银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是对收付款单位以及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所提出的要求。
从付款方来说,应讲求信用,履行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从收款方来说,应遵守承诺,按约发贷或提供劳务;从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来说,应及时划拨资金,以保证收款人的利益。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准支配。
凡单位来行进账,银行应尊重存款人的意愿,按户入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或拒不进账,或强行扣款。
3)银行不垫款。
银行经营的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所以,不论哪个企业所支付的款项都必须在自己的存款限额之内,否则就会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量,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和货币流通稳定。
为此,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坚持“先付款,后收款,收付抵用”的规定,防止银行垫款。
14.简述担保的分类。
根据担保具体内容的不同,一般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三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在法律上叫“保证”,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益,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不享有优先权。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优先得到清偿
(3)金钱的担保
金钱的担保是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适当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主要方式是定金。
定金作为担保借助于“定金罚则”的运用,在某些条件下使债权的履行与否纳入经济核算,由此使定金这一担保形式具有物的担保所不具备的优越性。
15.简述担保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是以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
(2)补充性:
相对主债务关系而言,担保具备补充性的特征。
(3)财产性:
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权关系。
1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P188
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却不拥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不得拒绝。
(2)在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则对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者没有履行债务时,才履行保证责任。
因此,其对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
(3)另外,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等。
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7.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5)必须作明确的特别约定
18.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P195
尽管质权与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均属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
根据《担保法》规定,作为抵押担保,其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然而,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
《担保法》中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表明用于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权: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定则必须转移占有权。
(3)两者的公示方式不同:
尽管抵押权和质权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
抵押权的公示主要采用登记方法。
而对于质权只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这是因为质权一经设定,就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权,而转移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式。
(4)质权人对占有的质物享有特定的物权
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由于抵押权设定以后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没有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但质押却不同,在质押关系中,质权人因质物转移占有权,并可拥有质押物的使用权及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三、论述题
1.什么是金融法?
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P1—P3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
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
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
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而对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实施调控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与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指金融机构在从事商业性业务活动中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
①间接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间接融资活动而与其他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包括存款关系、储蓄关系、借贷关系和同业拆借关系等。
②直接融资关系,是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
这主要包括:
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
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关系,包括货币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关系,例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担保等关系;资本市场上的中介关系,例如证券的承销与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关系。
④衍生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远期合约关系、互换业务关系、期货交易关系、期权交易关系等。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P31-32
金融法体系是指一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综合各国的金融立法情况,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
(一)银行法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法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按银行类型的不同,银行法可以分为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按银行的运作情况,银行法可分为银行组织法和银行活动法。
目前,我国银行法方面的立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二)货币法
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货币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静态角度,根据货币的种类及其流通范围和效力不同,可以分为通货法、外汇管理法和金银管理法。
从动态角度,根据货币运动的层次和顺序,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三)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流通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从不同的角度亦有不同的分类:
从静态上,按证券的种类,可以分为债券法和股票法。
从动态上,即从证券融资的运作过程,可以分为证券发行法和证券交易法。
(四)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通常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组成。
(六)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合同制度等内容。
(七)金融租赁法
金融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等内容。
(八)投资基金法
是调整投资基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投资基金法应包括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第1条规定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及相关主体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维护金融秩序
4)
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前三个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是在前三个目的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4.试述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业信用的载体。
它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
票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
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功能。
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
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麻烦。
2)支付作用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诸多不便。
在商品经济中,交易频繁,如逐笔以现金支付,将不胜其烦。
而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经背书可以作多次转让,成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
3)结算作用
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为债权债务人,运用票据可以将债务互抵轧差,从而简化手续,减少现金使用量,因此与现金结算相比,票据结算更为简便、快捷、安全。
4)融资作用
现在各国的票据法都规定,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权利人,如需要提前使用资金,可以通过出卖票据权利提前获得资金,这种办法就是票据贴现。
票据有转贴现、再贴现等多种贴现方式,由此实现融资目的。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贴现融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5)信用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及交换因受周期、季节、运输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经常需要提前使用日后可以获得的资金,于是逐渐形成了商业信用。
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法定要式,票据持有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而且可凭此转账、兑现、背书转让、贴现等,从而保证信用的兑现,因此票据就必然成为首选的信用工具。
答案要点:
(1)汇兑功能。
(3分)
(2)支付作用。
(3分)
(3)结算作用。
(3分)
(4)融资作用。
(3分)
(5)信用作用。
(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