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彻底搞清楚六大专项扣除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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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彻底搞清楚六大专项扣除案例解析
一文彻底搞清楚六大专项扣除(案例解析)
一6个案例带你读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教育支出篇)
案例1: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18岁女儿,正就读于某重点高中三年级。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
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2: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2岁半的女儿,正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托班。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本案例两人的女儿不满3岁,因此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案例3: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5岁,正就读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小女儿4岁,正就读某私立幼儿园小班。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张先生夫妇的两名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合计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名子女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
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一方按2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均按1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还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另一方按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
同时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4:
张先生夫妇二人共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中国境内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张先生夫妇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属非居民个人)
解析:
不可以。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张先生、王女士均属非居民个人,也就没有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目了。
案例5: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美国某州立大学。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可以。
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
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案例中,张先生、王女士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案例6: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2019年开始参加成人本科继续教育。
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一家三口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选择由张先生夫妇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
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是也可以选择由小张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政策,小张在接受本科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注意:
以上两种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4个案例带你弄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案例1:
张先生的父亲年满60周岁,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到原岗位工作,仍领取工资薪金报酬。
张先生作为独生子女,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依据规定,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要点1: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解析: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无论被赡养人是否有经济来源,无论是否已经退休,赡养人都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案例2:
张先生的父母亲均已年满60周岁。
张先生作为独生子,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依据规定,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要点2: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解析:
作为赡养人发生赡养支出,无论赡养一位或是多位被赡养人,赡养人都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而不是按照被赡养人的数量叠加标准定额扣除。
案例3:
张先生的父母亲均已年满60周岁,育有张先生、张女士两名子女。
张先生、张女士两人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要点3: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解析: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无论实际生活中,子女们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均不得独自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应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名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均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案例4:
张先生夫妇均已年满60周岁,育有四个女儿。
四个女儿各自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要点4:
兄弟姐妹分摊额度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解析:
分摊额度的,可以选择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三种模式,后两种模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此外,指定分摊优先级大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体分摊时,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一是由四个女儿均摊,各自分摊500元扣除额度;二是由四个女儿约定各自分摊额度(合计2000元扣除额度且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扣除额度);三是由被赡养人张先生夫妇指定如何分摊,被赡养人的指定分摊优于四位赡养人的约定分摊。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后两种模式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本文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三6个案例带你弄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篇)
案例1:
小张2019年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16000元,该项支出,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小张可以按照16000元标准据实扣除吗?
(假设小张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属居民个人,下例同)
解析:
依据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本案例中,小张应按照1000元(=16000-15000元)标准据实扣除。
案例2:
小张2019年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96000元,该项支出,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小张可以按照多少标准扣除?
解析:
小张该年度应按照80000元限额扣除。
依据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本案例中,小张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为96000-15000=81000元,超过规定限额80000元,因此小张该年度应按照80000元标准据实扣除。
案例3:
小张2019年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40000元,该项支出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小张一家可以选择如何扣除?
解析:
依据政策,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本案例中,既可以选择由小张在计算本人个税综合所得时按照25000元(=40000元-15000元)标准据实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小张配偶计算其本人个税综合所得时按照25000元(=40000元-15000元)标准据实扣除。
案例4:
2019年小张三口之家共有两名家庭成员发生医药费用支出(与基本医保相关)。
其中:
扣除医保报销后小张个人负担部分为25000元、小张未成年的女儿个人负担部分为5000元。
小张一家可否合并计算,也就是按15000元(=25000+5000-15000元)标准据实扣除?
解析:
依据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本案例中,1.小张个人负担25000元,在计算本人个税综合所得时按照10000元(=25000元-15000元)标准据实扣除。
2.小张未成年女儿负担5000元,未超过15000元,扣除标准为0。
案例5:
申报大病医疗支出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报送资料吗?
我该如何确定大病医疗支出个人负担部分的数字?
解析:
依据政策,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同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据此确定个人负担部分的具体数字。
案例6:
大病医疗支出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一样,每月自行申报或预扣预缴时报送信息吗?
解析:
大病医疗支出因其全年累计计算的特点,无须每月申报或扣缴时报送扣除信息,待到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除大病医疗支出以外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可以选择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本文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