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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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美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引言
在美国最高法院东西两个会议厅的墙壁上,分别悬挂着美国历任首席大法官的画像。
画像上的每个首席大法官,都因其各自对美国司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而为后人所尊敬和纪念,而画像尺寸的大小以及画像悬挂的位置都与其在任期间的影响程度相一致。
在所有的这些前任首席大法官中,沃伦·伯格大法官(WarrenBurge,任期1969-1986年)的画像颇为醒目。
他被后世格外地铭记,不仅仅是因为他在保护公民免受警察和检察官滥用权力之侵害方面创建了一些标志性的判例;也不仅仅因为他为提升司法效率在法院管理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他在法院教育领域所做出的贡献:
虽然他不一定是最早认识到法院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他却是担任这一职务的人中最早致力于将构建系统的法院教育体系付诸事实的人。
他以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为契机,倡导建立了以培训法官和法院雇员为基本任务和使命的法院管理中心(InstituteofCourtManagement,以下简称ICM),确立了法院教育制度在整个法院管理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从此推动了美国法院教育事业在此之后空前的高速发展。
而法院教育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和提升作用,正是从沃伦·伯格大法官任内开始彰显并为美国司法界所关注的。
在我国,在以公正和效率作为人民法院世纪主题的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美国法院教育的成功之道对我们的启示意义就不能仅仅局限在法院管理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具体命题之下了。
本文拟从培训机构的体系设置、法院教育所秉承的基本理念,培训管理运作、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兼举课程设计范例,对美国美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作一个尽可能真实全面的描述,并在司法制度框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语境下进行的法院改革,思考在哪些领域和方面,美国的经验能为我们所借鉴。
一.美国的法院教育培训机构的体系
与美国联邦制的司法体系相对应,在总体上美国的司法培训机构也可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联邦司法培训机构主要是联邦司法中心。
而面向州法院的司法培训机构则稍微复杂一些:
首先,各州都设有司法委员会,作为官方的司法教育管理机构,司法委员会下属的行政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本州的法官培训工作;其次,还有一些面向全国的州法院的司法培训机构,这些机构通常都是非盈利性的官方机构,通过一些市场化运作而非行政命令的方法开展法官及法院职员的培训工作,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就是位于威廉斯堡的国家州法院中心和位于雷诺的国家司法学院。
另外,美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也或多或少地担当了一定的司法培训职能。
这些培训机构所面向的受众各有侧重,培训宗旨和培训内容也各具特色,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和资源、功能上的互补,共同构成了一个从联邦到州,并兼采政府资源和民间资源的有效运作的司法教育体系。
(一)联邦司法中心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JudicialCenter,以下简称FJC)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司法委员会的请求于1967年依法设立的的一个面向联邦法院的研究和培训教育机构。
FJC的任务是“进一步发展和改善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见28U.S.C.§620(a))”。
FJC及其理事会担负着非常广泛的法定职责:
包括从事并促进对联邦司法程序、法院运作及历史的研究;就联邦法院的运行和研究提出建议等。
就其教育职责而言,FJC从事并促进对联邦法官、法院雇员及其他人员(包括担任调解员、仲裁员的人员)的上岗培训、后续教育及后续培训。
在FJC内部,与教育培训有关的部门分别是法院教育部和司法教育部。
法院教育部负责为法院内部诸如书记官办公室职员、法院行政事务雇员、保释官及假释官等非司法人员开发并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同时还为法官及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法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项目。
司法教育部负责为法官、院内律师及联邦辩护人开发并实施教育培训项目。
新法官培训是司法培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使新法官尽快进入角色,FJC为他们设置了相关的新法官辅导研讨会。
这些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每阶段约需一周时间。
第一阶段的辅导研讨会在新法官被任命以后尽快安排,内容包括如何进行案件和文件管理,如何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证据规则、职业道德准则等。
第二阶段的辅导研讨约在九个月以后举行,焦点集中在实体法方面,内容包括反歧视法律、民权法、人身保护法、刑事民事程序等;培训内容甚至还涉及司法机构和法官在处理案件以外的其他责任,例如如何处理法官与媒体的关系等。
该中心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续职培训,主要方式是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和新法培训班,并组织和实施联邦法院系统内部互联网、有线广播电视电视等多媒体培训项目。
(二)国家州法院中心
成立于1971年的国家州法院中心(NationalCenterforStateCourts,以下简称NCSC)负责对全国各州法院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以及培训州法院的法官和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其宗旨是通过为全国的州法院提供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服务来促进司法及司法管理的效率。
该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官方机构,总部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威廉斯堡,并在首都华盛顿和丹佛两地设有办事处。
同时,NCSC还在克罗地亚、科索沃、墨西哥、蒙古和尼日利亚五个国家设有国际项目办公室,通过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司法进步。
中心的管理层为董事会,现任的24名董事会成员来自于全国各级州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主管,以及律师界人士。
董事会主席由首席大法官联席会议主席担任,董事会副主席由国家州法院行政主管联席会议主席担任,其他董事会成员由上述两个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30多年来,NCSC在促进和支持法院管理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咨询、出版物和全国性的教育培训项目,NCSC以最新的技术和信息为州法院的运作提供最佳的模式和解决方案。
NCSC下设研究部、技术部、法院管理中心、法院服务部、政府关系部等,其中,法院管理中心(ICM)是司法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他部门除了各自侧重的职责以外,也同时为培训提供资料、课题、技术和行政上的的支持。
NCSC的培训对象既包括法官,又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与其他司法培训机构相比,其受众最为广泛。
NCSC举办的培训项目包括:
法院行政管理培训项目,如何引导陪审团的活动及对陪审团进行管理;审判程序和规则,家庭暴力和相关问题对法院的挑战、法庭行为标准等等。
对于高层的法院管理人员和法院,培训课程多为一至两周的面对面的授课+研讨会;对于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一般法院职员,一般采取远程教育的授课方式。
由于远程教育受时间、经费、学员人数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较少,再加上美国法院职员的人数大大高于法官人数,所以,在美国的各类法院教育机构中,接受过NCSC培训的人数以及NCSC潜在的培训对象与其他机构相比,在数量上是最多的。
(三)国家司法学院
美国国家司法学院(NationalJudicialCollege,以下简称NJC)创立于1963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性的州法院教育机构,位于雷诺的内华达大学通过免费向学院提供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其合作伙伴(学院现在的建筑物就位于内华达大学校园内)。
作为一家按照信托机制运作的非盈利性的教育机构。
NJC的管理层是一个由18个受托人组成的的托管委员会,其中12名托管人由学院托管委员会任命,3名由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司法部门(JudicialDivision)的人担任,3名由ABA管理委员会的人担任。
托管人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托管委员会制定学院的基本政策并决定学院主任的人选。
NJC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全国性的教育培训项目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NJC将培训对象定位于法官,学院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法官的知识,提高法官的能力和技巧,为法官之间相互交流思想和经验提供一个高层次的平台。
也正是由于NJC与内华达大学的合作关系,使其成为为数不多的能够颁发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的法院教育机构之一。
NJC一年平均举办约60个不同主题培训班,并举办一些长期的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长期培训项目,每年培训法官约2700人次,迄今总共培训来自全国所有50个州的法官共计61,000人次。
(四)各州司法教育中心
美国各州都都有面向本州的司法教育机构,即州司法行政办公室的教育行政中心。
州司法行政办公室是州司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由于各州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所以司法教育的管理运作手段也各由不同。
加州是美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州,所以以加州司法行政办公室的司法教育中心作为研究的范本具有典型意义。
加州司法委员会由21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6名顾问组成。
其中,州首席大法官兼任主席,最高法院1人,上诉法院3人,高等法院9人,参议院、众议院各1人,律师协会4人,州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是当然成员并兼任秘书长。
6名顾问成员包括三级法院行政管理主管。
作为加州司法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行政管理办公室的权限非常大,其职能部门包括首席顾问办公室、审判法院项目管理部门、家庭儿童服务中心、政府事务办公室、教育部门、财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上诉法院服务部门、司法会议服务部门和行政管理保障部门等。
司法教育职能由司法教育中心承担。
加州司法教育中心对本州法官的培训颇为系统。
其培训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对初任法官的培训,也称为基础训练,主要学习案件审理程序,法庭出现问题如何解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发展等内容,通常由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讲授。
除讲座外,对初任法官的训练也采取其他一些方式,如由资深法官进行指导,参加司法实践,同有经验的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以获取办案经验等。
第二是在职训练,也称为中级训练。
每年举办若干研究班和研讨会,内容涉及民事、刑事、家庭、少年、遗嘱认证与禁治产、行政法以及行政管理等。
第三是高级专业培训。
这种培训带有研究的性质,专业性较强,主要是在法官转换案件审理方向时进行。
这一层次举办的研究班包括法理学、人文学班,事实认定和裁判研究班,审判长法庭指挥和案件处理研究班等。
除了上述几类具有代表性的法院教育机构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机构或组织承担着司法教育培训职能。
比如美国司法教育学院(AmericanAcademyofJudicialEducation,简称AAJE),美国法官协会(AmericanJudgesAssociation,简称AJA)
、AmericanJudicatureSociety美国女法官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WomenJudges,简称NAWJ)、TheNationalAssociationofCourtManagement等。
这些组织除司法教育之外,大多还担负由其他职能,比起前面所介绍的机构来,在法院教育方面的规模和影响力相对要小一些,它们通常通过自身运作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一些专门的项目或以举行大型研讨会的方式进行培训。
为了协调上述各个培训机构、培训项目之间的关系,统一法院教育的原则和标准,一个旨在通过司法教育促进司法制度的非盈利性组织——全美州司法教育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tateJudicialEducators,简称NASJE)于1975年成立了。
美国现有的大多数法院教育机构都是该协会的成员。
NASJE在规范司法教育,共享司法教育的资源方面起到了重要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NASJE制订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各个司法教育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司法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司法教育的原则和标准》(PrinciplesandStandardsofJudicialBranchEducation)以及《司法继续教育的原则和标准》(PrinciplesandStandardsofContinuingJudicialEducation)。
NASJE在促进法院教育的专业化、制订和完善州法院法官继续教育的标准、为法院之间的信息和技术的交流提供平台、为司法教育理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论坛、组织和推进州及地区的司法教育项目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美国司法培训的理念
正如前文所提,美国司法教育的理念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WarrenBurger)的大力倡导。
伯格认为,美国司法活动的效率低下的原因至少有一部分在于“缺乏训练有素的法院管理人员”。
同时,伯格大法官也强调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对于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意义。
在其推动下,一批针对法官教育和法院雇员培训的法院教育机构相继建立,并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促进法院的高效、公信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究其成功经验,美国法院教育所秉承的一些基本理念是保证其有效运作的关键之所在。
(一)通过司法教育推进司法正义
在NJC的2004课程目录册的封面,印着这么一行字:
“自从196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司法教育推进司法正义。
”在美国,法院教育视作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石,在美国的司法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的法院都不同程度要求法官在其任职期限内,必须接受不低于若干学时的在职培训。
新法官的任职培训,更是其开始职业生涯的不可缺少的第一课。
上至各种级别、层次的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下至法院的低级雇员,都能从不同渠道,以不同的方式得到符合其需求的专业化教育服务。
无论是FJC、NCSC还是各州的司法行政管理办公室,都将教育培训工作视为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而NJC更将司法培训作为其唯一的使命。
联邦和州在司法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之大,司法培训机构在法院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之强,无不显示了司法教育在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美国司法教育制度三十多年蓬勃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个有效运作的司法教育体制是保证司法制度的活力和效率的基本保障。
(二)法官教法官的理念
由法官来教法官是美国司法教育的一个基本理念。
大多数美国的司法培训机构都没有专职教师,其工作人员大都是教学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课程开发、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一个课程开发出来后,再寻找相关领域的富有经验的法官来授课。
当然法官教法官也不是绝对的,在少数情况下,并不排除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和相关其他学科领域的专家担任法官培训师资的情形。
法官教法官的理念及来自于普通法的传统,“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普通法经典理论的训诫充分说明了经验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而法官培训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注重的是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实践者,司法经验的拥有者,无疑是法官培训的最佳师资。
另外,法官教法官是一种最能促进教学互动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职业背景能够使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更加自由、充分和广泛。
(二)终身教育的理念
终身教育指的是法官培训应当贯穿在法官的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
NJC的院长WilliamF.Dressel曾经说过,国家司法学院的宗旨是帮助法官成为终身的学习者。
终身教育的理念体现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官培训中。
针对新任法官的有关于律师和法官身份转换方面的辅导课程,刑事、民事审判规则、证据规则方面的课程等;对于那些已经具备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教育培训重点则转入了实体法方面。
由于课程开发总是紧紧围绕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个法官,每过一段时间,他(她)总是可以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新的课程并申请参加。
实际上,每一个美国的法官在其职业生涯中每年参加一至两次为期一周左右的续职培训的情形颇为普遍。
终身教育的理念使法官的知识体系不断更新,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的新的要求。
三.美国司法培训的运作管理机制
(一)课程开发和设计
1.以法官和法院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的课程设计方针
在美国,虽然大多数州都要求法官有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接受一定学时的在职培训,但是对于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选定却是非强制性的。
无论是官方的联邦司法中心、州司法管理办公室,还是非官方的国家州法院中心,国家司法学院,都没有权力命令或要求法官必须参加某一类课程的培训。
所以,法官是否参加培训取决于其本人是否对培训的课题感兴趣,或者其审判工作需要该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由于在培训市场上,是由被培训人(包括法官和法院雇员)选择培训机构,而非由培训机构选择培训对象,所以课程设计者在开发课程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
法官和法院需要什么样的课程?
围绕这一问题,课程开发者通过网络,邮寄信函等方式,对潜在的培训对象作问卷调查;同时,保持与各州和联邦司法委员会及律师协会及时沟通,发现司法领域的最新挑战。
这样,课程的选题就比较容易受到法官和法院的欢迎。
2.功能定位和课题选择的侧重
由于各个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的不同,所以在课题选择上也各有侧重,以避免重复选题所造成的教育资源的浪费及培训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
例如服务于联邦法院系统的FJC,基于联邦与州司法管辖权的不同,所开发的课程可能会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研讨联邦、州和印地安部族相互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等。
而面向州法院的教育培训机构之间也由不同的功能定位,比如,NCSC的培训对象既包括法官,又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并侧重于后者,注重开发以改善和提高法院的行政管理效率为目的方面的课程,比如针对法官的案件流程管理、陪审团管理、调节和仲裁技巧等方面的培训项目;针对法院的行政主管的人事管理、法院数据信息库的建立和维护课程、法院经费管理培训项目,以及面向法院行政雇员的法庭纪录管理规范课程、行为规范课程以及案件管理课程等。
而NJC则将培训对象仅仅锁定于法官,主要选择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教学和研讨主题,旨在为法官提供一个自由讨论和交流的空间。
其课程设计紧紧围绕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3.全方位拓宽法官的知识体系
美国司法教育在课程开发上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法官在现实中所面对的工作的复杂性,许多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问题都会纳入到培训项目中来。
例如,为了帮助法官在审理商业纠纷的案件,会开发一些会计学或统计学方面的课程来帮助法官读懂财务报告,甚至还会涉及到最新的经济学方面的博奕论的介绍和解读;为了帮助法官对环境标准有更好的理解,讲授建筑的基本元素和公众房屋的良好标准的课程便应运而生;在实践中,以讲授历史、艺术、音乐、文学和其他人文知识为主的文理课程(literalArtCourse)最受法官们的欢迎。
(二)师资来源
基于前面所提到的“法官教法官”的美国司法教育的基本理念,司法培训师资的主要来源当然是法官了。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法官作为培训教师是不得收取报酬的。
吸引法官兼任教师的原因在于很多法官认为这不仅是一种荣誉,而且是一个与同行交流的机会,有助于自身司法经验的积累。
当然,一些专业性很强,比如涉及生物学、医学、工程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方面的课题还是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授课的。
另外,也有律师给法官授课的情形,但比较少见,因为参加培训的法官可能在课堂讨论中就一些未结的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而这种讨论的内容是不宜让律师知晓的。
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延伸,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会被聘请作为司法培训的教师。
但无论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还是律师,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在全部师资中所占比例都很小,主要还是以法官为主。
每一个司法教育机构都有庞大的并且相对稳定的师资库。
比如与国家司法学院长期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师资就有300人左右。
美国司法教育机构的师资大都由外聘的法官教师构成,即使是隶属于本机构的自有师资,也大都身兼数职,不仅从事教学工作,还要承担一部分教学管理工作。
这样不仅降低了运作成本,而且在教师的选择上更具灵活性和开放性,不易受到限制。
(三)教学管理机制
1.招生管理
美国的各个司法教育机构每年都会提前制订出下一年的培训项目和教学计划,并制作课程目录,向全国或本州的法院发行,目录包含全年培训班各其课程设置,课程描述,任课教员背景,培训的名额、时间、经费等等。
培训机构还通过互联网公布培训消息,并提供网上注册的申请方式。
全美各地法院法官根据个人需要,通过互联网或电话、邮件报名,各培训班报名限定报名截止日期。
培训班一般为一至两周短训班。
每期学员人数在29至60人左右。
有些专题课程的授课对象由于相对比较确定,培训机构就直接根据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法官个人信息资源,直接向相关法官寄发邀请函。
对于那些联邦和州新任的法官,由于对他们的培训本身就是FJC和各州司法管理中心的法官管理职责之一,培训实施方案相对比较固定,所以这种培训通常在其被任命之后就立即开展,有较强的官方性和针对性。
2.培训收费
联邦司法中心和州司法行政办公室的教育部门有余由议会的财政拨款作为经费来源,所办的培训班一般是不收取费用的。
国家州法院中心和国家司法学院作为民间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以维持自身运作和开发新的项目。
一般来讲,一周左右的培训项目大概会收取800到1200美元的培训费和会议费,如果申请注册的早,还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
大多数培训机构还会提供食宿交通服务,当然也是需要另外收费的。
但不管怎样,参加培训的法官和法院雇员并不需要个人来承担这些费用,其所在的地区的司法行政办公室总会有这方面的财政预算的。
网上课程的收费相对较为低廉。
例如NJC举办的一期关于如何有效地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在线课程,历时六周(中间有一周的间断),收费为550美元。
3.授课方式
面对面的授课方式是最常规的,也是最耗费金钱的方式。
以提升法官职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官为己任的NJC至今仍然坚持将各地的学员集中到某一地点面对面授课作为主要方式,为法官提供充分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法官作为精英阶层,数量有限,即使这种培训方式费用昂贵,仍然是可以接受的。
但其他法院教育机构的培训对象不仅限于法官,还包括比法官群体要庞大的多的法院雇员队伍。
由于有限的司法教育资源并不能为所有的法院雇员提供面对面交流式的培训机会,所以多媒体远程教育形式就应运而生了。
不同的司法培训机构开发了形式不同的远程教育系统。
FJC在全国的联邦法院系统都建立了内部有线电视教育网。
有专门的技术部门根据课程开发人员所开发的课程制作司法教育电视节目,节目形式多种多样,有电视讲座、访谈、案例讨论等。
节目有固定的播出时间,全美任何一个联邦法院内都有接受这种电视节目的专有设备,收看起来非常方便。
其设备和节目制作水平都非常精良,决不亚于一个提供公共节目的电视台。
按照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主任RyaW.Zobel的话来说,“美国的法官习惯了商业电视:
有配音、鲜明的色彩和节奏快速的影像,这是一个简单而充实的教育节目的竞争对手和学习榜样。
”以培训法官为目的的教育节目由于其服务于相当于社会精英阶层的受众,在内容的遴选和编排上已足以让课程设计者煞费苦心;而在表现形式上以娱乐性极强的商业电视为范本的高端标准,更是要求制片人有足够的艺术天分。
学术、技术、娱乐和艺术的兼容,在这类授课方式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NCSC不如联邦司法中心那样对法院有强大的渗透力,同时也没有巨额的联邦预算的资金支持,所以其开发的多媒体教育系统是以作为公共资源的互联网为平台的。
该中心开发了一套网络教学系统,学员通过在线申请、注册、交费,就可以得到一个属于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接受在线培训。
这种培训方式不仅费用低廉,而且不受时空限制,是一种全天候的教育手段。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动式教学软件、录像带、有线电视、网上视频会议等授课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法院教育中来,不仅惠及大量渴望得到专业培训的法院工作人员,而且使授课费用也仅限于软件开发和通讯费用,大大减少了经费开支。
多层次、多途径的授课方式使得司法教育产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克服时空和资金上的障碍,到达每一个对其存在需求的群体和个体之中。
(四)经费来源
FJC是政府的一个司法机关,经费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