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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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煤矿安全规程发展历程,建国以来,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

从1949年起,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4次(经历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修改。

1.1951年9月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

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煤矿安全规程发展历程,4.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第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6.1986年7月,在1980年版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重新公布执行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7.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了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并于1993年1月1日贯彻实施。

8.自1998年开始,国家煤炭工业局着手对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等修订为统一的煤矿安全规程,即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煤矿安全规程发展历程,9.2004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着手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

10.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2022年应急管理部对煤矿安全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分别颁布:

2006、2009、2010、2016年、202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6编721条)。

注:

前9次是大修改,后5次是部分条款修改(章节不变),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二,规程修改的重要意义、背景及原则,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

(一)规程修改的重要意义:

1、是贯彻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具体体现。

我国自1951年9月颁布第一部规程以来,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是2016年全面修改后的第一次部分条文修改。

本次修改工作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煤矿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现场管理标准,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2、是完善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具体体现。

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准绳。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系2016年版本,已实施5年,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煤炭科技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需对规程进行部分条款的修订。

目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惩处力度,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也陆续出台。

为衔接协调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刑法等上位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充分发挥规程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形成“一规程四细则”的煤矿安全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规程相关条款尤为迫切和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

(二)规程修改的背景:

一是深入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二是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观念。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三是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山东xx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山东新xx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2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黑龙江省xx集团东荣二矿“39”重大火灾事故、重庆xxxx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新疆昌吉州xx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中,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亟需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防治水、防灭火及爆破作业安全等方面对现行规程进行修改;四是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亟需在规程中予以规范。

五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三)规程修改的主要原则,本次修改工作,秉承以下四项主要原则: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并衔接适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深刻汲取近年来的煤矿灾害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灾害事故中暴露出的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漏洞及不合理因素,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对相关规定要求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三是衔接协调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充分体现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规章地位;四是解决好规程(2016版)实施5年多来煤矿现场管理的重要问题,尽量满足煤矿现场的使用需求。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解读课件,二、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说明1、红色字体为增加内容。

2、蓝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3、黑色字体为没有任何修订的内容。

第四条,2016版条文,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022版条文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2016版条文,2022版条文,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九十五条,2016版条文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022版条文第九十五条: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

严禁以掘代采。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五条,2022版条文,2016版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第一百一十五条,2022版条文,2016版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

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

8的。

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2.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3.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4.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5.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2016版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2022版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第一百九十条,2016版条文,2022版条文,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

第一百九十四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2016版条文,2022版条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二百零九条,2016版条文,2022版条文,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

(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与本条

(一)的规定相同。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第二百零九条,2022版条文,第二百零九条:

(四)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2016版条文第二百零九条: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

(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

(一)的规定相同。

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或者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定范围,该范围要求与本条

(一)的规定相同。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

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二百二十八条,2016版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2022版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管理。

(七)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八)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

第二百三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条,2016版条文,2022版条文,第二百三十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

经评估、鉴定或者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能力不得超过8Mt/a,不得核增产能。

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2022版条文,2016版条文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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