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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行业协会

河南省水处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水处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缩写为“****”。

第二条协会性质:

以郑州市水处理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郑州市未来路青年路口凤凰茶城写字楼1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水处理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

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水处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三)总结、交流和推广水处理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策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的水处理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相关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七)代表行业参加水处理有关组织;发展与市外行业水处理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水处理研讨会,水处理技术设备展览会;(八)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和协调。

调查有关部门对会员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九)制定行业的行规行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参与水处理价格听证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愿望的经营企业、水处理设备销售企业(或个人);(三)能够履行会员义务;(四)各县区水处理管理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四)通过新闻媒体或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规定:

(一)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情节的,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会费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应于每年3月之前自觉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

每年度,,,,元。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单位名称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

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水处理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水处理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水处理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解释协会章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第二十五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其他事宜;

(二)受会长委托办理协会的;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议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合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借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理事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督查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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