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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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标文件
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章):
发放时间: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要求工期:
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2
委托监理范围:
3
标段划分内容及合同编号:
4
资金来源:
招标方式:
投标保证金数额:
(银行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函金额:
(银行保函或现金)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日内有效。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共份。
6
投标文件递交: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路183号)
二楼第会议室。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
7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
开标地点: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第会议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联系电话:
一、总则
(一)监理工程概况:
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2、本工程已经部门项目审批,获批准文号已落实资金,由银行出具保函。
3、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以及三通一平)
3.1现场条件:
3.2工程规模:
3.3本工程质量要求:
4、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二)投标单位条件
1、监理单位资质及要求
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对本地区或本系统以外的监理单位同时要求,具有市建委核发的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级监理资质等级,取得工商执照及法人资格。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档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2、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总监必须具有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其它要求:
。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
岗位
人员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总监工程师
名
总监代表
名
岩土专业
名
土建专业
名
测量专业
名
造价、概预算
名
试验专业
名
合同、信息管理
名
设备专业
名
道桥专业
名
其它
名
总计
名
注:
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5岁。
(注:
表中人员可(否)兼职)
(三)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现场考察及答疑
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二、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
(五)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天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
招标单位在不迟于投标截止日前天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补充书面文件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将均以书面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
3、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三、投标报价
(八)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九)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
四、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3、投标保证金(如果有)
4、监理取费
5、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业绩证明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7、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10、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
11、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二)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2、投标保证金采用: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提交:
(招标人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1、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2、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按第2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将投标保证金付款证明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递交招标人。
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合格而予以拒绝。
5、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后天内无息退还。
6、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并在封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中监理大纲为暗标,应单独封装,一式份,密封在一个封袋内,并在封袋上标明“监理大纲”字样和写上监理单位名称。
封袋内的“监理大纲”不能在任何地方出现或暗示反映单位名称的标志(包括不能加盖正、副本字样),统一用A4纸打印,字体统一用四号宋体字打印,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阴影等标记。
2、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投标文件为明标,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十五)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评标、定标
(十七)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取费、总监姓名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4、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志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八)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南京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2、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计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总监答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单项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各项得分的平均分累加,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以得分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
(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十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二十)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一)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企业单位公章也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二)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七、授予合同
(二十三)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合同付本原件一份送市建委招标处备案。
第二章拟签定的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工程造价: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