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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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谢平: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马云:
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含义,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网络银行、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p2p互联网借贷业务(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P2P网贷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贷款。
(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互联网企业)投资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
他们与国内外的各个银行签约,再通过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使自身与商家、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关系,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担保系统。
(三)众筹,所谓的众筹是大众投资的简称,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一种。
是指透过互联网来展示、宣传创意作品或创业计划,吸引感兴趣的购买者或投资者来“赞助”项目的推进,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发起者预先设定的募资金额目标,从而完成众筹。
众筹涉猎的领域很广,不仅包括艺术作品、发明创造、科学研究、创业募资,还包括演艺、竞选等领域的资金募集。
(四)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
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
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付,灵活提取。
天弘基金公司截至2015年一季末的总规模为7274.04亿元,稳坐基金市场头把交椅,余额宝也顺利晋升全球第二大货币基金。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法律监管与保障的缺乏模式创新契合难高联动性可能引发的传染扩散风险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恶意违约风险,
(一)法律监管与保障的缺乏,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由于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无法贴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
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行非法经营,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累积了不少风险。
以P2P网贷为例,中国银监会对P2P平台可能出现的7种风险作出提示:
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可能演变成吸存放贷的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不实宣传;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从事房地产二次抵押,P2P债权转让模式,在P2P的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定的相似性。
由于目前尚未有法规出台,P2P非法集资的边界并未明确。
(二)模式创新契合难,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大部分因为与金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与客户具体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败。
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模仿国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时,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发生扭曲和异化,无法取得如国外同类企业一样的商业成就。
数银在线案例,数银在线案例,回头看数银在线的模式,最大的缺陷是持续盈利模式模糊,过度依赖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难以获得较大话语权。
此外,下游的用户规模增长有限,成功贷款的客户,下次申贷时很可能直接和银行对接,使数银在线失去了业务支撑。
(三)技术风险,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融合与软硬件的配置和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密切相关。
如,金融机构发起的互联网交易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等业务等,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转变为线上。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不容忽视。
如,外包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失灵,员工违规盗用客户信息,等等。
2005年6月18日,美国万事达、VISA和运通公司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入,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2012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
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与支付有其独特的一面:
金融业务交易虚拟化,交易过程不透明,交易对手模糊,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以p2p为例,一方面,此类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隐瞒不利己的信息,导致P2P平台在选择客户时处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P2P平台所获取的资料存在滞后性、片面性,不构成“大数据资源”。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原则,央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遵循: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
(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建设,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补充相关互联网金融条款,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证。
同时,要积极探索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准入规制与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促进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良好、顺畅和建设性沟通,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实时监测预警,制定风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要进一步明晰投资人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杜绝产品和业务的虚假宣传,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及时、客观和真实的提示风险;继续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让公众更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引导理性投资,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
(四)强化技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加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技术选择的失误则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造成巨大损失。
因而,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应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
同时,加强行业内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防止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