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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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会计事后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对会计事项发生后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务清单、日计表等会计资料及业务过程进行再检查和监督的活动,是会计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以防范各类业务风险和规范会计操作行为为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逐日序时进行,保持监督的连续性。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传送凭证资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及账款核算质量。
(三)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涵盖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四)重点突出原则。
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督与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必须坚持人员和空间上的分离。
会计事后监督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督人员与会计出纳业务操作人员相互替岗;事后监督工作区和会计出纳业务操作区应严格分离。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控不能相互替代,营业网点不能因设立事后监督而削弱会计事中监控。
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集中监督模式或分散监督模式。
(一)集中监督模式是指县级联社通过设立事后监督中心对辖内全部营业网点或多个营业网点会计业务集中进行监督的事后监督模式。
根据管理需要,县级联社也可按照区域设立事后监督分中心。
集中监督一般应通过专门的计算机系统软件进行。
(二)分散监督模式是指由营业网点设置事后监督岗位,对本网点及辖属机构的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实行分散监督的,应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
第七条采用集中监督模式的县级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事后监督中心(含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用分散监督模式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负责事后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
(一)对所辖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审核监督;
(二)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进行整改;
(三)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对各项业务规范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五)定期对尚未纳入集中监督的营业网点的事后监督工作进行抽查;
(六)建立健全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
(七)完成县级联社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岗位设置。
事后监督中心设置负责人、管理员、监督员三个岗位,管理员与监督员不能相互兼任。
事后监督管理员由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对实行分散监督的营业网点,事后监督管理员由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条岗位职责
(一)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事后监督员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实施事后监督;
2.负责制定事后监督工作计划,根据业务量合理分配事后监督员工作任务;
3.负责检查监督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事后监督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4.负责审查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5.负责制定保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负责事后监督中心计算机安全管理,确保事后监督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7.负责组织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督技能;
8.负责考核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
9.定期对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水平;
10.参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对各项业务规范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后监督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事后监督系统后台管理,按规定对事后监督系统监督网点、内容、额度进行定制,及时提取审核数据;
2.负责营业网点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分发和返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负责对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及时下发《差错通知单》,对营业网点已整改的问题在《差错登记簿》中登记备案;
4.负责统计监督员每天监督的业务量及发现问题情况;
5.负责对监督员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每月至少对每位监督员监督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情况登记在当日《事后监督工作日志》中;
6.负责定期整理分析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对整改不及时的问题督促营业网点及时整改;
7.负责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8.负责保管事后监督相关报表资料;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后监督员岗位职责
1.对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并对监督结果负责;
2.按时限要求完成监督工作,不积压拖延;
3.详细记录并如实反映监督中发现的差错和问题,不得迟报或隐瞒不报,及时报告重大差错事故;
4.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确保完整无缺;
5.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被监督单位的会计信息;
6.根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或建议;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联社根据辖内营业网点业务量,合理配备事后监督员。
采取集中监督方式的,原则上按每天人均审核1000-1500笔的工作量配备事后监督员。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村信用社会计或审计工作3年(含)以上,年龄45岁(含)以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2年内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三)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熟悉综合业务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能力。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人员由县级联社通过考试统一选拔,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为提高监督效率,更好地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本着“基本业务少监督、特殊业务全监督;金额小的少监督,金额大的全监督;风险小的少监督,风险大的全监督”的原则确定事后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常规监督内容
(一)业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科目使用及账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完整,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有无记账串户现象;
(四)票据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正确连续;
(五)会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等现象,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六)会计凭证的使用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晰,有无漏缺;系统打印的凭证是否齐全、准确,附件是否齐全;
(七)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入账是否及时;
(八)有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重点监督内容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二)授权业务;
(三)联行业务;
(四)内外往来账务;
(五)利息计算业务;
(六)其他应收、应付款列账;
(七)存款业务;
(八)贷款业务;
(九)其他需重点监督的业务。
具体监督内容见附件一。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事后监督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过事后监督系统实施监督,即借助专门的事后监督软件将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信息录入监督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信息进行比对的监督方式;二是通过手工监督方式实施监督,即对营业网点会计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的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通过事后监督系统实施监督,可采用全部录入或部分录入方式,采用部分录入方式的,每月应随机选择不低于2天的业务进行全部录入监督。
(一) 全部录入:
将营业网点发生的业务逐笔录入事后监督系统的录入方式。
(二)部分录入:
将营业网点发生的业务根据监督需要选择部分业务录入事后监督系统的录入方式。
采用部分录入方式的,必须对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会计凭证的完整性。
传票按科目顺序整理的,监督员应将会计凭证与科目日结单核打一致;传票按柜员流水整理的,监督员应将柜员交易明细与凭证勾对相符。
第十九条事后监督部门应随机选择不低于全辖20%的业务对常规监督内容进行监督。
对重点监督内容应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事后监督应逐日序时进行,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断。
集中事后监督实行隔日监督,于业务发生当日日结起48小时内监督完毕,有条件的城区网点应实行次日监督。
分散事后监督实行次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应充分借助电视监控系统,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业务,通过录像回放实施监督。
第五章会计凭证资料的整理、传递和交接
第二十二条凭证整理。
实行集中监督的,营业网点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凭证,按顺序编号,填写凭证封面,并在封面上加盖社名章及会计主管名章,装订或捆扎后,封包解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需向事后监督中心报送以下凭证及资料:
(一)营业网点会计主管、联行、票据交换等重要人员的名单、岗位分工、有权签字人名单及签字样本;
(二)会计凭证;
(三)日计表;
(四)交易明细;
(五)授权业务清单;
(六)系统内往来及同业往来对账单;
(七)柜员领用凭证时套写的一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
(八)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资料必须由专车或随同款箱一并传递,以保证会计凭证资料传递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营业网点的凭证资料最迟于隔日上午送达事后监督中心。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资料的交接。
会计凭证资料交接应建立登记制度,在事后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分别设立《监督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交接事项,不能做到面对面交接的,应双人共同开启箱(包)查验签收。
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完毕后,10日内将会计凭证及营业网点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返还营业网点。
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实行凭证集中管理,不再返还营业网点。
第六章违规问题的纠改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规问题分类。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一般性问题、较严重性问题和严重性问题。
一般性问题指操作不规范形成的问题;较严重性问题指存在风险隐患或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严重性问题指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业务,事后监督部门应向营业网点签发《可疑业务质询单》(格式见附件三)进一步查实。
第二十八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监督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凭证。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事后监督部门最迟于发现次日向营业网点下发《差错通知单》限期整改。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较严重性问题和严重性问题,事后监督部门在向营业网点发送《差错通知单》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防范建议(格式见附件四)。
(三)营业网点收到《差错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将整改回单报事后监督部门,无法整改的要说明原因。
事后监督部门对营业网点已整改的问题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事后监督部门提交有权管理部门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七章管理和奖惩
第三十条事后监督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定期对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应实行动态监督制度,被监督网点应在事后监督员间随机分配,调整周期不得超过10天。
第三十二条 事后监督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事后监督员不得对其亲属所在营业网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社结合实际情况,由审计部门对事后监督工作情况实行再监督,确保事后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第三十四条建立差错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汇总差错情况(格式见附件五),撰写监督报告,作为考核营业网点内部管理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建立学习和培训制度。
县级联社应定期组织事后监督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事后监督档案。
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差错通知单保管期限为15年,其他报表资料保管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七条建立对事后监督人员的奖惩机制。
对监督成绩显著、发现重大问题的监督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监督不力,应能监督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形成资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监督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考评不合格的监督员应及时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办事处、市联社或县级联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