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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docx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试行)

来源: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时间:

2008-10-1008:

59

  

民发〔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民政部研究决定,命名表彰一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建设为龙头,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为重点,繁荣社区文化,加强社区治安,美化社区环境,创建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以社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命名表彰的范围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包括: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

命名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在适当时间,不定期择优命名表彰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市(地级以上城市)。

  首次命名表彰的名额分别为: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100个;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200个;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500个。

  三、命名表彰的标准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的标准,执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指导标准(试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

  四、命名表彰的程序

  为切实做好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工作,民政部成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各省(区、市)的创建工作由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履行考察、评审、推荐等职责。

  

(一)自查申报。

各市辖区(市)、街道和社区分别对照《标准》,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寻找差距,改进工作。

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按照程序依次进行申报。

  

(二)考察推荐。

各省(区、市)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或评审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验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后,分别按照5:

1、30:

1、150:

1的比例,确定示范城区(市)、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并将申报表、省(区、市)评审机构考核验收报告、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上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

  (三)评估验收。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查上报材料,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工作台账、抽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和评估验收。

  (四)公示表彰。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拟命名表彰的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在中央有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授予“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紧密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考察推荐工作。

要加大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在创建过程中,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认真细化相关指标,完善考核评估体系,逐项抓好落实。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做到不降格以求,宁缺勿滥,真正把那些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城区(市)、街道和社区评选出来,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

各地的创建工作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形式主义。

  (三)分级创建,部门联动。

各地要在积极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同时,继续在省、市、区不同层面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覆盖广泛的争先创优局面。

要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凝聚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益,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立足创建,推动工作。

各地要在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过程中,紧密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

要关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热点问题,着力突破难点问题,使创建活动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成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

  请各地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2009年4月底前完成考察验收和推荐申报工作。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材料审核、抽查验收和公示工作,并在适当时间召开全国命名表彰会议。

  附件:

  1.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试行)

  2.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联系单位: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

100721)

  联系电话:

(010)5812319558123197

  电子邮箱:

wshh@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时间:

2009-11-2510:

54

  

民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和2005年民政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刚刚闭幕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和人居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

实践证明,和谐社区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

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

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对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普通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对于夯实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高度,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基本目标,把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作为重要方针,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根本动力,把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基础保证,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力争用五年的时间,把全国8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到建党100周年时,把所有城乡社区全面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以基层群众自治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组建工作,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城乡社区组织体系。

积极推进街道管理体制创新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实现城乡社区的“无缝隙”管理。

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提升社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健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适应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

选齐配强农村村民小组长、城市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村(居)民代表,形成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

广泛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议,增强民主的实效性。

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

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认真研究物业管理机构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社区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

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服务需求。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积极推进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促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范、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提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鼓励开展全程委托代理、全年无休假等便民服务。

大力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城乡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居)委会;凡依法应由村(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村(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村(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以区、县为单元,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全国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

研究制定社区志愿者在升学、择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志愿者服务站,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食堂、浴室、文体和科教设施,支持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城市流浪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各种服务,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社区服务业,推进社区商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社区。

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深入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

充分挖掘社区资源,鼓励开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居民食堂或就餐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方便的就餐送餐服务。

引导社区居民树立节能环保观念,积极推动社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剩余物资的调剂互换。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短信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

  (三)进一步繁荣以增强社区凝聚力为宗旨的城乡社区文化,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工作,从城乡社区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教育进社区,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邻里关系。

加强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社区建设方便居民读书、阅报、上网、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

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倡导终身学习理念。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体质。

重视社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建立健全社区心理咨询网络,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要从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的问题入手,对社区人居环境进行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普及社区防灾减灾知识,倡导义务植树护草,文明饲养家禽和宠物,自觉养成节约能源资源、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习惯。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要利用公开栏、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四)进一步加强以城乡统筹为重点的社区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结构变化的实际,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居民区、楼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等建立不同形式的党组织,加快建立开发区、新建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地区社区党组织,明确各种新型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

对尚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消除社区党建的盲点和空白点,使社区党建工作覆盖到社区的各个层面。

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帮扶困难群众等活动,构筑社区党员联系和服务居民的网络。

主动抓好社区党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及时将社区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纳入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范围,促进形成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进一步发展党内基层民主,继续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基层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表率。

适应城乡基层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党建工作协商议事机构,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区民意反映机制、科学决策机制、日常沟通机制和应急机制,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社区居民的呼声和驻区单位的意愿,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五)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

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社区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

统筹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引导城市人才向农村流动。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

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

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行社区化管理,初步具备农村社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化解等功能。

拓展村民自治范围,探索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衔接配套的有效方法。

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开展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社区商业服务,构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志愿服务和互助性服务、市场商业性服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在城乡单位、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牵头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是对民政部门的信任和重视。

各级民政部门要不负重托,采取有效措施,把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作为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一件大事来抓。

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经常研究部署,提出指导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决策建议;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带头搞好行政和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在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推动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已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地方,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领导力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尚未建立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方案,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积极推动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常研究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各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三)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民主选举,把热爱社区工作、群众拥护的人,选进社区组织的领导班子。

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自治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实行交叉任职,鼓励年轻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建功立业。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力度。

及时组织对新当选或新任社区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每人每年受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不断提高他们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继续推动落实社区党组织成员、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对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在社区工作中创造优秀业绩。

  (四)继续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改进和完善评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研究制定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途径渠道,不断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共驻共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

继续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的成功经验,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社区建设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和谐社区建设的影响,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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