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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解第六十七作文

明法解第六十七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

  此之谓治国。

  故《明法》曰: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译文英明的君主,掌握权谋策略而不可欺瞒,明确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分清上下职事而不容颠倒混乱。

  所以,群臣不敢行私舞弊,贵臣不能压制贱者,近臣不能阻碍远者,孤寡老弱不会丧失经常供养,国内尊卑分明而没有互相僭越的情况。

  这个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国家。

  所以,《明法》篇说: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

  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

  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

  故《明法》曰:

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译文明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役使臣下的;私术,是臣下用来侵犯朝廷扰乱君主的。

  所以,法度废而私术行,人君就没有依靠而陷于孤立,臣下就拉帮结派而形成朋党。

  这样就形成主弱臣强的局面,这个就叫作混乱的国家。

  所以,《明法》篇说:

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

  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

  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

  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故《明法》曰:

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译文明君在上位,有必治的权势,群臣便不敢为非作歹。

  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并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权势;百姓之所以争为君用,也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法令。

  因此,明主掌握着必胜的策略,来统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控制着必尊的势力,来制服不得不服从的臣子,这样就令行禁止,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

  所以,《明法》篇说:

尊君卑臣,非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

  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

  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

  故《明法》曰:

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译文明君治国,立爵禄来鼓励人民,人民可以得利于君主,故君主能使役他们;立刑罚来镇慑人民,人民就将畏惧于君主,故君主能统治他们。

  所以,没有爵禄,君主就没有办法鼓励人民;没有刑罚,君主就没有办法镇慑人民。

  故人臣遵守规范执行君命,并非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趋利而避害;百官执行法度不行恶事,也不是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接受爵禄而躲避刑罚。

  所以,《明法》篇说:

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

  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

  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

  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

  故《明法》曰:

君臣共道则乱。

  译文君主,专擅生杀,据有威势,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来驾御他的群臣,这就是为君之道。

  人臣,处在下位,奉行君令,严守本身职责,做好分内工作,这就是为臣之道。

  君行臣道则陷于混乱,臣行君道则陷于危亡。

  所以,上下没有分别,君道与臣道混同,是乱国的根本。

  所以,《明法》篇说:

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

  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

  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

  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

  如此者,亡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专授则失。

  译文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谨慎地事奉君主,是因为要求生存怕死。

  假使人们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无法控制了。

  生杀之权专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没有的。

  所以,国家治乱如不决定在法度,而是由重臣决定;生杀权柄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而是旁落在下面,这就是寄生的君主。

  所以,为人君主专愿把权势送给别人,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专愿把法度送给别人,就一定有乱亡的祸事。

  这些都是亡国之君所走的道路。

  所以,《明法》篇说:

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

  如此者,灭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令本不出谓之灭。

  译文凡是身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法度废驰而对群臣放任,威严已经丧尽,权势已被剥夺,政令发不出去,群臣不为所用,百姓不为所使,国内的民众不能为所控制,那么,国就不是属于他的国,民也不是属于他的民。

  这种情况,乃是被欺灭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说:

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

  见知不悖,赏罚不差。

  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

  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

  如此者,壅遏之道也。

  故《明法》曰:

令出而留谓之壅。

  译文明君的做法,接触下层人士不等待贵臣介绍,进用国家大臣不依靠左右进言,对百官的联系是顺畅的,对群臣的了解是明白的。

  对受罚的,君主明见他的罪;对受赏的,君主知道他的功。

  所见与所知没有谬误,所赏与所罚没有差错。

  因为他有不受蒙蔽的办法,所以没有被堕遏的忧患。

  昏君就不是如此,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群众,被疏远隔绝而不得了解情况。

  这种状况,乃是被壅遏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说:

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

  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

  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译文人臣之所以能弄权行恶,是因为揽夺君权。

  人臣中一有揽夺君权的,君令就不能贯彻,下情就不能上通。

  以人臣的力量,就能隔离在君臣之间,使好坏的情况不得发表,祸福的事例不得通报,人君迷惑而无从觉悟,这种情况,便是被闭塞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说:

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

  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

  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

  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

  如此者,侵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译文明君,多听独断,听取意见的门户是很多的。

  对群臣的政策,也要求下级可以提醒上级,贱者可以评说贵者。

  所以奸臣不敢对他欺骗。

  昏君则不然,了解情况没有办法,裁决事情又不用参考验证。

  所以,无能的人上来,邪曲之臣专政,君主的视听被蒙蔽阻塞,忠臣想要设谋进谏的,又不得进用。

  这种情况,乃是被侵夺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说:

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

  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

  故《明法》曰:

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译文人君治国,没有不具备法令和赏罚的。

  所以,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君主就尊显而不出奸臣;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蔽塞君主,另一方面结党而劫杀君主。

  所以,《明法》篇说:

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

  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

  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

  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

  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

  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译文法度,是君主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是用来统治海内而事奉宗庙的。

  私意,是可以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则的,是可以蒙蔽君主、丧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

  法度得行则国治,私意得行则国乱。

  英明君主,虽对自己心爱的人,无功也不赏;虽对自己憎恶的人,无罪也不罚。

  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留意的。

  所以,《明法》篇说:

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

  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

  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

  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

  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

  故《明法》曰:

不为惠于法之内。

  译文明君治国,总是根据恰当合适的原则,执行正确道理。

  所以,对于当赏的,群臣不得推辞;对于当罚的,群臣不敢逃避。

  赏功罚罪,本来是为天下兴利除害的。

  杂草不铲除,就危害庄稼;盗贼不惩治,就伤害良民。

  如果弃公法而行私惠,那就等于便利奸邪而助长暴乱了。

  因为行私惠而赏了无功的人,就等于让人民贪图侥幸而谋求向上讨好;行私惠而赦了有罪的人,就等于让人民轻慢君主而轻易为非作歹。

  弃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肯干的。

  所以,《明法》篇说:

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

  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

  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

  故《明法》曰: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译文大凡君主没有不要求人民效力的。

  使人民效力,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

  所以治理国家使役人民莫如有法,禁止淫乱抑制暴行莫有刑。

  贫者并非不愿意夺取富者的财物,然而他不敢,是法度不让他夺;强者并非不能施加暴行于弱者,然而他不敢,是畏惧法度的惩治。

  所以,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检查,奸邪就不会产生;暴慢之人,都用刑律惩治,祸乱就起不来;群臣并进,都用政策来驾御,私术就无法建立。

  所以,《明法》篇说: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

  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

  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

  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

  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

  故《明法》曰: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译文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靠的是权势。

  所以,权势旁落在下,君就被臣控制;权势掌握在上,臣就被君控制。

  一个被蒙蔽的君主,并不是谁堵塞和封守着他的门户,然而他令不能行、禁不能止、所要求的什么也得不到,就是因为丧失了权势的缘故。

  所以,权势独揽在君主手里,群臣就畏惧恭敬;法度政令由君主独自决定,天下就服从听命。

  如果权势分散于臣下,命令就无法推行;法度政令产生于臣下,百姓就不会听命。

  所以,明君治理天下,坚持独揽权势,而不与臣下共分;坚持独定法度政令,而不许出自臣下。

  所以,《明法》篇说: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

  故令下而民从。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

  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

  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

  此以法举错之功也。

  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译文明君,统一法规,建立准则,而且坚决地维护它们。

  所以,命令一下人民就服从。

  法,是天下的规程,万事的准则。

  执法官吏,是牵制着人民生命的。

  所以明君治国,对于阻碍法令的就罚。

  这样,依法治罪,人民受死也无所抱怨;依法量功,人民受赏也不必感恩。

  这些都是按照法度处理事情的功效。

  所以,《明法》篇说:

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

  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

  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

  故《明法》曰: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译文明君,握有一种法度的控制力量,所以群臣都出于正确的治理而不敢行恶。

  百姓也理解君主是依法办事的,所以官吏对他们的派使,合法则服从,不合法则抵制不动。

  人民用法度和官吏互相牵制,下面凭法度与上面办理事务。

  所以奸诈的人不能欺骗君主,嫉妒的人无法行害人之心,进谗面谀之人不能用其机巧。

  千里之外,人们都不敢为非作歹。

  所以,《明法》篇说:

有法度之制者,。

  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

  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

  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

  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

  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

  故《明法》曰: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译文权衡,是用来计算轻重数字的,然而人们不去事奉它,并非心里不爱财,而是因为权不能替他创造数量的多少,衡不能替他创造重量的轻重。

  人们看到事奉权衡本身没有益处,所以不去事奉它。

  所以,有明君处在上位,官不能枉法,吏不能行私,人们看到事奉官吏也没有什么益处,所以就不用财货行贿于官吏了。

  能做到权衡公正来处理一切事情,奸诈的人就不能行私。

  所以,《明法》篇说: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以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

  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

  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

  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

  故《明法》曰: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译文尺、寸、寻、丈这些单位,都是用来取得长短实数的。

  所以用尺寸计量短长,就万元一失。

  尺寸的计量,虽对于富贵众强的人们,不替他增长;虽对于贫贱卑辱的人们,也不替他减短。

  它是公平而没有偏私的,所以奸诈的人不能制造错误。

  所以,《明法》篇说: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

  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

  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

  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

  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

  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

  故《明法》曰:

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译文国家之所以乱,是因为办事不根据事实而根据诽谤夸誉的议论。

  所以英明君主在听取意见的时候,对于提建议的,要责成他拿出真实证据;对于夸誉人的,要用试官的办法考验。

  言而不实的,给予惩罚;试官而败坏官职的,也给予惩罚。

  所以,假话无人敢说,不肖之徒不敢接受官职。

  昏君则不是如此,听取意见不考核其真实性,因而群臣就利用虚名来推荐私党;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绩,因而愚污的官吏就进入朝廷。

  这样,群臣就互相吹捧他们的美名,互相借助他们的功劳,力求扩大交结而不为君主效力了。

  所以,《明法》篇说:

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

  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

  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

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

  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

  故《明法》曰:

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译文昏君不肯明察臣下的实际功劳,只看夸誉的人多,就行赏;也不肯详察臣下的实际罪过,只看诽谤的人多,就处罚。

  这样一来,就形成邪臣无功而得赏,忠臣无罪而受罚。

  功多而无赏,臣下就不肯尽力;行为忠正而受罚,圣贤就无法竭能报国;行贿赂而得爵禄,恶浊的人就混进宫府;委托重任的人不贤而官位很高,人民就背离公法而趋炎附势了。

  因此,忠诚之士反而失其职守,廉洁之官反而治理不好。

  所以,明法》篇说:

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

  此奸臣之所务伤也。

  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

  故《明法》曰:

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译文一般官吏为官,如行法而不掏私,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

  这样,奸臣就力求对他诬陷中伤。

  人君若不对他的罪过调查核实,根据不实之词惩罚他,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夸誉,以便躲避刑罚而谋求禄赏。

  所以,《明法》篇说:

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

  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

  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

  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

  故《明法》曰:

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译文奸臣的败坏君主,总是采取渐渐败坏的方法,使君主迷惑而不自觉察。

  他们在上面对君主进行侦查,在下面向人民收买名誉。

  他们夸誉同党让君主重视,诽谤非同党的人让君主废黜。

  对他们所要利之、害之的,如君主听而行之,这样,群臣就全都忘掉君主而发展私交了。

  所以,《明法》篇说:

比周以相为匿,是故忘主死伎,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

  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

  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

  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

  故《明法》曰:

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译文君主没有权谋策略,群臣就容易对他欺骗;国家没有修明的法度,百姓就容易为非作歹。

  因此,奸邪之人若是执掌国政,群臣的切身利害仰望于他,这样,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虽有不义之人,君主也是无从知道的。

  所以,《明法》篇说:

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

  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

  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

  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

  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

  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

  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

  故《明法》曰:

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译文凡是所谓忠臣,都是力求修明法度政策,日夜帮助君主掌握法度政策的道理,来治理天下的。

  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治,国治则奸臣困难,而坚持法度政策者尊显。

  所以,奸臣所努力争取的,就是法度不要修明,。

  君主不要觉悟,而自己可以为所欲为。

  所以,正直之臣得用则奸臣因伤,这乃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并用的必然趋势。

  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恶忠臣。

  唯其憎恶,就必然窥伺君主的时机而日夜进言危害。

  君主若不明察而错用其言,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贵。

  所以,《明法》篇说:

忠臣死于非罪。

  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

  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

  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

  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

  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

  故《明法》曰: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译文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君没有不愿意的。

  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君没有不愿意的。

  蒙蔽、欺骗、侵权、僧越,人君没有不厌恶的。

  失天下,灭宗庙,人君没有不厌恶的。

  忠臣修明法度、政策以实现国君的所愿,消除国君的所恶,奸臣的专权者,便用行私来进行危害,忠臣就无从进用他的公正政策了。

  所以,《明法》篇说: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

  而听重臣之所言。

  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

  废其公法,专听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

  故《明法》曰:

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译文昏君的授爵赐禄,不是依据法度审查功劳;判处刑罚,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查罪过。

  而全是听从权重之臣的主意行事。

  所以,重臣要赏的,君主就替他赏;重臣要罚的君主就替他罚。

  废其公法,专听重臣的主意。

  这样,群臣就发展私党,重视其臣而忘掉其君,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

  所以,《明法》篇说:

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

  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

  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

  乱主则不然。

  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

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译文明君的治理臣下,明确他们的职务,而监督他们完成。

  胜其任者留官,不胜其任才废免。

  所以群臣都竭尽能力来完成职务。

  昏君则不是这样行事的。

  所以群臣只占据官位,接受厚禄,而没有致力于治理国家的,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门而独专其利,只期望统治搜刮人民而独富其家。

  所以,《明法》篇说:

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

  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

  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

  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

  故《明法》曰:

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

  此之谓国无人。

  译文明君在上面掌权,国内民众就都能尽心竭力来拥护君主,百官也分工治理来安定国家。

  昏、君在上面掌权就不是这种情况。

  虽然国内有勇力之士,却被大臣们私养起来,不让他事奉君主;虽然有圣智之士,却被大臣们私用起来,不让他治理国家。

  所以,统率的人数虽多,却不能进用;百官虽然完备,却不能支配。

  这种情况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

  所以,《明法》篇说:

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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