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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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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

  篇一: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

恩格斯曾说:

“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

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群婚制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

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

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

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

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和发展。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恩格斯说:

“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对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野蛮时代始于制陶术的发明,终于文字的出现和使用。

可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

低级阶段从陶器的发明和使用开始;中级阶段在东半球从动物饲养开始,西半球从利用灌溉种植玉蜀黍、从事建筑开始;高级阶段始于冶铁术的发明,终于文字的使用。

摩尔根指出:

家畜的饲养、谷物的栽培、石材建筑、冶铁是野蛮时代的主要成就(《古代社会》)。

相对于蒙昧时代而言,野蛮时代时,饲养和种植业代替了采集业,铁器生产工具代替了石器生产工具,生产力水平大大提升,生产关系更为复杂,剩余产品渐渐出现。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婚姻家庭制度相应的变化,因为群婚制下出生的孩子不能确定其父亲是谁,只能跟随其母亲生活,但生产力的发展及剩余产品的出现使男性社会地位提高,其财产也需要后代继承,因此,对偶婚制随之产生。

对偶婚制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

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婚姻法——对偶

  婚制》)。

  恩格斯指出:

“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

父系氏族制确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因此来说,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由生产力水平提高,剩余产品不断增加,私有财产不断积累,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等经济原因最终决定。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由于不同私有制时期,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分别有不同的历史形态。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以家族为本位,实行严格的家长制度,夫权统治,家长专制,因此此时的一夫一妻制有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一夫一妻多妾的特点。

而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推动了政治民主的化的进程,民主和平等被提上历史舞台,女性社会地位也在日渐提升,这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强调以人为本位,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

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婚姻法——一夫一妻制》)。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实行新的、更高类型的婚

  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虽然男女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受传统封建的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

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今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各个国家普遍实行,但这一制度是基于一男一女的,它不仅由当前的经济基础决定,同样由道德观念、传宗接代(人口再生)、赡养老人等因素共同决定。

特别是在我国,家庭是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第一归属地,传宗接代也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目的之一。

但在近十年内兴起了以同性为对象的婚姻形式,欧洲一些国家如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典,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麻萨诸塞州以均同意同性结婚,有些国家还允许领养孩子,作为新兴的同性婚姻家庭制度是不是有其发展的背景和条件?

而其发展的动力又是什么?

其发展又给社会带来哪些挑战呢?

  在我看来,婚姻家庭制度根本上是与经济基础挂钩的,即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其创造的的社会财富不亚于男性,整体上男性已无法在经

  篇二:

制度现代制度现代婚姻家庭

  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刘菊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教学目的和要求]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

  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律的建设,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的起步比较早,但是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探讨。

  [中心内容]

  中心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婚姻法的发展概况;二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是,亲属制度;四是,婚姻制度;五是,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学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婚姻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弘扬高尚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

  [导语]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

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

涉及到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

  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律的建设,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的起步最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

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

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正文]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一)本质

  1、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学现象并不是姿势存在、永恒不变的,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两性结合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发生的。

  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生理上的基础。

家庭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

  社会属性: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因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向适应的

  2、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评价一定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决不能进九这一制度本身去考察,应该全面加以分析,主要是看

  他在当时对生产力发展起何种作用。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基于上述,则不同历史形态和经济基础上产生了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有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婚姻家庭。

一是,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二是,亚血缘群婚制,除上述外,还排除了兄弟姐妹。

只知其母。

对偶婚制,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的现象,人们,除了知道其母,也知其父。

三是,一夫一妻制。

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财产的确立而产生的。

  在奴隶制、何封建制的一夫一妻是不同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67页。

---“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出确凿无疑的处置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要求妇女片面地遵守“一夫一妻制”的特征。

  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强调“一夫一妻制”,与以前有明显的不同。

  

(二)、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1、新婚姻法的内涵

  是修改后的1980年婚姻法。

名位婚姻法,实为婚姻家庭法。

因其调整对象既有婚姻也有家庭。

但由于家庭的内容偏少,因此未能改名。

  2、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婚姻法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

  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根除了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结构为8章。

其第一条明确了任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模式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胡银自由、衣服一妻、男女权利品更,保护妇女和子女和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颁布《婚姻法》目的在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1年6月1日实施。

该法在195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基本制度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二是,结婚条件修改,主要是提高了结婚年龄;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列入调整范围。

四是,细化了离婚条款。

”1980年,新《婚姻法》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7条增加到37条。

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20XX年4月28日修正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修改原因及修改阶段

  修改原因:

1980年婚姻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的发展,使得有的地方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总体上讲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具体讲有三个要素。

  A:

与健全的婚姻家庭法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管理等缺乏明确的规定b—是以德治国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应将婚姻家庭中有些的违法行为是以法律的制裁如家庭暴力问题。

否则将导致整个婚姻家庭道德水平下降。

c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原有的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以。

如包暗娼、暴力、探视权等、

  偷逃债务等。

  修改阶段:

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A、有关部门决定内阁修改婚姻法并成立有关组织。

1990年婚姻法学会首次提出修改建议。

1995年8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996年11月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b、草案的提出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

2000年8月,8届人大提出了修改草案。

2000年10月,提请审议;2000你拿12月,9届人大提出再次审议。

  c、草案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20XX年1月11日,全文公布了修正草案。

  D、草案第三次审议和通过。

20XX年4月28日,9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修改后的情形: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增设了无效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法定理由等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

此次修改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作用和意义是毫无疑义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婚姻法并非完美无缺。

亲属制度、亲权制度等近年来法学界达成共识的制度尚未得到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尚未明定约定的条件、时间、以及变更和撤销等相关问题;在法定离婚标准上,继续采用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述方法,等等。

  其新意:

其新意有以下几点:

1.依据宪法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一章中,除了重申五项基本原则以外,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篇三: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

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

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转自:

博旭范文网:

婚姻家庭制度)。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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