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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阶段性检查评价制度

关于印发《宁乡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2010]53号

在宁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能及时掌握全县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推进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的发展,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长建安监[2007]30号《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特别制定《宁乡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乡县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宁乡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为了加强宁乡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制度》长建安监[2007]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受宁乡县建设局委托,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3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安全生产评价。

对湘建建[2009]303号《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一),验收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

第4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5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建造师、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6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7条工程项目按以下形象进度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一)基础施工阶段:

基础完工前;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1.单层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结构施工阶段评价时间由监督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2.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物的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

3.八层以上十八层以下建筑物的第一次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安全评价为主体施工至二分之一时进行;第二次为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进行;

4.高层建筑:

十八层以上建筑物每完成十层增加一次主体施工安全评价。

(三)装饰施工阶段:

当工程进行到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在装饰装修完工及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施工安全评价;

(四)竣工验收综合评价:

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施工机械、电器、防护设施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达到竣工要求,安全等级已完成自我评定,各次检查评价记录齐全,所有安全资料已按《宁乡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料目录》整理汇编成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工程量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第8条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下列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

1、建设单位项目代表;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第9条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1.施工单位自检:

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由项目经理部报请施工企业组织施工自评;施工单位按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检查,经施工企业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自评合格报告后进行复检,作出阶段性评价结论,除评定等级外,还应对该阶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对现场审查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施工单位对现场隐患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对整改复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在《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附二---六)签署评价意见,由监理部提前三天向安全监督组主监员提交《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确定评价审核时间。

4.在确定时间当天,由站领导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监督,检查“自检”、“复检”资料,由县安监站专家组成员、监理单位总监或专监和施工单位安全科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资料、相关安全技术台帐方面,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审核、评分。

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会议程序和内容:

1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汇报工程项目在该阶段做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由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企业对该工程的安全自评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负责人汇报监理项目部在该阶段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情况,评价施工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提出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理评定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3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并提出对该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评定意见;

4 县安监站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汇总各方意见,初步核定阶段性安全验收等级,对工程的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

5 会议结束后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在《宁乡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表》(附表一)上签署相关评价意见。

6 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由主监员在整改期限满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核定该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最终安全等级,由主监员在《建设工程安全阶段性评价汇总表》(附表二)签署评价意见。

5.工程项目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各阶段评定结果作为工程项目评定施工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10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实行计分制,各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各阶段评价按下列计分划分等级

(一)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

(二)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三)70分以下或必评阶段漏评的为不合格。

以各阶段评价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结合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事故、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优良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均为合格或优良,其中优良有两次以上(含两次);

4、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在行业安全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中不合格数不超过一次

4、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3、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或不按工程形象进度及时申报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各阶段评价初步结论中不合格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6、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7、在县安监站(监督组)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8、被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的工程,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拒绝或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的;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未报请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的。

第11条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总结整个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填写《宁乡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等级申报评定表》,经监理签署意见后,同历次安全评价和项目安全资料报安监站,在接到资料10日内,站组织评价小组,综合该工程项目历次安全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行业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工程项目安全等级评定结论。

第12条凡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的,方可办理竣工竣工备案手续,安全等级评定为合格的,发放《安全合格》等级证书,评定为优良的,由安监站向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申请发放《安全优良》等级证书,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长建安监[2008]31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要求整改。

第13条施工单位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的,将按《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按规定按期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价验收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14条本制度由宁乡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二:

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由公司施工,项目经理,

公司监理的项目,现已完成施工准备相关工作:

施工单位已完成以下工作:

1.企业门楼、五牌一图已到位,临建设施已完善,消防措施已按施工进度落实;

2.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已建立、运行情况良好;

3.已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完成辩识和并公示。

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已按规定编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审批。

5.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已制定。

6.已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监理部已完成以下工作:

1.监理项目部已建立,人员已到位,已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已查验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3.已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批;

4.现场进场设备设施已验收;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我监理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现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请贵单位派员于年

月日时(地点:

)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施工单位评价意见建设、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其他单位派人员参加。

2、验收三日前,应将本通知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监督组。

附三:

基础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监理(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至基础阶段,形象进度已达,外脚手架搭设已超过二步架。

施工单位已完成以下工作:

1.临时用电已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脚手架按方案搭设并已验收;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进场已验收,安全操作棚已搭设完毕;

3.已建立农民工学校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情况。

监理部已完成以下工作:

1.已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资料齐备,编写及时;

3.已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内容组织专家论证;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我监理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现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请贵单位派员于年月日时(地点:

)进行评价验收。

 

施工单位评价意见建设、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其他单位派人员参加。

2、验收三日前,应将本通知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监督组。

附四:

主体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监理(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至主体阶段,形象进度已达。

施工单位已完成以下工作:

1.公司对项目已进行次检查,记录详细;

2.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4.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执行;

5.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已通过检测,已报使用登记备案至县安监站;

6.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情况;

监理部已完成以下工作:

1.对工地存在的问题已下发份监理通知,施工单位已整改并回复;

2.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3.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4.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我监理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现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请贵单位派员于年月日时(地点:

)进行评价验收。

 

施工单位评价意见建设、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其他单位派人员参加。

2、验收三日前,应将本通知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监督组。

附五:

装饰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监理(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至装饰阶段,形象进度已达。

施工单位已对脚手架、临时用电、临边防护等设施组织自检并整改到位;我监理部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记录齐备,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资料已归档。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我监理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现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请贵单位派员于年月日时(地点:

)进行评价验收。

 

施工单位评价意见建设、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其他单位派人员参加。

2、验收三日前,应将本通知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监督组。

附六:

竣工验收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监理(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已完成全部合同工程内容,施工机械、电器、防护设施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已达到竣工要求。

①、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等已处理完毕,有关部门已作批复。

②、已填妥《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等级评定申请表》,备有《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评价表》,安全等级已完成自我评定,县安监站各次检查评估记录齐全。

③、所有安全生产资料已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目录整理汇编成册。

我监理部已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进行了初验,资料齐全,对不合格的已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特定于年月日时(地点:

)请贵单位派员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其他单位派人员参加。

2、验收三日前,应将本通知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监督组。

附表一:

宁乡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表

工程名称

结构层次

工程造价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甲方代表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

电话

评价阶段

形象进度

安全员

电话

建设单位

评价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评价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建造师章)单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评价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注册章)

年月日

安监站初步验收评价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二

建设工程安全阶段性评价汇总表

序号

检查

阶段

施工单位

自查意见

建设、监理单位

评审意见

主监员

评价意见

1

开工

前提

条件

审查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2

基础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3

结构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4

主体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5

装饰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6

竣工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监(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随施工进度按实填写,竣工后归入安全资料;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向安监站申报施工评价;

(3)未向安监站申报施工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竣工认定等级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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