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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64号

发表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出处:

中国农经信息网  

     市政发[2011]6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率先建成全省现代农业大市,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积极鼓励土地流转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基础,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农民乐于接受的土地流转服务形式,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

各县(区、市)政府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设立县、乡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

   

(二)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要使用规范文本,明确载明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时间、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加大项目引导扶持力度

   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市、县两级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

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完善纠纷调处机制

   依法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上访事件。

各县(区、市)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饲料及原料、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营业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其它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044号)“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产品认证和创建农产品品牌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三证”和QS、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优质无害化生产和品牌化营销。

工商、质监部门要为合作社等主体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山西名牌、中国名牌、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无偿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并优先申报推荐。

   (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

   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落实培训经费。

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和不同环节的合作社有关人员进行逐级分类培训,采取外出考察、举办讲座、相互观摩、短期进修等形式,提高合作意识、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市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财务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县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和社员,每年接受培训社员人数不低于社员总数的10%。

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对社员和农户开展各种农业技术培训。

   (四)加强金融服务

   1.贷款利率优惠。

对合作社及其社员从事粮、棉、油、果、菜、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储藏、加工的贷款鼓励执行国家基准利率。

市财政对金融机构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根据信贷规模,经市、县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后,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建立评信授信制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

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

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要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

   3.放宽贷款抵(质)押范围。

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抵(质)押的财产范围,积极探索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村房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等抵(质)押贷款品种。

   4.发展新型农村金融主体。

金融办和银监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积极的支持。

   (五)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承办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载体来发展业务,积极探索在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以外,针对合作社发展设施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主导产业开设新型险种;支持和鼓励组建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互保组织或农业保险合作社。

   (六)落实用地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县级政府审核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用地手续。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收费上,依照国家规定倾斜支持。

   (七)实施用电优惠

   电力部门对符合报装条件的合作社用户要优先办理用电手续,并提供周到优质服务。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

   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使其在构建产业、规模经营、开拓市场、带动增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九)落实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合作社工作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

同合作社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证或备案)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同一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在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合作社工作,且符合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的,可参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三、强化组织引导和服务指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把推进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由市政府牵头建立综合指导联席会议制度,就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是由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发展中遇到的相关事宜。

三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行业、产业、区域等更大范围内将合作社组织起来,横扩纵联扩展辐射带动面,扩大产品规模,提高合作社的话语权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加大财政扶持引导力度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安排700万元,预算追加300万元),主要用于土地流转补贴和扶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各县(区、市)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1.建立土地流转补贴制度。

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给予承包土地流出方连续三年每年每亩100元的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按1:

1分担;对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承包土地预期收益)入股面积200亩以上、合股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市级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培育典型示范社。

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组织程度高、产权关系清、内部管理好、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社会影响大的示范合作社进行命名授牌,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要把推进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列入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力度大、服务质量优、效果突出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

   (三)建立健全服务指导体系

   市、县农经部门要成立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机构,乡镇要设置专职指导员,健全指导服务体系与职能,要协调各涉农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挥各自职能,为土地流转和合作社提供政策、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优质高效服务,帮助和指导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推进,以机制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大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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