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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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作业

 

 

基础教育改革作业

科目:

教育政策法规

老师:

张凤英

专业:

学科教学(生物)

姓名:

王祖喜

学号:

20144616009

学院: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问题1:

分析评估《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答:

这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涉及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等。

这次改革体现了“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同时集中也解决了近几年来社会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即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等问题。

总体上看,这次改革在保持现行考试招生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了突出问题,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更好地促进了学生健康发展,更好地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接下来就根据改革的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吧,当然这只是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对的,愿老师请谅解。

1、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促进机会公平

这次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其一、提高中西部地区及高考人口大省的高考录取率;其二、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人数,其三、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

作为来自西部农村,又是高考大省的我,我看到这三条内容,即欣喜又遗憾。

欣喜的是家乡的高考压力小了,农村的孩子进入重点大学的机会又多了一些,说实在的,即使遗憾自己没能赶上机会,但我也觉得心里很舒坦,踏实。

同样的学生,同样的智商,同样的努力,为什么四川的考生、山东的考生需要落榜,而北京、上海、海南等地的考生就能够轻轻松松地上个二本。

我相信这个改革的实施,起码在这一点上,会受到大家好评的。

可以简单的概括,这几条内容使得民主和公平更加现实化了。

在近几年,择校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来外务工的子女不能在当地求学,城市与乡下求学人数比例失调,从而造成求学人数多的地方出现教师短缺,而求学人数少的地方出现教师过剩等现象,这一改革意见也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了实质性调整。

通过这几点分析,这一改革是一场更加现实化、公平化的改革。

当然也有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出现有权有势的孩子到贫困县去求学呢,当然,这样担心肯定是正确的。

因此,如何将这条改革真实地、合理地运用到现实中去,还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包括四个内容,即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范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

提高学业水平考试,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较好地解决了学生偏科现象。

目前,造成学生偏科现象最突出的原因就是文理分科,从而造就了理科学生,难懂文学常识,文科学生难读懂理科类的读物。

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在社会,文理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

如生物化学,地理化学等,像这样的交叉学科逐渐体现他们的作用价值。

就全世界而言,交叉学科的人才储备非常短缺,但是又是当今社会发展最需要的。

就中国大学而言,大部分学生对交叉学科学习表示非常吃力的,其实,主要原因就是将高中文理分科造成的,虽然同样会参加学业水平考,但是还是主要存在在形式上。

因此提高学业水平考试是及时而又必然的,这样才实现所选拔的人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大学,进而进行创新。

规范高中素质评价,是促使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高校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使得高考选拔更加科学化,全面化。

目前,高考选拔都只是单凭高考成绩,而不对其他学生进行考查,这也容易出现所选拔的学生道德方面的缺失,选拔的人才,仅是一个学习较为突出的学习者,但未必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健康的人,即使这样的人在大学里有所作为,但不能保证他能够适应社会。

因此,规范高中素质,促进学生提高素质意识,保证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科学的选拔人才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高考称为高职院校选拔人才的主要渠道,而我们都知道高职院校和大学院校在社会里充当的角色是不同的,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社会,而大学院校主要是为创造社会提供人才,重于创造,重于学术研究。

然而通过高考选拔出来的学生未必人人都能够创造,人人适合搞学术研究,大部分学生都想学到一门技术,一门手艺就足够了,而大学院校却在这方面却十分欠缺,不能够为学生提供技术服务,不能够保证学生有质有量地得到教学实习。

因此,加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必要的,促使想创造的学生能够得到创造,想学技术的学生能够得到技术。

总体来说,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是科学的,积极的,适应社会的。

但是我们不能过于兴奋,我们必须面对的是,重视学业水平考试,会不会给学生带来更多压力,使得学生在德、体、美等方面得不到时间,促使学生片面发展,进而使得综合素质如何得到全方位的评价。

分类别,分内容考试地进行考试,固然很好,但是高中阶段,技术类的老师相对较少,学生负担又重,怎么能够保证想进入职业学校的学生的技能学习,职业学校的是否有能力接收这大批学生,进而保证其能够得到锻炼和学到过硬技术,这都是我们需要值得考虑的问题。

3、改革招生录取机制-促进公平,科学选才

改革考生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改进录取方式等。

为了促进考试公平,规范自主招生和加分,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高考加分和自主招生乱象重生,鱼龙混杂,使得高考的天平向钱势倾斜。

杜绝乱象,促进考试公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事。

学生混迹于各种培训班,家长为其出谋划策,行政部门想尽心思等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取消加分或者减少加分及规范自主招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迎合了广大高考学子及家长的期望,也促使高考制度更加公平化,科学化。

聘请社会监督人员巡视学校测试和录取现场,促使考试和录取更加公开化,公平化。

录取结果由校长签发,并对结果负责,保证了录取结果的更加公平、公正。

增加高校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机会,使得更多的学校能够录取到满意的学生,而学生又能够根据学校特点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

拓宽社会人员进行终身学习通道,为社会人员进行再学习提供了机会。

然而,也有我担心的地方:

首先取消和减少加分这个措施进行“一刀切”,是不太人性化,这样对真正的特长生就不公平了,若这样,不敢保证有特长的学生能够在从小就得到发展与扩大开发,将真正的“千里马”埋没了。

其次,聘请社会人员进行巡视考试及录取现场,给人感觉就是这侧重于形式,又消耗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与其聘请社会人员,还不如将考试和录取现场通过直播监控向外界公开。

再次,其次取消录取批次,会不会增加了填报自愿的风险性,会不会出现填报同一个学校的人多,而填报另外一个学校的人少的现象。

最后,增加高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会不会成为学校拒收学生的合法理由。

5、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和启动高考综合试点

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制度保障和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等三方面内容。

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体现在改革考试科目设置,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和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监考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开的信息太少,违规惩处不够严格,从而给广大考生及家长带来很多误解,同时也促使高考考生作弊严重,监考老师不严格等。

改革科目考试设置,提高了学生选择的主动性,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上面我们也提到过各学科知识相互渗透,综合性课程及交叉学科的研究越来越普遍,如化学地理学,生物地理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等。

交叉学科的研究是当今社会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热门领域,同时也是研究领域的盲点。

很显然,目前使用文理科分类方法选拔人才的方式已经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了。

因此,“根据高校要求和学生专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的举措是很有价值的。

原因应该有三:

首先,英语是全球通用语,若分值减少或者取消是不科学的,为国际合作带来影响;再次,想从事科研研究的学生,更需要英语,因为从事研究时避免不了参考外国文献,甚至去外国进行深造等;最后,全国英语教师数量庞大,如果取消或减少分值,会影响到他们一部分人的生存,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影响,同时,目前,全国英语学科教学专业的学生也是数量庞大,若取消或者减少分值,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就业。

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降低了学生压力和采用一次考试带来的弊端。

录取机制多元有效克服了“唯分论”的弊端,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目的。

外语分值依然不变,符合了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

当然问题同样显著:

如外语分值不变,会不会浪费那些不想从事研究或者出国等的学生的学习时间,同时外语仅仅是一门语言类学科,给我国带来的创造是有限的,可能是为了解决目前外语教师或即将从事外语教师的就业问题,但是,我个人觉得逐步将外语改为高中选修课较为合适,并且需要增加口语在外语学习中的比例。

原因有:

不同专业对外语要求是不同的,学生可以根据想报考的专业和人生规划,对外语的学习与否进行选择;解决外语教师就业问题,可以采用逐步推行的方式解决其问题;我们可以组建专门的职业,从事外语与汉语的互译工作,专门解决由外语带来的诸如研究和国际沟通等问题;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外语口语才是最重要的。

在六门学科中选取三门进行组合,结果有二十种,在实施上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难度。

最后,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会不会出现又一轮作弊现象呢。

这就是我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总体来说喜大于忧吧,这次改革亮点还是特别多的,但是不足的方面还是需要关注。

问题2:

建国以来,我国出台过哪几项重要教育法规或教育发展规划?

并就其中一项(或某个方面)进行分析。

(学习与解读,法规或规划只选其一即可)。

答:

法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出台实施;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0年《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8年《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与实施;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4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正)》的出台与实施;

2005年《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

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与实施。

规划: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学习与浅读《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主要围绕建立“全面提高教育服务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奠定坚实基础”的总目标提出的。

主要目标包括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目标,教育支撑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教育服务社会和文化建设目标。

为此,简单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吧。

1、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提出具有必然性

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正处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五年。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在全面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一系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举措。

推进“十二五”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加快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步伐,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对于实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具有全面性

“十二五”时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五年。

在指导思想上,规划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为主线,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发展和依法治教,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的全面发展。

同时,规划突出强调了要为全面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奠定三个方面的基础。

由此,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是具有全面性的。

3、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具有公平性

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扩大和保障了公平受教育机会。

主要体现在: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完善学生资助政策。

这些政策赋予了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公平性。

4、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具有针对性

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在注重全面规划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在围绕建立人才强国和人才资源强国的同时,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所提到的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建立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调整机制;提到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普及实施,加大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等,提现了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也具有针对性。

5、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具有科学性

教育事业发展将长期目标落实到今后五年的目标,将总体目标落实到分领域的目标,将全国目标落实到不同区域的目标。

教育“十二五”规划的核心是两个词:

一是“服务”,二是“落实”。

服务就是突出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落实就是要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和战略任务落到实处。

为此,教育“十二五”规划编制做到了“两个同步”:

一是与国家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同步。

二是与教育规划纲要贯彻实施同步。

因此,现了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具有科学性。

6、结语

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的提出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同时也是实现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的主要途径,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它是否能够成功实施是关系到我国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未来。

我相信,经过这科学全面的规划,我国将会在不久的将来会实现我们的强国梦和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梦。

问题3: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某天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里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合。

学校副校长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学生下楼时拥挤,下到二楼时,因楼道灯也未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的学生相遇,双方拥挤,造成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重叠挤压,造成特大伤亡事故:

死亡6岁到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经调查机关调查,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学校副校长工作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有章不循造成的。

为此,检查机关以“玩忽职守”罪上诉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这种判处是否合适呢?

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这种判罚是不合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

因为学校副校长是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故该副校长以“玩忽职守罪”被起诉,是不合适的。

案例二

1996年末,某中学三年级女生高某,因未交语文作业,在课堂上被语文老师罚站。

上课时,周老师又发现其与后座同学争吵,便上去打了高一巴掌。

高与老师辩解时,脸上又被打了一拳,并被拽到教室外,不让其听课。

放学后,高某将在学校被罚、被打之事告诉家人。

高的父母当晚就找到周老师家,责问他为什么体罚和殴打学生。

双方话不投机厮打起来,最后周被打倒在地。

在这起事件中,学生为轻微伤乙级,教师为轻微伤甲级。

请分析案件中哪些人有违法行为?

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通过此案件,教师及学校领导可以得出哪些启示?

案例分析:

案件中所涉及对象有三人,即学生高某,高某父母和周老师。

而具有违法行为的人有高某父母和周老师。

依据《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高某父母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并向周老师赔偿一定损失费,情节不是很严重,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周老师因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周某轻微伤乙级,情节较为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解聘,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考虑到周老师同样受到伤害,并造成其轻微伤甲级,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和赔偿学生高某一定损失费即可。

从该事件中得到启示:

学校应当引导和督促教师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促使教师能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杨某是上海市某县小学四年级10岁学生,上学期间被学校多次停课。

理由是杨某经常在桌子上跑,用铅笔扎同学,用掰断的带尖刺的尺子划同学的脸和脖子,用剪刀剪烂同学的校服,经常与同学打架。

由于其行为严重影响到其他同学,在2007—2008年期间,学校总共让杨某停课89节,期间还给予两次纪律处分。

2008年4月,杨某向学校提出,要求回校上课,但学校多次推托未给答复,后来杨某写了检查,签协议之后才允许上课。

原告诉称学校的这些行为,使杨某的成绩急剧下降,严重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

要求该小学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450元,并撤销两次处分。

此案的争议或焦点是什么?

应该如何判定?

引发什么思考?

案例分析:

此案争议是杨某该不该收到学校处分,学校是否有权对不良行为学生进行停课处罚及杨某成绩下降,学校是否应当为此负责等。

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及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可判定该学校因学生不良行为将其停课是违法的,将其处分也违背了《未成年保护法》中“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即使无力管教该学生,也应当将其送到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所以学校的做法严重违背了以上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学校应该受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在根据《未成年保护法》中“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撤销对该学生的处分,并且可适当赔偿杨某经济损失费。

所以,判定结果可以是:

学校受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对杨某的处分,适当给予杨某经济补偿,同时需要对该学生加以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若在学校与杨某监护人相互配合加以管教无效情况下,学校应将其送到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引发思考: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与其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若管教无效,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绝不能开除学生。

 

参考法律与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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