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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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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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
篇一: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XX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
A.诉讼外调解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D.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例1.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例3.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
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例4.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
()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拟制血亲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2)
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
同出一源的血亲。
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6.3)
5
6.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
(4.3)
7★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
(8.1)
8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
9.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
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10.转继承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11.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12.亲等亲族关系亲疏远近有一些衡量的标准,这种衡量亲族关系亲疏远近的尺度被称为亲等。
1314
例15
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例16
例17
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
例18.本位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考核知识点:
继承的分类(二.2.2)
19.有限继承
20.无限继承
(二)简答题
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6.2)
例3.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6.4)
例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6.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二.3.6)
例7.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例8.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3.3)
例9.简答婚姻无效的情形。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10.简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
例11.简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例12.简答遗赠的特点。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有: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有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不影响遗赠本身的效力。
(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
(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这是由于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增加财产义务。
(4)遗赠是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因行为。
(5)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例13.简答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例14.简答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的特征有: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
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事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二.2.2)
(三)案例分析题
例1:
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
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
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
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
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
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
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刘甲。
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
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
在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育一子刘乙。
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
20XX年,刘某因车祸死亡。
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
问题: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
(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
为什么?
第
(1)问参考答案:
遗产有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第
(2)问参考答案:
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曹某、刘甲、刘乙。
第(3)问参考答案:
刘某所立遗嘱不能生效。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参考答案:
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
★考核知识点:
遗产的范围(二.4.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二.2.2);遗嘱的撤销(二.3.3)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例2: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
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
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
20XX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
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
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
20XX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
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20XX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
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
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
篇二: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一、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案: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案: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处理具体
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3、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口头约定易生争议。
但对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
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
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XX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酌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5、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一方有重婚或有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另一方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离婚。
就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贡任。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即有损害事实发生。
这种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上或人身上的。
如财产被侵占、毁损,人的名誉、尊严、荣誉等被侵害。
还包括由于——方实施的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
(4)违法行为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5)请求方无过错。
即请求方对离婚纠纷的形成没有过错;若请求方也有过错,不能依靠本条获得救济。
二、论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
②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
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④夫妻对
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
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
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
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