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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青岛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标准文件汇编

 

二零零九一月一日

 

目录

1、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调查、处理和报告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4、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8、安全防护管理标准

9、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标准

10、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11、反违章管理制度

12、两票三制管理办法

13、青岛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文明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14、各岗位及工种安全责任制

15、运行值设备巡回检查规范

16、运行值设备定期工作

17、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调查、处理和报告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热发电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认定标准、调查、处理、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2本标准适应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2.引用标准

2.1青岛市200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2.2DL558-9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职责

3.1生产安全科是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3.2人力资源参与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向劳动保障部报告工伤事故,并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3.3工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实施监督。

3.4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科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和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4.事故类别的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和社会危害的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

4.1.1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人身事故。

4.1.2主要生产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1.3生产现场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重大事故

4.2.1.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人身事故。

4.2.2.主要生产设备被迫停运,对重要工业用户停热时间24小时以上或对居民用户停热达到2000万m2•h。

4.2.2.生产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2.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爆炸事故。

4.2.5.生产现场失火,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3较大事故

4.3.1一次重伤1—2人或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人身事故。

4.3.2.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4.3.3主要生产设备被迫停运,对重要工业用户停热时间12小时以上或对居民用户停热达到1000万m2•h。

4.3.4生产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发电机功率降低或供热参数(压力、温度)降低8小时不能恢复。

4.3.5生产设备异常引起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出现严重腐蚀、结垢、过烧、泄漏等情况,严重程度超过总受热面积的10%以上。

4.3.6生产现场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4.3.7生产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废水、噪声、冒黑烟等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或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4.4一般事故

4.4.1一次轻伤1—2人的人身伤害事故。

4.4.2生产设备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2000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4.4.3主要生产设备被迫停运,对重要工业用户停热时间6小时以上或对居民用户停热达到100万m2•h。

4.4.4生产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发电、供热设备出力或供热参数(压力、温度)降低6小时不能恢复。

4.4.5生产设备异常运行引起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出现腐蚀、结垢、过烧、泄漏等情况。

4.4.6生产工作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4.4.7生产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废水、噪声、冒黑烟等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或警告,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4.5.统计事故的认定

4.5.1职工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况。

4.5.2生产设备被迫停运或非计划检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4.5.2.1生产设备停运前6小时向公司生安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使重要用户得到通知。

4.5.2.2生产设备被迫停运或损坏不是由于人员误操作引起的。

4.5.2.3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检修延期,且未对用户延误送电(热)时间。

4.5.2.4由于超过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外力破坏所引起的事故。

4.5.2.5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在试验中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4.5.2.6新设备安装投运一年内,因设备制造、安装方面原因造成的首次发生的事故。

4.5.2.7为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所造成的设备事故。

5.障碍的认定

5.1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功率降低连续30分钟不能恢复。

5.2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供热参数降低连续2小时不能恢复,或对部分居民连续停热面积10万m2•h以上。

5.3主要热工仪表、自动保护装置停用24小时以上。

5.4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水质不合格8小时不能恢复。

5.5透平油、变压器油油质不合格,一月内不能恢复。

5.6生产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

5.7生产现场酸、碱、树脂等泄漏,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

5.8汽轮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动作不正常。

6.异常的认定

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未达到障碍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均应定为异常。

7.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1.1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7.1.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集团领导和生安部报告,由生安部负责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2.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除外。

7.2.2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20分钟内向集团领导和生安部报告,由生安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生安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生安部负责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3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3.1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和报告。

7.3.2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生安部报告,由生安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在2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生安部备案,由生安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7.4障碍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4.1障碍由生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7.4.2障碍发生后,由生产单位在1小时内向公司生安科报告,并在1周内写出原因分析报告,报送生安科备案。

7.5异常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异常由生产车间(站)负责组织调查,写出原因分析报告,报本单位安全员备案,由安全员按月统计汇总上报生安部。

7.6涉及到人身伤亡的事故除了向生安部报告外,还应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上级工伤管理部门报告。

7.6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7.6.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程度、经济损失大小等。

7.6.2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7.6.3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7.6.4按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7.7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7.7.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7.7.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属责任事故的应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

有领导责任的,应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的作用,确定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7.8领导责任的认定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均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职工的违章操作不予制止。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不力。

3)违反安全职责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4)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职工不能按规程操作。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对频繁发生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8安全考核项目

8.1安全纪录天数

安全纪录天数为生产单位连续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累计天数。

8.2设备事故率(次/年•台)

设备事故率为年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的设备事故次数与列入统计的设备总台数之比。

8.3人身重伤事故率(‰)

人身重伤事故率为年内发生的重伤事故人数与统计期内的职工总人数之比。

8.4人身轻伤事故率(‰)

人身轻伤事故率为年内发生的重伤事故人数与统计期内的职工总人数之比。

8.5供热事故率(‰)

供热事故率=∑(列入统计的停热面积×停热时间)/∑(统计期内的总供热面积×总供热时间)×1000‰。

9.附加说明

9.1本标准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有权对发生的事故依据社会影响程度、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经召开事故分析会研究决定事故性质、事故处罚情况,并不受以上条款约束。

9.2本标准由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消防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灭火应急预案、消防档案、考核与奖惩的要求。

适应于青岛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4职责

4.1单位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和法规,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2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其实施。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是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工作方案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设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五)监督消防器材的产品质量,负责审批消防器材购置、补充、修复计划。

(六)监督发放明火作业工作票,审核批准使用电炉子等特殊用电设备。

(七)定期上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1新招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

5.3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4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措施。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6.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6.2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经常进行防火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6.3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可燃物、易燃物是否妥善保管。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知识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有效。

(五)消防重要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7.1消防安全重要部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7.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消防档案管理

8.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8.2消防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队。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六)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七)灭火应急预案。

(八)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九)火灾事故报告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表彰和50-500元奖励:

(一)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成绩突出者。

(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及时发现或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者。

(三)及时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积极扑救,避免事故扩大者。

9.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与50-500元的处罚:

(一)乱拉电线和违章使用电炉子,在生产现场吸烟。

(二)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

(四)随意乱用消防器材从事与消防无关的活动,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消防器材,故意破坏盗窃消防器材。

9.3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事故者,要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0.附加说明

10.1本标准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10.2本标准由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3引用标准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供热发电事故认调查处理和报告规程》

4部门职责

4.1生安科是安全生产奖惩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对生产单位奖惩的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财务科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管理。

4.3公司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资金的管理。

5安全生产奖励

5.1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给予人均400元奖励。

5.2电力生产单位连续安全生产100天、200天、300天,分别奖励生产岗位人均100元、150元、200元,连续安全生产400天以上,奖励生产岗位人均300元。

5.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安科审核,分管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1)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并及时予以消除,避免了停机对外停汽或严重设备损坏事故,给予500-1000元奖励。

2)发现设备异常,并进行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给予300-500元奖励。

3)在特殊情况下提出新的运行方式,保证了安全生产,给予300-500元奖励。

4)改造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取得明显效果,给予100-500元奖励。

5)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给予100-500元奖励。

6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6.1发生一次特大责任事故,中断安全记录,并对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进行下列处罚:

1)扣除责任单位当年所有奖金。

2)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免去其行政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扣罚责任单位次要负责人8000元,免去其行政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2发生一次重大责任事故,中断安全记录,并对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进行下列处罚:

1)扣除责任单位当年年终奖金。

2)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给予记大过处分。

3)扣罚责任单位次要负责人3000元,给予记大过处分。

6.3发生一次严重责任事故,中断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并对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进行下列处罚:

1)扣罚责任单位当年年终奖金额50%,发生两次以上取消当年年终奖。

2)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元。

3)扣罚单位次要负责人2000元。

6.4发生一次一般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进行下列处罚:

1)扣罚责任单位当年年终奖金额20%,发生两次扣罚50%,两次以上扣罚100%。

2)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

3)扣罚单位次要负责人800元。

6.5发生一次障碍,扣罚责任单位2000元。

6.6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一次事故未遂,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

6.7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相,妨碍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加倍扣罚。

6.8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下列处罚:

1)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2)生产工作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一项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3)生产工作现场存在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50-200元。

4)未严格按《运行规程》规定的参数运行,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5)未严格按《运行规程》进行定期工作,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6.9对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逾期未整改,每一项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6.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事故控制指标完不成,扣罚责任单位0.5—1万元;安全管理工作指标完不成,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6.11生产、施工现场未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每发现一次,扣发责任单位1000元。

6.12安全台帐不完善、内容不详实,巡检记录不齐全,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7.附加说明

7.1本标准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7.2本标准由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员工劳保用品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2.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管理程序和要求,适应于公司所属个生产单位和部门。

3.引用标准

《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4.职责

4.1生产安全科是劳动保护用品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发放和使用监督。

5.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各生产单位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季度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报公司汇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中心采购。

5.2统一发放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毛巾、肥皂、洗衣粉、茶叶等)由生产安全科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批,由物资中心采购。

5.3物资中心按照采购计划组织购买的劳保用品必须有劳保产品合格证,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入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入库、发放和使用。

5.4劳保用品入库后,各单位持生安科开具的领料单到物资中心领取。

5.5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负责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每人一卡,员工内部调动时卡片随之流转。

生安科应建立员工劳保发放台帐。

办公室应随时向生安科提供人员调动的情况,生安科每月统计核对一次。

5.6员工休长假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应停发劳保用品或顺延领用时间。

5.7特殊作业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电焊面罩、绝缘用具、防静电、防酸碱用品等)应按照岗位配备,专人管理,不作为员工个人劳保用品。

5.8对招用的季节工,在岗期间应配发相应的劳保用品,并建立发放登记卡片。

工作不满一个供热季离岗的,应交回用工单位,并妥善保管,来年继续使用。

5.9劳保用品是员工劳动、工作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10工作服的形式反映公司的对外形象,不得任意变动,如有变动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6.1附表1:

热电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6.2附表2: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1热电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性能对照表

名称

使用期限(月)

岗位

防寒服(件)

冬季工作服(套)

工作帽

安全帽

夏季工作服

(件)

毛巾(条)

肥皂(块)

洗衣粉(袋)

线手套(副)

布手套(副)

皮手套(副)

乳胶手套(副)

电焊手套(副)

绝缘鞋

工作鞋(双)

棉鞋(双)

雨鞋(双)

雨衣(件)

防尘口罩(个)

防护眼睛(副)

耳塞(副)

安全带

备注

锅炉运行

48

zr18

18

zr24

6

1/2

3

1

2

6

3

cj12

24

配防尘面具

锅炉检修

48

zr18

18

zr24

6

1/2

3

1

1

fz12

3

cj12

24

配防尘面具

汽机运行

48

zr24

24

zr24

6

1/2

3

1

2

6

24

汽机检修

48

zr24

24

zr24

6

1/2

3

1

1

fz12

cj12

24

电气运行

48

24

24

24

6

1/2

3

1

6

24

配绝缘手套绝缘靴

电气检修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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