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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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文书正面)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
(被抽样单位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请你单位认真阅读本告知书背面《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被抽食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
年 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第一联被抽样单位留存)
(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
(第三联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
(文书背面)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
1.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抽样检验的样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样人员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由指定单位支付费用。
现场不能支付费用的,被抽样单位应及时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和相应的发票寄送至指定单位。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抽样前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4。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5.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如实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被抽样单位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有异议的,请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指定单位.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7.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被抽样单位执行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此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
2.抽检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均需选择。
3.抽样人员:
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2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4.有效期:
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
附件2: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存
根
编号
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
经 办 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发人
有效日期
………………………………………………………………………………………………………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编号:
)
(受委托单位全称):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兹委托你单位:
从 年月至 年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 (地区)
(品种)食品的□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完成结果上报工作。
(下达任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文书说明
1.此文书是下达任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检验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印章指组织抽样检验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3.上半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下半联由抽样单位、承检机构保存。
附件3: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一、竖式封样单样式
抽样单编号:
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封
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月 日
(抽样单位盖章)
二、横式封样单
抽样单编号:
抽样人签字: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盖章)
附件4: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ﻩ抽样单编号:
№
任务来源
任务类别
□监督抽检 □风险监测
被抽样人信息
名称
区域类型
□城市 □乡村□景点
地址
市 区(县) 街道(镇) 弄 号 室
。
法人代表
年销售额
万元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经营许可证
电 话
传 真
邮编
抽样地点
生产环节:
□原辅料库□生产线 □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
流通环节:
□农贸市场 □菜市场□批发市场 ☐商场 □超市□小食杂店 □网购□其他( )
餐饮环节:
餐馆(□特大型餐馆 □大型餐馆 □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食堂(□机关食堂 □学校/托幼食堂 □企事业单位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小吃店 □快餐店 □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其他( )
其他:
□
样品信息
样品来源
□加工/自制 □委托生产 □外购 □其他
样品属性
□普通食品 □特殊膳食食品□节令食品 □重大活动保障食品□其他
样品类型
□食用农产品 □工业加工食品 □餐饮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其他( )
样品名称
商标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样品批号
保质期
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质量等级
生产许可证编号
单价
是否出口
☐是☐否
抽样基数/批量
抽样数量(含备样)
备样数量
样品形态
□固体□半固体□液体□气体
包装分类
□散装 □预包装
(标称)生产者信息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联系电话
(标称)样品储存条件
□常温 □冷藏□冷冻□避光 □密闭
□其他。
..。
.。
..。
..。
( )
寄、送样品截止日期
寄送样品地址
抽样样品
包装
□玻璃瓶□塑料瓶 □塑料袋□无菌袋
□ 其他。
..。
..。
。
。
。
.( )
抽样方式
□无菌抽样
□非无菌抽样
抽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备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 日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二联交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
联交标称食品生产者,第四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五联交被抽样单位。
填表说明
1。
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在执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
“抽样单编号”为抽样单位内部对所采集样品的编号,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编制填写,一个样品有唯一抽样编号。
3.“№”为抽样单印制的流水号.
4.“任务来源”要求填写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称.
5。
“任务类别”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选择,抽取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需两者均选.
6.“被抽样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对于“□经营许可证”,在流通或餐饮环节抽样的,填写许可证号。
在生产环节抽样的,填写“/”。
7。
“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市、区(县)、街道(镇)等具体地址的格式填写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
8。
“区域类型”在“城市、乡村、景点”中选择,其中:
“城市”为县中心城区及县级市以上的城(市)区域范围,“乡村”为城(市)区域以外范围,“景点”为旅游景点范围,选择“景点”时,应同时选择“城市”或“乡村”。
9。
“年销售额”在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时填写.
10.“抽样地点”:
当单位类型为“生产”时,在“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流通”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网购、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饮”时,在“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馆”时要在“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进行选择,当单位类型为“食堂”时要在“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进行选择;当单位类型均不属上述情形时,可选择“其他”.
11.“样品来源、样品属性、样品类型"在相应的□中打“√”即可.
12.“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样品批号、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保质期、质量等级、单价、标称生产者名称、标称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按实际样品包装标签或销售价签、菜单等标示的名称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
13.“生产/加工/购进日期”原则上:
对预包装食品按包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散装食品按进货单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餐饮自制食品按实际加工日期填写,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食用农产品等,按购进日期填写。
14.“是否出口”在相应☐内打“√”即可。
此处所指出口,是指同批次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
同一批次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予抽样.
15.“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含备样)、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标准或规范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
16.“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在相应☐内打“√"即可。
“(标称)样品储存条件”,对于包装食品,按照包装标示的样品储存条件选择或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储运条件选择或填写。
17.“寄送样品截止日期”,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填写。
“寄送样品地址",抽样人员携带至承检机构的,填写“/”,寄送样品的,需填写样品接收单位和地址。
18.“抽样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