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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合作社

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试行)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等会计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有关会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本制度是合作社会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合作社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从合作社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三、合作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四、合作社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合作社适用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使用记账凭证,记账文字为中文。

    六、合作社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七、必须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手续齐全。

   八、经手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九、合作社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十、董事会直接管理财务,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一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合作社必须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为此会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若干名专职会计人员:

1、公司设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2、设会计一名,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3、设出纳一名,负责公司的现金核算及协助会计做好其他工作;5、设仓管一名,负责合作社财产物资的保管。

6、6、会计科目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科目,二级科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一级科目:

资产类:

负债类:

盈余分配

现金短期借款成本类:

银行存款应付款生产成本

应收款应付工资损益类:

成员往来应付盈余返还经营收入

产品物资应付剩余盈余其他收入

委托加工物资长期借款投资收益

牲畜(禽)资产专项应付款经营支出

林木资产所有者权益类: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股金其他支出

累计折旧专项基金

在建工程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清理盈余公积

无形资产本年盈余

第二章      资 产 的 核 算

一、“现金”核算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及各种奖金;2.个人劳务报酬;3. 招待费等应酬性支出;4.车辆路桥费、油费;5.员工报销费用支出;6.结算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合作社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设置“应收款-备用金”科目。

合作社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三)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清查,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合作社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合作社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合作社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应收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四、“成员往来”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

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五、“产品物资”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

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六、“委托加工物资”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七、“牲畜(禽)资产”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

牲畜(禽)资产设置幼畜、育肥畜和产役畜三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肥育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肥育畜、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八、“林木资产”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

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现金”、“产品物资”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九、“固定资产”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7.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十、“累计折旧”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在建工程”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十二、“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无形资产”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章 负债核算

一、“短期借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二、“应付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三、“应付工资”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

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四、“应付盈余返还”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五、“应付剩余盈余”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六、“长期借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七、“专项应付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第4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

一、“股金”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五)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二、“专项基金”的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三、“资本公积”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四、“盈余公积”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五、“本年盈余”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年盈余”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三)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四)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五)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

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

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六)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第五章 成本核算

一、合作社账务设置“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产品、劳务成本。

二、“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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