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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

2001年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

2011年4月14日-4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在北京友谊宾馆组织了2011年首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受培训人员573人。

一、发行监管工作的新动态

1、目前证券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

发行部刘春旭主任对2010年发行工作进行了回顾,指出了目前保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王方敏处长在培训总结中进行了更详细分析,主要包括:

(1)保荐机构内核制度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立项到内核时间较短、现场内核时间短(最多2-3天)、内核力量不足,人员不够、内核会议记录不完整,体现不出内核会议的作用。

内控制度是控制保荐机构自身风险,而不是如何通过审核。

应加强内控,通过机制发挥作用,内控要深入现场,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

(2)尽职调查不到位,重大问题未发现,要求现场走访、独立核实的重大事项的未进行走访,缺少对发行人适度怀疑的基础;过分相信、依赖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文件,对会计师、律师的结论全盘认可,无独立记录,没有尽到复核责任。

现场检查中,工作底稿中没有反应保荐机构独立工作的内容,全部是发行人的东西。

申料报送后的持续尽职调查不关注,诉讼、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情况在发行前要及时更新。

如福建腾兴食品独董担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独董,在材料申报后受到证监会处罚,保荐人不知道;南丰生化申报前即存在某项诉讼,企业未告知保荐人,保荐人仅对基层法院进行了尽调,当地中级法院未去核查,未尽职。

(3)申请文件制作质量有待提高,主要包括文字文件粗糙、数据前后矛盾(桂林三金)、业内排名缺少根据,广告化严重。

(王方敏强调,去广告化将是未来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

)甚至拷贝的痕迹都没有清理干净(哈尔滨HENGYU);股本、财务数据不一致(浙江闺土);某增发项目股东大会决议过期。

(4)保荐代表人职业规范问题,很多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情况(有的很基本情况)不熟悉,两个保荐代表人说法矛盾(发审会),或者在发审会表述与招股说明书不一致,个别项目组人员持股等。

部分保代经验不足,问题把握不到位,自身的水平能力、经验不足,同一家保荐机构的项目质量差距较大,反映出质控不到位。

2、下一步监管举措

(1)引入问核机制

相关文件已经下达。

(2)加强现场检查

2009-2010已经对43家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2011将继续加强现场检查,且不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检查项目,王方敏要求2009-2010年未接受检查的保荐机构做好准备,包括2009-2010年已经发行项目以及2011年在会项目都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工作底稿接受检查。

(3)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日常监管和差别化审核

由审核五处研究对保荐机构进行分类审核,对保荐机构进行分级,执业质量不良、出过问题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申报的项目将至少延缓一个月。

同时,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日常考核,对保荐代表人参加初审会、发审会等表现进行累计考核。

由审核员、发审委进行打分,五处累计打分,末位者进行谈话。

(4)监管部门与保荐机构进行多种渠道沟通

(5)强化违规处罚力度

3、2011年审核情况

截至2011年3月25日,共有保荐机构73家,保荐代表人1804名,未注册保荐代表人近1000名。

目前主板474个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利用率52%,创业板225个项目,保荐代表人利用率25%。

2011年已经审核98个项目,通过率82%,其中IPO项目46个,通过率85%,再融资52个,通过率98%。

IPO未获通过项目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独立性和盈利能力。

二、发行制度改革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明就发行制度改革发表了演讲。

李明认为,2009年6月开始到2010年10月进行了两阶段八措施的发行制度改革,达到基本目标,主要包括:

(1)完善询价及配套约束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形成双方的充分博弈;

(2)形成灵活的承销机制,包括扩大询价对象、建立回拨机制、终止发行机制等;(3)适当向中小投资者倾斜;(4)加强风险提示。

关于发行市场存在问题,李明认为,市场各方分歧很大,改革涉及到部分人的利益,至于“三高”等批评,可能在认识上有一些问题如一级市场给二级市场“输送泡沫”等,实际上二级市场决定一级市场发行而不是相反,扩容不是市场下跌的根本原因。

涉及到证券询价和发行,李明认为主承销商投价报告人为领高发行价格、发行人路演缺少对法律的敬畏,询价对象缺少独立研发和内部决策机制,中小投资者欠缺风险意识(三个“胡说八道”:

券商的投价报告、发行人路演、有些著名经济学家)。

关于下一步发行制度改革,李明认为还是市场化的方向,包括网下配售、主承销商自主配售、存量发行等(李明主任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三、再融资的财务、会计问题解读(张庆)

1、再融资审核底限

对于再融资财务问题审核的底限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坚持市场化方向,弱化行政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强调合规性审核,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2、过程审核

IPO相对于环节审核,市场影响面较小,再融资则对市场的影响从头到尾,因此是一种过程审核。

目前正在研究一个体系化的监管方式,比如非公开发行已经比较完善。

个人认为,公开发行也应该纳入过程监管,在预案披露中充分披露,再融资监管重心向过程监管过渡。

从申报到上会大概需要两个半月的时间。

核准制审核速度有一个空间,到一定程度,要再提高,需要发行标准和审核标准的改革。

3、常规性审核重点

1)主要财务指标达到融资标准要求;

2)出现非标审计报告;

3)会计政策、估计、差错更正等变化;

4)信息披露质量:

募投项目的使用变更、实现效益

4、融资方案的合理性问题

如果方案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放在审核阶段感觉到很别扭,因为监管机构没有判断的权利。

个人建议放在公司治理层面解决,建议在预案中经股东大会表决。

存在问题:

(1)融资渠道选择合理性(债权、股权)

(2)偿还贷款的必要性(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授信额度)

一般要求:

1)铺底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项目的专项贷款

2)补充流动资金:

只有特殊行业如商业流通、航空等企业;

3)配股:

可以补充流动资金(主要原因没有新股东)

4)非公开发行:

偿还贷款不超过30%;

5)向确定投资者发行、锁定3年的:

无明确要求。

5、融资必要性

主要问题:

1)流动性充裕(财务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贷款)。

2)现有产能利用率低,募投项目扩大产能;

3)前次募集时间间隔短

解决办法:

重开董事会,减肥、瘦身、美容

6、内控制度完整有效性

关注要点(核查要点):

(1)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3)诚信档案;

7、信息披露

关注要点:

(1)前次募投事先效益;

(2)关注运用募集资金能力;

(3)上次募集说明书以及可研报告

8、重大重组后的定向发行问题

重大重组后定向发行无时间间隔要求,但如果重大重组涉及到业绩承诺并有业绩补偿协议,要考虑本次发行是否影响到业绩补偿问题。

(1)投入资产最好能独立核算;

(2)募投项目期限长,不会重叠;

(3)如果不能分开,追加承诺。

9、评估问题

(1)审核中不作实质性判断;

(2)使用收益现值法要考虑历史业绩、资产本身(如非经营性资产)

(3)两种评估方法结果不能采取“孰高”原则;

(4)评估基准日选取:

给审核留时间

(5)考虑基准日之后评估对象的可能价值变化(如煤矿持续开采)

10、信息披露“去广告化”

四、再融资的非财务问题(罗卫)

2006年以来再融资在法规层面没有重大调整,目前有五种主要方式,非公开发行成为主流(60%以上),目前证监会大力支持公司债发行。

1、配股的相关问题

(1)认购方式

必须现金认购

(2)配股比例

申报和董事会、股东会都可以是一个范围,但在发审会前最好确定下来。

(3)配股条件

三年盈利即可。

(4)配股价格

无明确要求。

2、增发

不可以有太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贷款、财务投资,如果有反稀释安排(如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外资出具确认函。

3、非公开发行

(1)两种发行方式

自由恋爱:

锁定三年,价格基准日9折

征婚:

锁定一年,价格为发行底价。

(2)上市部和发行部审核问题

进入资产、收入、利润三个50%,有一个超过,则为重大资产重组,必须由上市部审核。

小于50%,则由发行部审核。

但是都不允许打9折(重大重组不存在打折问题)

(3)发行价格

在上发审会前必须确定价格(锁定三年),发审会前可以调整基准价格,但是发审会后不能调整。

(4)分红问题

非公开发行前如果有分配预案未完成,必须在预案实施后启动发行。

(5)有现金融资

重大重组中,有现金融资,需要分开来做。

定向发行中,允许25%的现金融资,目前已经达成共识,今年内应该解决。

(6)认购对象的家数

在基金认购中,如果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两只以上及基金认购,按照一家处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也按此处理。

但券商“一对一”理财产品,每个产品按照一家处理。

4、公司债

目前已经简化审核流程,最快2周通过审核。

对外征求意见流程简化,九大行业中如果不涉及新增项目,可以不征求发审委意见。

据悉,股权融资也有类似做法。

五、创业板非财务问题审核(陈禄副处,代替毕晓颖处长报告)

提请发审委关注的经典问题。

1、设立和出资方面

(1)无验资报告(尽管省政府确认)

(2)出资不实(重要的子公司同样要求

(3)抽逃资金

(4)技术出资

1)职务成果、潜在纠纷等

2)需要技术评估报告

3)存在大额未摊销

4)关注无充分证据表明为非职务成果

(5)股东出资来源问题

关注董监高的出资来源,董监高的大额负债;

(6)国有股权

频繁变动,关注变动后的国资设置文件;

国有转为民间投资,关注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股权代持:

申报前必须清理,如何清理、相关文件、价格、潜在纠纷等;

(7)集体股权量化

省级人民政府批复;

2、独立性

(1)业务和资产完整;

(2)关联交易

3、规范运作

1)安全问题

2)高管资格

3)税收优惠

等。

六、创业板财务审核问题(杨郊红)

1、快慢问题

导致慢的原因:

1)举报;2)反馈回复“挤牙膏”。

正常4各月左右(没有大的问题);

2、大小问题

规模不是核心问题。

小而精,不是小妖精,不能“整过容”。

成长性不是一定要高增长,有二套指标。

3、基本关注要点

1)发行条件相关的财务指标;

2)成长性;

3)持续盈利能力

4)税收;

5)偿债风险;

6)会后事项。

4、同一种业务

一个类别:

相同的核心技术来源、同一种原材料、同一客户,比较宽泛,但不能是拼出来。

非同种业务不超过30%。

5、报告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1)收入确认

如何业务模式符合四个判断标准,涉及到完工百分比法,需要第三方证据。

收入口径:

全额法、定额法;

跨期收入:

平滑业绩-关注原始报表和申报表的差异。

关注:

报告期末有大的订单。

(2)财务报告符合业务模式

(3)毛利率的合理性

竞争性行业,毛利率与行业水平差不不大,“羊圈里蹦出一头驴”。

关注:

1)三项费用上市前的变化;

2)会计政策变化;

3)前五大供应商、销售商,如果占比较小扩展10家。

4)特殊事项:

并购、合并的处理是否得当;

4)存货应收:

大幅度波动,特别关注。

6、预防财务操纵和欺诈上市

(1)编造成长性:

研发费用资本化、跨期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2)粉饰经营成果

(3)利润操纵

(4)欺诈上市

审核黑名单:

上了黑名单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行人,加严审核。

7、财务独立性

关注经常性关联交易(重要的子公司股东:

重要性原则)

关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转让的、撤销公司的关联交易。

8、内控制度

(1)资金占用

(2)担保

(3)偿债

(4)募投使用

(5)会计基础

9、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如季节性变化

 

七、主板IPO法律问题(杨文辉)

1、股权结构

要保持相对稳定、规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特别约定,涉及到自然人股东任职的情形如存在公务员身份持股、国企子公司兼职的情况要清理。

2、独立性的要求

资产过户要尽早完成,资产完整性有运行时间的要求,不是在申报前解决就可以。

如原为向大股东租赁资产,后为资产完整购买了相关资产,有持续性的要求,要运行一段时间;资金占用在申报前解决即可。

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要关注,有无受到证券市场处罚或谴责,在其他上市公司有无任职;家族企业要关注,不能都是家族成员,监事要独立,如果是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履职。

不能和发行人办企业,亲戚也不可。

4、募集资金

根据一级市场发行价合理安排项目,尽量不要超募。

审核过程中可以调整项目,履行内、外部程序,但要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5、同业竞争

最近有走回头路的倾向,太过细分同业竞争,如相同、相似、相关联,共用品牌、客户、供应商要纳进来。

6、关联交易

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影响资产的完整,如厂房、土地向集团租赁,少量的办公用房、门面房可以。

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

直系亲属要纳入进来;如来源是一体化经营的,纳进来;如独立发展的,一是二者业务的紧密程度,有无关联交易,是否生产环节中的一部分,还是各自独立经营,可以再判断,防止利益输送;二是亲属关系的紧密度;三是重要性原则,与发行人业务的紧密度,不是主要业务可以不进来(辅助、三产),不能是生产经营的必备环节。

8、主要股东对独立性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则对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9、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注销后的资产要处置掉,不再具备生产能力。

不能因为曾经存在法律瑕疵而转让、注销,转让或注销的真实原因,是否合理、真实;转出去之后有无再购入计划,要承诺买或不买。

10、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要做适当尽职调查,如受到个人或单位犯罪触及刑法处罚的,不可以。

犯罪的时间起算不能简单看36个月,尤其是对个人大股东而言,但严到什么程度,参照公司法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犯罪行为与发行人的紧密度,职务行为、个人行为、犯罪的主观意识、刑期长短,个人诚信状况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11、环保核查

环保部门意见不能代替尽职调查,如环保部门出具的附整改条件的批文,一定要落实完毕。

1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控制人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不能任意认定要有依据;

(2)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很难一致行动,股权稳定是关键,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

如确实股权分散,要做一些安排保障股权的稳定,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3)家族企业,成员之间共同控制是可以的,不妨共同控制,没必要一个人控制。

13、招股说明书去广告化,在以下章节突出:

(1)概览,没必要讲优势、各种荣誉、个人荣誉,基本都是花钱买的没必要讲;

(2)风险因素,提示风险即可,没必要说对策;

(3)业务技术、募投项目、业务发展目标;

(4)数据引用要独立,没有就没有;

(5)客户虚夸,要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6)意向书不用披露,不要误导投资者,能否执行不确定。

八、主板IPO的财务问题

1、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不能随意变更,变更原则是更谨慎,申报期之内不要出现不谨慎的变更;与同行业比较,不能显著偏低,会影响发行条件。

2、开发支出资本化

是否形成专利?

是否投入后已形成新产品?

产品档次是否明显提升等,否则就是操纵,虽然有些项目有空间,但要防止恶意。

3、即将开始推行,在上市公司内由注册会计师对内控报告进行审计,IPO企业的内控未来是审核重点。

4、玩具制造企业动漫影视作品投资会计处理

以生产销售玩具为主业,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目的是促进玩具产品销售,该项投资应作为广告费用处理。

5、业务合并会计处理

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处理,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不要评估调账,不要拆分成几次,不能往资产上靠,否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可以进行评估,交易就要价格,可以是评估价、协商定价,差额冲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例,某企业2008年先后两次从控股股东处购买资产,均以评估值入账,由于经济利益并没有流入或流出,应以历史成本计价,不能以评估值计价。

6、分立

例,某运输公司要建客运站,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补偿了一部分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申报前将房地产业务剥离,两点疑虑:

一是根据首发办法,近三年主营业务无变化,分立毕竟发生变化了;

二是只要是分立,报表要剥离相关业务,要进行追溯调整,房地产的业绩不能体现在申报报表中。

由于费用分摊很难划分,只能按收入比例来,影响报表的真实性。

如果放开剥离,将会导致业绩操纵。

不要做分立,可以做资产处置。

7、扩大重要客户尽职调查范围

(1)根据业务分部披露各自前五大客户

(2)渠道为主、连锁类企业尽职调查要覆盖全部的客户;

(3)客户较集中的全部进行实地调查走访;

(4)实户较分散的,要覆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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