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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012

华宇•销售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华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销售代理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物甲方开发的华宇·项目中可售物业,具体楼栋、房号以甲方给出的销售价格表为准。

二、委托方式:

销售代理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派驻销售团队进驻本项目售房部与甲方销售团队共同进行日常销售工作(附件二:

乙方派驻人员签到表)。

销售合同及认购协议由甲方工作人员负责签订。

2、乙方指派进驻销售团队的日常及销售管理工作由甲方售房部负责人进行统一管理,但并不由此形成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三、合作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代理期限内,根据项目销售节点,甲方若无需对该项目继续进行销售代理时,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四、委托销售价格及政策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由甲方制定,乙方只能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进行销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调高、降低销售价格或调整销售政策进行销售,如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已经实现但甲方尚未支付的销售佣金。

五、乙方派驻现场的销售团队的架构及销售方式规定1、乙方指定为本项目总负责人,并根据甲方要求组建本项目现场销售团队或专案服务小组,配备形象气质好、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职业道德素养高的置业顾问,在大力提升业绩水平的同时,加强礼仪礼节培训,严格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甲方有权随时就乙方派驻甲方的工

作人员提出调整意见,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更换。

乙方按甲方要求统一服装及销售道具标准,费用自行承担。

2、乙方需确保项目团队的稳定性,要求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季度主动离职率(未经甲方确认的离职情况视为主动离职)控制在40%以内,否则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解除合同。

3、由甲方统一房源、进行销售控制,甲乙双方必须遵守。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接听电话,严禁来电直接转入来访客户登记,遵循首次到访登记原则。

双方置业顾问交叉轮次接待,保证双方团队接待轮次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甲方老业主及甲方委托的其它中介渠道公司客户由甲方负责接待、乙方老客户群体由乙方接待;既属甲方老业主又属乙方老客户群体的,由甲方负责接待;其它客户由首次接待方负责后续接待),不得蓄意轮空或拒接。

甲乙双方共享客户资源,任何一方组织的一切有利于销售的促销宣传活动带来的客户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接待。

违反本合同约定客户接待规则接待的客户,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注:

甲方老业主指已购买或认购甲方开发的任一楼盘商品房的客户及其介绍的客户;乙方老客户群体指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曾通过乙方购买或了解过商品房的客户)。

4、所有相关购房款项只能由甲方财务人员直接收取,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购房客户直接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及相关购房款项。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向购房客户告知该物业及银行贷款政策的真实情况。

乙方对客户的承诺应严格遵照甲方规定,不得越权承诺;对客户的承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乱承诺,致使客户与甲方引发的一切纠纷及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已经实现但甲方尚未支付的销售佣金。

六、销售佣金1、合作期内,乙方当月成交的住宅物业金额(该金额为实际支付到甲方账户的购房款金额,不含任何购房人应承担税费、甲方代收费用、购房人向甲方承担的任何性质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按下表所对应的计提系数向甲方收取销售佣金,且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当月成交金额(在下列公式中用计提系数X替代)0≤X≤万元万元<X≤万元X>万元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合作期限签约的回款甲方仍按本条第2款约定比例支付乙方销售佣

金。

2、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七交房保证金、乙方同意将每月应计提的销售佣金的%留存至甲方作为交房保证金。

在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每批次房源的集中交房工作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房源所对应的交房保证金%(无息)。

八、销售目标1、合作期内具体月度销售计划分解任务由乙方拟定,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2、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成甲方给乙方制定的月度销售计划,则甲方有权改变与乙方的合作方式甚至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如遇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不可预见的房地产市场的剧烈动荡,使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本合同已成为不可能或履行本合同的代价高昂,即本合同的基础已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显失公平,则甲乙双方可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若合同继续履行,但双方对任务等进行了调整,则以调整后的任务指标作为考评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九结算方式、1、甲方全额收到销售款情况下的销售佣金结算方式:

销售佣金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25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收款的合法发票,甲方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月应提的销售佣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支票交付给乙方。

2、甲方只收到首付款的支付:

每月25日前,乙方推荐的客户同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但按揭贷款未到甲方账户,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在甲方全额收到房屋买卖价款时,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结算表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收款的合法发票,甲方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月应提的销售佣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转账支票交付给乙方。

3、乙方指定费用结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称:

4、支付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支票。

5、合作期结束后,乙方合作期内销售房屋回款的销售佣金甲方按本条第1、2款约定支付。

十、结算依据

1、购房客户签定购房合同并付清所有款项后(按揭付款的,以甲方收到银行按揭款为准,分期付款的,以到账金额为准),即视为乙方销售完成,甲方按合同约定,扣留相应的交房保证金后支付乙方销售佣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退房情形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如乙方已计提销售佣金的,在结算时已计提的销售佣金用于冲抵乙方后期应计提的销售佣金或乙方按甲方要求返还。

十一、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合同》后退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购房客户原因所致(包括但不限于因购房客户自身原因或国家政策、银行政策调整导致购房人未获取按揭款)所致的退房,乙方不计提成交销售佣金。

但若甲方实际收到购房人违约金的,该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分成,但乙方分得金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正常成交状况下乙方应提销售佣金的%,所退房屋经甲方同意后可重新进行销售;若购房客户放弃认购,甲方同意全额退还客户认购定金的,则乙方不计提销售佣金,也不能参与违约金的分成。

2、因乙方原因所致:

甲方除有权扣除乙方该套房屋的成交销售佣金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3、因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导致,乙方不计提任何费用。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甲方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以保证卖方的合法资格及代理交易的合法性;2)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并支付乙方销售佣金;3)作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4)有权适时调整所售物业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

5)有权随时就双方合作关系进行评估,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出现巨大转折、乙方销售任务未达成、三包暨无条件退房活动未按甲方要求执行、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团队人员调整等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2)负责发放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含保险)、奖金、等费用;在工作时间内外产生的工伤一律由乙方负责。

3)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

4)作好本合同及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5)乙方总负责人李根须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例会,时间确定为每周一,乙方魏总、余总原则上每两周参加项目例会。

十三、乙方“带客来访”的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乙方。

2、考核方式:

以乙方的自身渠道带客量和渠道成交量作为考核指标。

3、考核内容:

渠道上客量:

乙方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并根据其代理项目上月自然到访统计渠道带客量的周平均数,要求乙方每周完成周平均数10%的新增带客任务。

注:

乙方渠道带客须报本项目销售第一负责人(该负责人由甲方指定)签字后确认,确认表详见附件一。

4、渠道新增成交量:

为保障渠道带客的有效性,达到最终促进成交的目的,乙方根据代理的不同物业须达到成交指标如下:

1)高层住宅:

按成交率10%考核,即累计带客10组达成不少于1组有效成交;2)洋墅、别墅住宅:

按成交率10%考核,即累计带客20组达成不少于2组有效成交。

5、考核标准:

凡未完成渠道带客量任务要求的,对乙方按照100元/组考核;凡未完成渠道成交量任务要求的,对乙方按照500元/套(组)考核。

上述考核每月核算,当月考核金额须于次月5日前交至甲方财务中心(甲方也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一款项中扣除)。

十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佣金,每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个月,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委托工作内容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只能在甲方书面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对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不得私收、挪用定金、房款和其他任何费用,一经发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交回

该私收或挪用金额并按该私收或挪用金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内不得同时服务于以本项目为圆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其他同类竞争项目(乙方有代理非同类竞争项目意向时应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万元,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应按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十五、增值服务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免费提供竞品项目、市场同类型项目、市场销售状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和本项目营销推广策略建议。

十六、合同终止的约定本合同到期或中途终止,按本合同约定在购房人付清所有购房款项后,由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销售佣金。

十七、特别约定1、在合作期内,若乙方与甲方售房部工作人员串通销售套取甲方销售业绩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低价折扣、更名成交等非正当方式与甲方客户私下成交,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不支付乙方所涉及应结销售佣金外,乙方还应按所涉及应提销售佣金金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在合作期内,若甲方负责人指使售房部工作人员与乙方驻场置业顾问串通销售套取乙方销售业绩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低价折扣、更名成交等非正当方式与乙方客户私下成交,一经发现,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立即支付乙方所涉及应结销售佣金外,还应按所涉及应提销售佣金金额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本项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跳槽,对于离职的本项目组工作人员,甲乙双方两年内均不得录用,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每人人民币3万元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处罚。

十八、其它约定1、甲乙双方的通知、其他通信往来等,如为当面交付,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如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等投寄,则在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投寄后的次日期满视为已送达。

一方在本

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如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的视为未变更。

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附件一:

销售代理公司上客确认表附件二:

乙方派驻人员签到表(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手机:

经办人手机:

联系地址: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

附件一:

销售代理公司上客确认表华宇项目销售代理公司带客确认周表(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带客途径意向房源成交房源成交时间置业顾问团队

*带客途径:

电话营销、陌拜、渠道带客、团购、其他项目资源小结:

当周自然到访带客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成交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合计考核代理公司代确认人:

制表人:

表:

附件二:

乙方派驻人员签到表公司派驻人员签到表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签到时间办公电话手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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