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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民工保险的规定

温政办〔2007〕17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07〕14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建设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在建筑施工工地临时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也适用本意见。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

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统筹地建设工程项目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规定提出调整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及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农民工实际用工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之次日起生效。

未能及时报送的,在农民工上班之日起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如实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报送名册的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并提交职工招录用和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其补办参保登记,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

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七、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

由企业按农民工工种和工程进度填报(以工程项目合同期为限)。

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但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期限。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农民工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详见《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见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竣工后,而工伤职工医疗期尚未结束的,建筑施工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见附件3)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中标或承揽业务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附件2  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

 

主题词:

劳动工伤保险意见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

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温政办〔2007〕175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温劳险工字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补偿类型

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后期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等)

一次性待遇

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16倍

 

2级

14倍

3级

12倍

4级

10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16个月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关系后,由所在单位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60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该项待遇。

6级

 

14个月

50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2个月

20个月

8级

 

10个月

14个月

9级

 

8个月

8个月

10级

 

6个月

4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不变。

工资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所住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害部位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0%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条件的供养亲属,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子女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计发到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最高计发20周年。

其他供养亲属: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注: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

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

2.带*的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伤保险登记号:

温劳险工字号

保险期限:

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待遇标准:

按温政办〔2007〕175号文执行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88865596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

注:

公示标牌尺寸为900毫米×1200毫米;标题:

45毫米×63毫米(黑体),正文:

30毫米×30毫米(楷体),监制单位:

30毫米×30毫米(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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