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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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

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

      案例:

业主集体维权集体诉讼的36个程序  作者:

秦兵集体行动2004-11-9    一、发起人会议:

可三名或者数名业主召开发起人会议;  二、征求意见:

召开部分业主参加的发起人扩大会议,就维权事宜征求意见;三、一次集资:

部分业主集资,在6000元左右,以便于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四、律师咨询:

发起人与律师召开顾问会议,就维权的基本方法与过程进行沟通;五、一次扩编:

将初始人数扩充到30人左右,以保证首次会议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六、法律培训:

律师向部分业主进行法律培训,重点介绍合同法、违约责任和集体行动;  七、二次集资:

法律培训之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维权的业主可以组织起来,立即在现场进行第二次集资;  八、维权协议:

发起人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维权协议草案,以备讨论;  九、二次扩编:

为使参加者的数量尽可能达到经济水平,进行第二次扩编;十、维权会议:

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召开维权会议;  十一、签署协议:

部分业主召开维权会议,签署维权协议承诺书;十二、三次集资:

签署协议的业主第三次集资,准备下次选举会议  十三、三次扩编:

可以让更多的人业主加入进来,进行签字,或者召开第二次签署协议十四、选举准备:

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选举会议;  十五、选举会议:

业主根据律师建议,准备并召开第一次选举会议;  十六、授权委托:

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后,签署民事授权委托书,并发放选举证明;十七、律师协议:

业主代表与律师签署顾问协议  十八、小组分式:

业主代表小组进行分工,大概分为法律、新闻、证据、设备、娱乐、财务、审计、募捐、选举、人大、会员、安全、业主委员会、销售、租赁等若干小组成立  十九、分组会议:

各分组会议如期召开,确定代表小组总体工作目标及计划,各分组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确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制度、商业营销制度、房屋租赁制度  二十、收集证据:

根据律师建议,整理证据目录;根据证据目录,分别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二十一、证据分析:

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第一次证据分析会议;二十二、补充收集:

根据第一次证据会议的结果,证据小组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二十三、证据分析:

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召开第二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四、商业营销:

尽可能开发在组织过程的商业资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商业资源,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十五、新闻发布会:

准备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人大会议:

寻找人大代表,准备并举办第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会  二十七、人大选举:

如所寻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业主的诉求,则开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二十八、政府谈判:

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二十九、开发商谈判:

与开发商进行首次谈判;  三十、诉讼分析:

准备并召开第一次诉讼策略分析会议,大家签署诉讼方案协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三十一、财务报告:

就前期的准备过程的财务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三十二、第四集资:

诉讼业主选择策略并重新集资,有问题的业主应当在此时选举退出或者加入;三十三、诉讼说明会:

根据上次诉讼会议的决定,诉讼费用、起诉书、证据目录、诉讼方案、质证意见等主要法律文书准备好后,召开最后一次诉讼说明会,原告签署起诉书,支付诉讼费用。

三十四、启动诉讼:

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断启动其他程序,包括商业营销、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娱乐与健康活动,保持业主的轻松心理;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府、  开发商继续进行各种有效的协作与谈判,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三十五、诉讼控制:

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各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精确控制,以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内部争议,强化心理承受能力,解决各种内部分化活动。

  三十六、判决总结:

第一次判决后,对诉讼内容进行总结,确定是否上诉,或者重新选择律师。

重新集结力量,包括集资或重新选举,以提起进行上诉程序。

  集团诉讼---办理集体案件小结  作者:

时间:

2011-01-13浏览量93评论000集团诉讼---办理集体案件小结  办理集体案件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情,于集体案件的群体性,涉及到利益点比较多,需要顾及的关系就较多,如何在照顾到其他关系的前提下,维护好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的利益,就成为律师必须要考量的问题。

  这段时间接触到的集体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是拆迁纠纷案件;其二是集体性的业主跟开发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三是商场里租户跟商场的合同纠纷案件。

一:

拆迁纠纷案件  拆迁纠纷案件主要是要协调好跟拆迁人的关系。

尽管现在国家在拆迁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于法律规定的迟滞性,在一些地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就非常低。

但是一些政府规章比如房屋估价规范就规定房屋估价应按市场比较法,一些法规规定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

因此在明确拆迁人时,拆迁人应该是有充分的理和拆迁人周旋。

  在拆迁方面不好办的是一些政府主导的拆迁。

于一些地方的政府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或者是政府作为借口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所有拆迁前的动员都是政府主导,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拆迁人是谁,更不知道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拆迁前的动员根本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商谈,而是政府指派的被拆迁人的上级部门、亲友来做被拆迁人的工作,来向被拆迁人施加拆迁压力。

  这种情况下的对策:

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比如拆迁许可证的信息公开、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等途径,来逐渐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

集体性的业主跟开发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集体性的业主和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种情形,主要是应就合同中的条款研究清楚,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逐步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违约处出现过错责任条款,这种情形出现时,对主张对方违约方是很不利的。

因为在合同法上违约适用的无过错条款,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履约方违约时,合同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不论违约方在此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形。

这种情况在合同法相关条款也有体现。

但是,如果在违约处出现过错责任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违约方违约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那么违约方就可以对守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对守约方的利益影响实在是太大了。

  这种情况下的对策: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不要偷懒或者想省钱,或者着急要买房子,一定要找律师,耐心地把买卖双方的合同看清楚,找出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并及时做出纠正,这样会避免日后纠纷时对己方不利。

三:

商场里租户跟商场的合同纠纷案件  商户租用商场的摊铺经营,租户获取经营收益,商场获取租金。

但是一些商场急功近利,在老租户合约还没到期之前就招租新的租户或者调整商场布局,导致租户没法正常经营,从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种情形下,发生纠纷不可避免。

  实际上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铺的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合同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保留了对方违约的证据,违约方轻易违约,其违约成本是很大的。

这种情况下对策:

就商场来说,不能总是倚重自身的规模优势,不顾合同规定压迫广大商户。

就商户来说,如果商场违约,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作为日后协商不成时诉讼的证据。

在诉讼中,商户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盲目结群信访闹事,因为这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华龙嘉园300多户业主开创诉讼先河,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起诉开发商违约    300余名业主在马路上徒步前去法院办理立案,队伍长达200多米。

这是2005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华龙嘉园小区附近马路上发生的一幕。

于小区距离到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有几百米的路程,前面的业主到达法院门口时,仍有业主从小区里列队而出?

?

    根据业主代表提供的信息,2005年10月24日,他们按照集体诉讼的方式,向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处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但是法院在上周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的要求,他们在7日准备统一去回龙观法庭办理分户立案手续。

    来到回龙观法庭门口,小区业主在“楼长”的带领下,列队等候并开始点名,同时业主代表进入法庭,与工作人员协商立案的具体工作流程。

而有些“楼长”则将业主的起诉材料汇总,集中放在队伍的前面,所有的起诉材料堆积起来足足数尺高。

    通过小区自建的论坛团结起来的业主,组织有序,他们按照楼号和单元的顺序,有楼长、谈判代表、诉讼代表等分工,而且参与这些分工的业主,是完全自愿站出来利用业余时间为业主提供服务。

“我们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失最小化”,“根据诉讼需要,我们有所有业主对我们的授权委托书”一位楼长很认真的说道。

    有业主表示,华龙嘉园一共有400多户业主入住,参加此次诉讼的有326户,而且可能还会有人申请加入。

他们在2005年7月份陆续开始收房,入住至今,小区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且与开发商协商多次,最终开发商不但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解答,反而越来越疏远业主代表。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业主协商决定集体起诉开发商。

    还有业主表示,小区入住以后,很多配套设施不完善,涉及业主日常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在华龙嘉园都出问题:

燃气、有线电视没有开通,中水不能用,饮用水水压不够,电表质量原因频频跳闸,小区没有市政排水,没有按照销售沙盘与合同约定,修建围墙、地下停车场,绿化不到位?

?

    考虑到人数众多,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请示上级领导,并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后,最终同意业主按照集团诉讼的方式进行立案。

据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集团诉讼立案,简单说就是法院受理几位业主代表的诉讼,并附上其他业主名单,法院审理完毕以后的审判结果,同样适  用于所有参与授权的业主。

这种诉讼方式,在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纠纷方面,开创了一个先例。

业主于本身是弱势群体,法律知识又不足,在维权过程中总是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据了解,在此之前,或者业主单独起诉而势单力薄,或者集体诉讼被法院驳回。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的状态”。

“立案只是开始,我们的维权之路还非常艰苦、漫长,希望政府部门能够主动关心我们这些弱势群体。

”一位业主的回答代表了所有业主的心声。

    远洋地产杭州项目遭业主集体诉讼纠纷逾一年未果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05:

18作者:

徐超  每经记者徐超发自浙江杭州  远洋地产进入杭州开发的首个高端精装修项目陷入与业主的纠纷中,有可能变成持久战。

  以远洋地产为主、联合绿城集团和浙铁投资在杭州联合开发的精装房产项目“远洋公馆”,2012年12月一期即将交付的时候,因被业主认为开发商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做工粗糙等状况而遭抵制,业主集体拒绝收房。

  在双方多次交涉谈判后,远洋地产主动提出延期交房一个月以对装修做内部检测和整改。

为此,远洋地产将额外支付一期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600余万。

2013年1月~4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对此进行连续报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再次获悉,远洋地产和业主间因为精装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仍未解决,其中33户业主集体委托律师向远洋地产维权,有业主已经起诉到法院。

远洋地产杭州公司向记者表示,一切等待法院裁定。

  高端楼盘受困纠纷  远洋公馆又叫远洋公寓,属于远洋·杭州大运河商务区的住宅部分,远洋地产、绿城集团和浙铁投资联合开发,其中远洋占股51%,绿城和浙铁投资分占%。

  远洋公馆是高端精装修楼盘,在售均价36000元/平米,精装修标准是6000元/平米。

而纠纷源自业主对精装修的不满。

  业主告诉记者,他们都是在对样板房百分百满意后下的单。

但实际交房时却发现与样板房的装修天差地别。

当时一期415户业主,有378户曾拒绝收房。

  时任远洋地产杭州公司副总经理的贾鹏翔曾向记者表示,远洋公馆交付的精装修标准是4000元~6000元/平方米,所有工程都是按照国家规范施工,经得起任何检查。

贾鹏翔称,95%以上的业主认可远洋的产品,精装修纠纷是个别业主鸡蛋里挑骨头,“不超过10个人。

”  之后,远洋地产和维权业主间就先交房还是先验房、装修标准差别的补偿、延期交房的赔偿金等问题多次谈判。

2013年11月18日,杭州拱墅区法院对业主的起诉立案,12月5日首次开庭。

  对于业主的诉诸法律,远洋地产杭州公司项目营销总监周敏表示,既然上了法院,就法院来裁定如何处理。

  绿城接盘后期开发  记者注意到,目前远洋公馆的物业已经变成绿城,仍在施工中的后期部分,楼盘名变成了远洋公馆·绿园,这些都带有明显的绿城痕迹。

  去年《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纠纷时,就有消息传出称于受精装风波的影响,项目股东之一的绿城集团或接手后续的住宅部分开发。

  当时有远洋地产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因为精装修的问题,一期的整改就已经绿城介入,二期的装修将绿城全面接手。

甚至远洋公馆西区的开发,也可能全部归属绿城,而将整个项目商业部分的开发置换给远洋。

物业也会全部换成绿城。

  绿城方面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会给项目尽可能多的支援。

”远洋公馆绿城方面负责人章磊明曾告诉记者,绿城是应股东的请求,尽可能多地帮助。

因为“项目目前存在一些困难,要大家一起面对。

”章当时称,股东会还没开,具体情况尚不明。

  绿城接手后续开发一说,远洋地产杭州公司给予了证实。

记者3月24日在远洋地产杭州公司采访时,周敏明确表示,远洋公馆后续的建设、销售以及前期的售后,现在绿城全权负责。

  绿城物业的售后总经理赵小潮告诉记者,绿城是后期进入的,现在住宅部分西区的确是绿城在造,东区是接受远洋的委托,做一些扫尾工作。

  对于精装房的纠纷,赵小潮觉得可能是感受上的问题,有的业主可以接受,有的业主难以接受,可能是看的问题不一样。

  据记者最新了解,业主对远洋地产的诉讼,目前一审尚未宣判。

    五联、洪坤、飞杨等所律师为杭州450多户业主法律援助取得圆满成功  房产维权直通车杭州一“名牌楼盘”业主们的遭遇———新房质量出问题开发商只修不赔  质量问题杭州市内的“中大文锦苑”,是当地知名企业———浙江中大集团房地产联合有限公司开发的“名牌楼盘”。

  2000年下半年,来晓明、朱之剑、唐红英等8户购买了文锦苑5号楼2单元8套价值各50余万元不等的房子,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底。

  2002年3月中旬,业主们接到了中大房产的交房通知。

可当他们到现场查看房屋时,却发现了令人担忧的裂缝:

5号楼高15层,2单元西侧的15位业主均发现了裂缝。

1楼的唐红英说,阳台与墙面的交接处,裂缝大的简直可以塞得进小指。

3楼的朱之剑则说:

“我们将水倒在地板上,竟会渗透到下一层的天花板。

”业主们当即与中大房产交涉。

对方表示进行修补,并承诺2002年10月28日再行交付。

可到了这一天,中大房产又发出通知:

交付日将再推迟,但并未向业主交代理。

细心的业主径直到自己的房子里去查看,发现数名工人正在处理原加固修补方案中并未包含的4个房间的楼面板和天花板。

  为了保全证据,众业主强烈要求中大房产停止施工。

对此,中大房产副总经理李国强解释说:

“我们后来检测时发现楼板厚度不够,才又进行了修补。

”  记者在该公司对5号楼西侧房子的检测报告中发现,书房与卧室的楼面板厚度远没达到设计标准。

如设计厚度为100毫米的楼面板,最薄处只有61毫米,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只能是+8至-5毫米。

  

      为此,业主们开始向中大房产讨说法,并寻求赔偿处理或换房。

  实际上,文锦苑的问题还不止这些。

几名业主说,绿化、游泳池、网球场、农贸市场等在交房时都没有兑现。

但相对于自身的直接利益,这些公建配套设施的缺失以及延期交楼的问题反而都变得次要了。

  赔偿问题来晓明虽然身为浙江某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但作为业主代表,索赔过程除了让他增加了许多白发外,似乎未见任何好处,反而使他与开发商结了怨。

开始时,中大房产投诉处理组副组长张先庚表态说:

“中大房产一定会妥善处理好此事,将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作相应的补偿。

”  但几个回合下来,业主们发现要解决质量赔偿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开发商的处理意见看起来姿态很高。

例如,中大房产提出:

对不想入住的业主,该公司可按周边相似楼盘的成交价或文锦苑投资客脱手房的价格回购;想换房的业主可以用文锦苑的其他房源置换,但超出部分价格要按现在的市场价支付?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但业主们认为,这些方法并没有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恰如其分的保障。

例如回购的价格,中大房产曾提出在原价基础上加价1000元,但目前该楼盘的市场价比原价上涨了3000元。

而有的业主提出以当前在媒体上挂牌出售的市场价来确定回购价,中大房产又不予接受。

关于质量赔偿,双方更是僵持不下。

  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大房产对“问题房子”逐渐修复,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经有关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2003年3月10日,业主们又接到张先庚的通知,称近日可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必须与该公司谈妥补偿条件,否则不予交付。

  有业主终于向中大房产妥协了,而来晓明、朱之剑、唐红英等业主则坚持先要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解决质量纠纷。

  “公司处理质量问题的态度是积极的,并考虑了客户的利益。

现在很多业主也已经收楼了。

有的业主是于提出的要求过高,才使事情没能解决。

对那些老实的、讲道理的业主,我们在修复后又补偿了8万元;但对那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刁民’,我们就要按原则处理。

”李国强说。

  中大公司认为,对房子的质量问题他们有修复的义务,但没有因“有过”质量问题而进行赔偿的义务。

因为合同约定公司要交“合格的房子”,修复后检验合格的房子就是合格的。

既然质量问题经修复后已不存在,而且也不会影响楼盘的升值,那么该公司就无须对质量问题再进行赔偿。

  而来晓明等业主却在据理力争。

他们说,中大公司就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其与中大公司的合同关系,向中大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并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当今的法制环境下是非常正常的。

“商品的品质缺陷处理依据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我们向政府反映情况更有宪法、信访条例为依据。

”  监督问题于对解决质量问题持不同观点,业主与开发商的情绪几近对立。

  “中大房产‘解决’了质量问题就可以让人放心了吗?

两次修补过程我们业主始终没有参与———很遗憾,至今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业主是否有权参与这一过程———虽然房子最终是业主住的。

”业主对开发商的不信任始终存在。

记者日前到业主唐红英家采访时发现,开发商曾经修补过的墙体裂缝又出现了,阳台顶上修补过的地方还有渗水的痕迹。

唐的丈夫一边用铁榔头敲打着地板,一边露出苦笑:

“你看,这里肯定是粉刷层与结构层脱开了?

?

”他很无奈,虽然房子已经交付,但这种情形令他实在不敢装修房子。

  可面对这样的房子,他们却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去年8月间,唐红英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自行修复楼板的合同,为此她拿到了8万元,代价是承认楼板“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已得到解决”。

后来他们才发现承接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整幢楼15层内的各种公用管道都埋在其所住的1楼,如果要修,8万元不够不说,损害了管道可就责任大了。

“这份合同显失公平,我上当了,我还损害了整幢楼其他业主的利益。

”唐红英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对立的情绪,还蔓延到了杭州市的相关政府部门。

“我认为开发商对房子进行修复后,就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业主这样老是上访有点过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对业主代表的行为不以为然。

负责验收文锦苑工程质量的杭州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陈思清副站长,也已被业主的多次上访搞得很不耐烦。

他对记者说:

“质量问题是允许出现的。

至于我们有没有走工程质量验收这个‘前置程序’,没必要告诉你记者。

业主有意见可以去起诉开发商嘛!

”  走遍了相关政府部门后,文锦苑的业主们终于发现,一些问题始终无法搞清楚:

房子的质量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在楼板这么关键的部位?

为什么恰恰是楼板的结构层厚度与设计标准相差甚远?

为什么楼板和墙体竟然会开裂?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员必须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然而,在杭州市质监总站2001年12月签署的“文锦苑5号楼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该楼的主体分部质量等级被评为优良,优良率100%;观感质量得分为,在该楼盘各楼中属于较高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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