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难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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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难点归纳

2011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难点归纳(财经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大木主演的夫の目の前で犯されて-あなたを守るため长泽あずさ~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制定。

个体工商户、村支部可不办理会计事务。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制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办法一基本准则)

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日期期限类

单位内部会计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局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的期限

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能作出决定,应当场作出颁发的书面决定;不能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10日内颁发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从业资格证管理(90天、6个月)

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离开原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账号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人行报告)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信用卡销户(45天)

有效期满、挂失、收回、交回信用卡45天和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

开业税务登记时间(办理税务登记全部为3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导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证管理

(1年1审,3年1换)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验审一次,第3年换证一次

税务登记证遗失(发票遗失为当日)

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局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局面报告。

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30天)会计资料备案为15天

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输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注销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场所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外管证有效期限

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

不得超过2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期满后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报税确实有困难的可最长延期3个月。

企业亏损在下一年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托收承付的起点金额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的为1000元

罚款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1、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结算账户;5、从基本账户之外的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售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的法宝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不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银行处以出票额5%,但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另支付2%的赔偿金。

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会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追缴税款、滞纳金,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行为:

欠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妨碍追缴税款的。

拖欠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交纳的。

抗税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追缴税款、滞纳金,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见票即付)

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有关签章

签章的事项

签章人

原始凭证复制或提供查阅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财务报告

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有总会计师也要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上

单位负责人要签署意见

单位内部会计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

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局面意见请求处理

从开户行提取现金时

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有关保管期限(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

保管的事项

保管期限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账、移交清册

15年

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5年

月度、季度报告

3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

永久

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

内容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报表不包括现金流量。

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期限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份终了后6天内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终了后15天内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

异地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地点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难登记,接受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不相容的职务:

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行政责任

1、通报;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反《会计法》行政责任

1、罚款;2、行政处分

批准部门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掌握三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

  开户银行以开户单位3-5天(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一般不允许坐支现金;

  5.不准“白条抵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明确审批人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等;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4.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申请

  2.审批

  3.复核

  4.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其他账户开立备案即可)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或通知开户银行,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主办账户

  特别注意: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不能多头开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没有数量限制)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等。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条件: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

  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

  自付票据(银行本票)和委付票据(商业汇票、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二)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6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持票人必须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付款责任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项)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出票人的效力

  【例2-17·教材例题·多选题】P102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

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疑编号1366020511]

  『参考答案』ABCD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2.承兑的效力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2.支付票款(略)

  3.付款的效力(略)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

  如果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2.背书连续

  3.法定禁止背书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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