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546797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66.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docx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优选

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

一、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排放

1、目标、指标:

废弃物排放控制在最低限度

2、主要措施:

1)、按《污染物控制程序》中5.3条款控制,即各有关部门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及治理实施的运行;负责噪声声源的控制和提出相关治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基础处理工作。

2)、尽量延长使用物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为止。

3)、节约使用各类物资。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二、杜绝运输遗洒

1、目标、指标:

运输遗洒为零

2、主要措施:

现场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严密遮盖,杜绝遗洒。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三、现场目测无扬尘

1、目标、指标:

运输遗洒为零

2、主要措施:

1)、施工现场防尘措施:

(a)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硬化地面。

(b)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和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阶段,要采取洒水降尘、覆盖措施。

(c)楼层垃圾清理时,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容器吊运,严禁向下抛撒。

施工垃圾及时清运。

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d)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e)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f)生石灰的熟化和施工应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2)、搅拌站的防尘措施:

搅拌站搭设围挡,搅拌机上尽量设置喷淋装置后施工。

3)、锅炉、沥青锅的消烟防尘措施:

(a)锅炉要设置消烟防尘措施。

(b)凡进行沥青防水作业时,要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四、噪声达标排放

1、目标、指标:

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

昼间:

土方施工〈75dB

打桩施工〈85dB

结构施工〈70dB

装修施工〈65dB

夜间(晚22:

00至次日6:

00):

土方施工〈55dB打桩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55dB

装修施工〈55dB

2、主要措施:

1)、机械噪声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

施工现场的强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减少噪声的扩散。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控制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噪声的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

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标准

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源按《污染物控制程序》进行控制,达到施工噪声不搅民的目的。

3)、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扰民的自觉意识。

4)、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时间不早于6时,特殊作业需连续施工(夜间作业)的,采取降噪措施(围挡),拟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做好告示。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五、杜绝化学危险品、油品的泄漏

1、目标、指标:

泄漏为零

2、主要措施:

1)、施工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处理。

2)、存储、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等各类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土地。

3)、车用油不得存放在现场,车辆直接到加油站加油。

4)、氧气、乙炔瓶专人运输、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六、减少光的污染

1、目标、指标:

夜间施工控制在最低限度

2、主要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减少夜间施工时间。

2)、确需夜间施工时,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采取防止直接照射周边居民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七、杜绝火灾爆炸的发生

1、目标、指标:

火灾、爆炸的发生为零

2、主要措施:

1)、办公、生活、施工危险区域需要动火要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使用、存储按《化学危险品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中“库房管理细则”执行。

3)、施工现场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

4)、冬季砼养护作业时,按照《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中有关砼施工的规定执行。

5)、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煤炉采暖。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八、噪声排放达标

1、目标、指标:

公司办公区: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5.4标准

昼间:

〈70dB

夜间:

〈55dB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4类区

昼间:

〈70dB

夜间:

〈55dB

2、主要措施:

1)、举办环保培训班,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

2)、减少人为噪声,不大声喧哗,做到文明工作。

3)、后勤保障部定期对办公区的噪声进行监视测量,如实填写“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标准的,要及时对超标噪声源进行控制。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九、污水排放达标

1、目标、指标:

1)、公司办公区:

ph:

6-9

ss<150mg/L

BODcr<150mg/L

NH3-N<25mg/L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排入河流

2)、项目部:

(施工现场)

ph:

6-9

ss<400mg/L

BOD5<300mg/L

COD<500mg/L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管网

2、主要措施:

公司办公区:

1)、建隔油池

2)、建化粪池

项目部:

(施工现场)

1)、食堂污水经隔油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置后排放。

2)、搅拌机、洗车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未经沉淀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现制水磨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

作业时严格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位置设置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十、减少办公生活垃圾的排放

1、目标、指标:

办公、生活垃圾的排放减少5%

2、主要措施:

1)、延长使用物的寿命,提高利用率。

2)、可直接回收利用的作二次利用。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十一、减少水、电、木材、办公用纸的使用

1、目标、指标:

将水、电、木材、办公用纸减少5%

2、主要措施:

1)、制定节约使用物资的管理制度。

2)、对管网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件及时修复。

3)、按规定配装漏电保护器。

4)、按需开启电器,及时关闭电器。

5)、按定额消耗,工完场清,对多余材料注意回收利用。

6)、采取先进工艺,减少木材的使用量。

3、完成时间:

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分公司安全科

2013年3月5日

 

《污染控制程序》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中水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以及各种废物的防治和处理工作,确保本公司的废水、

工业废气、环境噪声达标排放及有效地对危险废物的生成、回收利用及处理、处置进行全过程控制管

理,以确保清洁、文明生产,防治环境污染,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时水污染物、工业废气、环境噪声的防治管理及生产、活动或服务中产生的固

体、危险废物的控制管理与处置。

3.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定义

5.职责和权限

5.1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污水排放、噪声污染的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监测工作。

5.2生产制造部负责有关设备管理、控制,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负责对相关环保设备的维修保养工

作;负责固体、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及治理设施的运行;负责噪声声源的控制和提出相关治理方案;

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基础管理工作。

6.管理内容

6.1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控制

6.1.1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对生产、服务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废

油、废抹布、废漆桶、废纸箱、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料袋及编织袋、大包装木材回收料

等)进行识别分类存放于指定区域,并及时清运。

6.1.2废包装袋的处置

各部门及时将废包装袋分类并定量打捆(装袋),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废品回收公司进行回收,

财务部协助并及时入账。

不能回收的运到垃圾箱。

6.1.3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6.1.3.1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负责其收集,统一装于废物桶,不得随意丢弃,存放于临时存

放区。

6.1.3.2综合管理部负责确定有处理危险废弃物资质的单位。

6.1.3.3当危险废弃物储存一定量时,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系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的相关单位

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6.1.4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料、边角废料,由产生部门集中存放,集中回收利用,综合管理部负责

不可利用废料的出售,财务部协助并及时入账。

6.1.5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通风条件,以及防渗漏地面的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以及渗漏点,设

施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由综合管理部联系进行维修。

6.2废气控制

6.2.1废气的识别主要参照排污许可证以及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来进行识别。

6.2.2识别属于我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废气污染因子,根据国家现有成熟处理工艺来进行处理,处理工

艺主要采用催化焚烧和水旋试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并有组织排放。

6.2.3设施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办法实行,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从而确保

废气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符合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经环保部

门监测结果达标。

6.2.4维修汽车空调时,空调制冷剂不得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必须通过回收设备加以回收及利用。

6.3废水排放的控制

6.3.1废水因子的识别主要根据环保局对我公司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以及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识别。

6.3.2加强对员工环境意识培训,使员工在正常的生产活动或服务中提高技能。

6.4噪音的控制

6.4.1设备噪音主要通过机械润滑,以及厂房隔音达到控制效果。

6.4.2噪音设施主要有:

切割机、空压机、通风机等。

6.4.3在满足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设备严格控制噪声;

6.4.4生产车间内噪声生产点较多,比较分散,经厂房隔音墙屏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符合GB12348-1990中的II类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前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注: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已废止,并由《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取代,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监测方法

  测量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

  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

  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

  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

  5.2测量条件

  5.2.1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测量工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

  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测量时段

  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

  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

  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测量结果修正

  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差值34~56~10

  修正值-3-2-1

  6.测量结果评价

  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

  

适用区域

4.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于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按GB/T14236执行。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国家标准总局发布1979年7月1日试行)本标准适用于表中所列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是机动车辆产品的噪声标准,也是城市机动车辆噪声检查的依据。

1.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车辆种类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1985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1985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 载重汽车8吨≤载重量<15吨92893.5吨≤载重量<8吨9086载重量<3.5吨8984轻型越野车 8984公共汽车4吨<总重量<11吨8986总重量≤4吨8883轿车 8482摩托车 9084轮式拖拉机(60马力以下) 9186注:

1.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2.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消防车出外)的加速行使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3.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废止。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