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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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年4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分别对应下述含义:
公司、投资
指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公告》
指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指引》
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次申请
指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全体原股东
指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2日前登记的股东,包括XXX
全体新股东
指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2日后登记的股东,包括XXXXX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千山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已经向本所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登记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登记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登记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登记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设立及存续
(一)公司依法设立
1、公司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交的材料及工商资料,并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XX投资系由XXXX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XXXXX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XXXXX18号8层01-394
法定代表人
XXXX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2015年01月30日
营业期限至
2035年01月29日
2、公司变更
2016年1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
同意XXXX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XX出资790万元、XX出资150万元XX出资50万元、XXX出资10万元;并选举XX为公司董事,XX为公司监事,并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8号18层A2001,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具体变更信息如下: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住所
X
X
法定代表人
X
X
投资人
X
X
董事长
X
X
副董事长
X
X
董事
X
X
经理
X
X
监事
X
X
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取得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XXXX18号18层A2001
法定代表人
X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2015年01月30日
营业期限至
2035年01月29日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期限为2015年1月30日至2035年1月29日,公司目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经本所律师尽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山投资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到工商行政处罚情形,且没有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X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名称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公司实际的经营业务请参见“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
(二)公司的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名称为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不含有“私募”字样。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X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包含承销、经纪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包含其他非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营业务仅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管理了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XXX资管理合伙企业),不存在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
公司已经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请参见第八部分“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未开展除投资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业务。
公司管理的基金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X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经营场所
XXX园区403-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X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X)
成立时间
2016年1月11日
备案时间
2016年2月25日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投资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的工商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兼营可能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的现有的股东为XX。
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X
790.00
79%
X
150.00
15%
X
50.00
5%
X
10.00
1%
合计
1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4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XXXX股东均为中国国籍自然人。
股东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1
X
中华人民共和国
X
福建省X
2
X
中华人民共和国
X
陕西省X镇警民路迎宾小区1排9号
3
X
中华人民共和国
X
北京市X
4
X
中华人民共和国
X
沈阳市和X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投资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X直接持有公司79%的股权,在公司董事会担任董事,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X通过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控制,并通过担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X的基本信息如下:
X,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汉族,住所:
福建省莆XXX富城2号,身份证号:
X7。
X工作履历如下:
2005年07月至2008年6月,在福州市X司担任经理;2008年8月至2016年1月,在XX限公司担任地区经理;2016年2月至今,在北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的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一)公司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子公司。
(二)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分支机构。
(三)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2家其他关联方,分别是北京X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X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北京千山资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XX投资法定代表人X投资的公司,X持股比例为50%。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X大街18号18层A2001
法定代表人
X
注册资本
1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24日
营业期限至
2035年07月23日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X
5.00
50%
X
5.00
50%
合计
10.00
100%
2、北京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资管理有限公司,为X资法定代表人X投资的公司,X持股比例为50%。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北京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X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X
住所
北京市海淀X1号楼3层商业3-148
法定代表人
X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2015年05月12日
营业期限至
2035年05月11日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X
50.00
50%
X
50.00
50%
合计
100.00
100%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不存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存在两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关联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均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公司的运营条件
(一)从业人员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员工8人,其中2人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副经理及风控合规负责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如下:
职位
姓名
取得资格方式
证书编号
副经理
X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X1
风控合规负责人
X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X
2、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员工8人,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名册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专业
学位
1
X
董事长兼总经理
全球商务管理
研究生
2
X
副总经理
金融
本科
3
X
董事
-
-
4
X
董事
电子通信工程
研究生
5
X
监事
国际经济与贸易
本科
6
X
风控合规负责人
国际贸易
本科
7
X
财务总监
会计学
本科
8
X
出纳
会计学
大专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取得由北京市社保局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险京字X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数为3人,分别为X
4、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全体员工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有2人,分别为X
(二)营业场所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看并核查公司的租房合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18号,配有独立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风控合规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
营业场所的具体信息系如下: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X号18层A2001室
用途
办公
出租人
X
租赁期限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租金
51573.9元/月
面积
245.59平方米
(三)资本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X资本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能够维持X资本的日常经营活动。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投资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证券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并实施了以下制度: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制定与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公司的外包服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协议档案,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与任何其他机构签署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千X投资未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及风控合规负责人。
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XXX虽然未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已报考2016年4月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承诺通过。
而且X的履历显示,他曾在X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具备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应知识。
信息如下:
职位
姓名
取得资格方式
证书编号
备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X
未取得
关于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已变更为X但协会系统未变更,显示X法定代表人。
公司承诺按照协会要求进行变更。
副总经理
X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01509X1
风控合规负责人
X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X5853011
协会系统显示X为风控合规负责人。
公司承诺按照协会要求变更。
X资本作为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设置负责风控合规的高级管理人,风控合规负责人按规定不得参与投资业务。
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公司已有2名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高管的信息如下:
X,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男,中国国籍,1985年1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全球商务管理(偏金融)硕士。
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在西部X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高级行业分析师;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在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在X团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现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法定代表人。
X,副经理,男,中国国籍,1983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学士。
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在X公司担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在X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至今,在北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已于2015年9月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X考试合格的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编号X1011)“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编号20150X11)。
X,风控合规负责人,女,中国国籍,1989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贸易学士。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在X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顾问;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在X投资集团任融资经理;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在X北京)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现任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
X已于2015年12月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X考试合格的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编号20X)“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编号201512111X1)。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千山投资的高管岗位设置及从业资格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公司及高管的信用记录
(一)刑事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询司法信息公示系统,未显示公司受到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询金融监管部门公示系统,未显示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经本所律师查询行业协会公示系统,未显示公司或高管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四)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负面信息
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未显示公司或高管存在负面信息。
(五)失信被执行人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显示公司或高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六)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司曾于2015年7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5年12月23日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于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信息如下: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作出决定机关
行政文书编号
2015年07月17日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京工商海异列字〔2015〕18531号
2015年07月17日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京工商海异列字〔2015〕19031号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信息如下:
移出日期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作出决定机关
行政文书编号
2015年12月23日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京工商海异移字〔2015〕1552号)
2016年03月16日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京工商朝异移字〔2016〕3155号)
(七)信用中国的不良信用记录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未显示公司或高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投资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X投资及其高级管理人X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千X资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曾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但已被移出。
十二、公司涉诉、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进行适当的核查,并经X资做出确认承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2016年2月21日,X投资出具《关于涉诉及仲裁的书面声明》郑重承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公司不存在成为或曾经成为任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的当事人之情形。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投资最近三年不存在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1月1日,公司进行了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的工商变更,但协会系统未进行变更。
公司承诺按协会要求进行相应变更。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X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尽职调查,认为X符合《私募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