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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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提供阳光、透明、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居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社区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地实际,本社区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居民民主理财,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第五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3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

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社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社区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民和有非本社区户籍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

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经费由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社区下设12个居民小组。

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

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居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1人确定候选人。

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居民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居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第十七条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居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

补选的居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居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

第三章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

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居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社区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社区实际,本社区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根据需要,本社区设居民代表97人,其中中心居民小组代表18人,东北居民小组代表13人,东成居民小组代表12人,彰义居民小组代表9人,新聚居民小组代表7人,隔冲居民小组代表10人,增基居民小组代表5人,坤洲居民小组代表8人,泮浦居民小组代表4人,南平居民小组代表2人,都宁一居民小组代表4人,都宁二居民小组代表5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

选举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

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

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

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居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

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

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

(三)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

(四)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居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八)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居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居民代表可以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居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四章居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区内一般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应当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根据要求,本社区在居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设置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支情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社区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居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

(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

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

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

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

第三十条本社区设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4人,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社区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三)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或者居委会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财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三条为扩大社会对居委会事务的参与,以现有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设立议事监事会,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

为体现公正性和自愿参与,议事监事会委员义务开展工作,不享受任何报酬待遇。

具体实施时间按照上级要求执行,议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自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议事监事会成员,以及表决通过议事监事会章程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三)至第(八)项居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社区事务民主决策;

(三)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四)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五)参与审查本居委会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居委会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六)每月审核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七)受居民委托,对本居委会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八)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九)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居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居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居委会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居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行政账日常经费开支须先由管线领导批准,然后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并须提交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其中,书记兼任主任和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送书记审批;书记兼任主任的,由副书记和书记“两笔会签”;主任或书记兼任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或副主任批准,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没有设副书记的,先由支部委员批准。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居务监督委员会“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

居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居委会副主任审批。

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社区党支部讨论决定。

3000元以上的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居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

重大建设、投资项目、15万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15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居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对本居委会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招投标项目,由居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由竞投者、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受邀居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九条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财务账目,严格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四十条为维护居民集体利益,完善合同管理,居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公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参照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提供的合同样本制定,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须征询本社区法律顾问意见,由社区党组织负责见证。

签订农村经济合同要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份交合同专管员保管,第四份交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和入帐处理,第五份交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至目前为止所有未到期生效合同,须复印盖章后送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镇政府下发《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居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印章使用一般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居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涉及贷款、承包、租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再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经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社区建立和完善居务档案管理制度。

居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和其他居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居委会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居务公开资料;

(十五)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居务档案管理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委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经居民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和居委会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居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是本居委会居民和在本居委会区域内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十七条通过规范居委会居民和在本居委会居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本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第四十八条居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

第四十九条本居委会成立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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