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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一、初始适航管理

1.管理机构

1987年1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上海设立民航总局上海航空器审定中心(简称“审定中心”)。

这是上海第一个专业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机构。

行政上隶属民航华东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

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

该机构经1年零8个月筹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

成员由从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干部等11人组成,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

1990年,“审定中心”又调入数名具有飞机型号设计和制造专长的高、中级技术人才,使在编人员增至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4人。

专业涉及飞机总体、气动、结构、系统、动力、设备及制造工艺等。

1992年,民航总局又决定,将“审定中心”编制暂扩至30人。

至1995年“审定中心”在编人员达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人,技术员1人。

设置机体气动组、系统与设备动力组、制造检查组、适航资料组、顾问组等6个职能部门,基本可以适应各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初始适航审定的需要。

1989年10月,“审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总局适航司的委托,在杭州民航疗养院负责组织了全国民航首次初始适航工作研讨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领导,并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副司长吴湘如作专题报告。

与会者就初始适航的审定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明确了重要性。

为适应日益繁重的适航管理工作,“审定中心”制订了岗位职责。

是年12月1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了《上海审定中心职责》,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1992年“审定中心”编制出《工作手册》。

是年4月,在安徽黄山召开全国初始适航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民航总局适航司有关领导肯定了《工作手册》,并于1993年推广到全国各个航空器审定中心作为编制工作手册参考。

“审定中心”的专业人员,为学习国外适航管理的先进经验,自1990~1997年,翻译出版了美国民用航空条例的有关内容:

“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飞机审定系统评估大纲”、“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甚轻型飞机的适航要求”和“适坠性”等,并将美国联邦航空局咨询通告27—1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合格审定更改3等9种;编写完成《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生产许可审查》《制造符合性培训教材》(草稿)等资料,供参考。

此外,还不定期地出版《适航参考资料》等内部资料。

 

1990~1995年“审定中心”培训情况表

年份

主办者

授课人

培训内容

1990

民航总局适航司

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关于生产审定适航管理

1991

民航总局适航司

1、中国适航管理专家

2、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1、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监控

2、美国联邦航空局的标准化评审规范

3、美国联邦航空局规章各部分的培训

1992

1、民航总局适航司

2、民航总局适航司及航空航天部质量司

3、航空航天部

1、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2、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3、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1、发动机转子叶片折断

2、威布尔分析法

3、座椅动力冲击试验

1993

民航总局适航司

1、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2、麦道公司安全可靠性分析专家

1、系统可靠性学习班

2、威布尔分析法学习班

3、技术标准规定课程培训

4、持续适航课程培训

5、航空器系统评审大纲

6、颤振研讨会

1994

民航总局适航司

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1、制造符合性检查

2、“供应商”培训

3、委任工程代表培训

4、航空器评审小组培训

1995

民航总局适航司

美国联邦航空局专家

1、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培训与实习

2、适坠性与损伤容限

3、DO-178B机载设备软件

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及数字电子系统、闪电防护与颤振培训

2.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后,合格者才能获得型号合格证。

制造民用航空器时,除需持有经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外,还应向民航总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后,给合格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授权,“审定中心”自1989年成立至1997年,依据国务院于1987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对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型号合格、生产许可和型号更改合格审查工作。

[1987年5月4日国家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查 1989年底,“审定中心”首次对陕西飞机制造公司设计制造的运8F型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查。

运8F型飞机是中国自行设计制造的中型涡轮螺旋桨运输机,系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对这类飞机的型号审定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

1990年3月,“审定中心”通过摸底调查,向陕西飞机制造公司建议补做验证项目61项,并归纳为9个重大问题与其交换意见。

经讨论,确定运8F型飞机的审定基础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简称CCAR—25部),审查采用核查方法。

为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又陆续制定了《运8F审查组主要职责》、《运8F型号合格审查程序》,同时召开了审查组沪、常(常州)地区代表碰头会,气动性能操稳组第一次专业组会,制造符合性组第一次专业组会,分别讨论了补充试飞大纲,制造符合性检查范围、方法和工作计划。

7月底,各专业组按分工对运8F型飞机进行全面核查。

在CCAR—25部适用于运8F型飞机的318个条款中,经过逐条核查,确认有194条为符合或等效符合,有124条需工厂进一步进行符合性验证工作。

11月,各专业组又分别在陕西汉中和上海两地召开会议,对未通过的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评审,又通过了26条。

经过1年零3个月,至1991年3月,基本完成对运8F型飞机的主要审查。

是年11月,运8F型飞机曾先后赴缅甸进行商业飞行表演和完成向中东运羊演习,各有关方面对飞机性能表示满意。

1993年,“审定中心”还帮助解决了运8F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中灭火剂浓度测试、发动机空中再起动试验等一些遗留问题。

是年12月2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陕西飞机制造公司颁发了运8F型飞机型号合格证(简称TC)。

轻型飞机型号合格审查 1992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南航”)研制的AD-200双座轻型飞机,由“审定中心”进行型号合格审查。

起初,“南航”以为AD-200轻型飞机适航审定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短期内可望获得批准。

但初审后,感到当时正式颁发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简称CCAR—23部),对AD-200这类重量很轻的轻型飞机不仅要求过于严格,而且由于AD-200轻型飞机的某些新颖独特设计(如鸭式布局)又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要求,以及国内尚无对装有未取证发动机的飞机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成熟经验,难以给予认可,经多次磋商及现场检查才确定审定基础。

1993年,“南航”将AD-200轻型飞机转给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

1994年3月8日,审查组再次与“南航”等单位交流审查发现的问题,讨论解决的办法,并协助落实飞机发动机、螺旋桨质量要求等10项工作。

经制造单位改进后,1995年7月5~1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该机型最终评审会,认为AD-200轻型飞机符合最低安全标准。

审查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1995年12月26日,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的飞机型号设计批准书(简称TDA)。

直升机型号合格审查 1993年第一季度,“审定中心”开始对中国直升机研究所(602所)自行设计的两吨级直11民用型直升机进行型号合格审查。

同年10月,召开首次直11型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以民航总局1988年4月21日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7部《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为该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1994年2月17日,审查组正式开展工作,3月15~19日,进行首次型号合格审查。

7月审查组一行5人再次赴“602”所进行抽查,又提出8个问题,限期改正。

至1995年底,审查组已完成了直11型直升机3项100%静力试验的审查。

由于该机供应商十分分散,且在体制上分属不同的专业公司,相互间缺乏协调。

因此,对供应商监督和保证产品符合设计要求,都有较大的困难。

至1997年,“审定中心”针对上述情况,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使供应商的工艺、试验、程序基本上纳入正常控制轨道。

并且还在供应商中委任了工程代表和预选的制造检查代表,用研讨会的形式,让他们交流工作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同时也加强了相互之间的联络。

这些,都为整机取证创造了条件。

飞机型号更改合格审查 农5A型飞机是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简称“南飞公司”)自行研制的中国第一架农林型飞机,由“审定中心”负责该机型型号更改合格审查工作。

农5A型机曾于1992年7月15日取得过型号合格证。

由于该公司想进一步改进飞机性能,即申请型号更改。

经民航总局适航司于1994年8月26日授权,“审定中心”于9月接过了原民航沈阳航空器审定中心对农5A型飞机型号更改审查任务。

11月16日,“审定中心”组成审查组赴“南飞公司”,经核查后提出解决方案。

12月16日,审查组再次赴“南飞公司”审查,至1995年6月,农5A型飞机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的飞机型号更改批准证。

进口飞机、发动机的型号合格认可审查 (详见附表)

 

1989~1997年“审定中心合格认可进口飞机、发动机型号情况表

年份

机型及发动机型号

1989

波音747-200

1990

空中客车300-600R

1991

波音737-500;波音747-2J6F;法宇航AS350B1,B2;麦道11;麦道11F

1992

福克100;米8直升机

1993

恩斯特龙直升机F28F,280FX,TH28,480;伊尔86;盖雷特发动机公司TFF731*,普惠JT-8D*

1994

美国仙童公司美多3型飞机

1995

波音777-200;空中客车320;波音737-400;里尔杰特55;鲁宾逊R22、R44;普惠PW127C*;通用电气公司GE90*

1996

空中客车330、340;里尔杰特60;麦道90;安2;澳大利亚轻型飞机公司SB582;CFM国际公司CFM56-3,-5*;罗-罗公司RB211*

1997

赛斯纳525、172R;西科斯基公司S76C;克里莫夫TV3-117VM*

说明:

带“*”者为发动机。

3.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

1994年1月19日,“审定中心”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1993年11月15日的授权通知,组建了农5A型飞机生产许可证审查组。

经该组与“南飞公司”就该型飞机生产许可审定工作进行磋商,并实地观察了该型飞机生产线的生产和管理状况,即对机构设置等不足之处提请“南飞公司”改进。

至1995年6月,审查组对该型飞机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部完成。

民航总局适航司于6月20日向“南飞公司”签发了该项目的生产许可证。

1994年11月,南方动力机械公司书面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WJ-6发动机生产许可证申请。

1995年3月民航总局适航司成立了该项目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并授权“审定中心”负责该项目的审查工作。

1995年3月16日,审定委员会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举行了首次会议,对该公司生产能力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鉴定。

1996年2月,在湖南大庸召开WJ-6发动机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最终会议。

会议认为该项目已基本符合相关审定规章的要求,民航总局适航司即向南方动力机械公司颁发了WJ-6发动机生产许可证。

1995年3月31日,以“审定中心”为主的审查组对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AD-200型飞机生产许可审查,向该公司提出6点意见,要求改正。

是年8月4日,审查组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审查,确认该公司已将87份质控文件修改简化成46份,在工程技术、采购、储存、工量具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都已抓紧整改。

是年12月26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签发了AD-200型飞机生产许可证。

4.麦道82/90型系列飞机生产监督检查

麦道82型系列飞机是上海航空工业公司与美国麦道飞机公司共同组装的中程运输机。

根据1991年10月14日中美双边适航协定,麦道82型系列飞机的生产监控由美国联邦航空局移交给中国民航总局适航司。

同年适航司决定麦道82型系列飞机的日常监控工作由“审定中心”负责,每月1次,每次4~5天。

1992年2月,在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指导与参与下,“审定中心”对麦道82型飞机的组装实施了2次日常生产监督审验,共发现7个问题。

以后,“审定中心”对麦道82型飞机的生产情况实行每月1次的日常监控,每半年对其质量保证系统进行1次评审工作,并写出专题报告,为麦道82型飞机的生产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至1996年11月,麦道82型飞机已交付35架,承担着部分国际及国内的航班营运。

1995年8月开始,麦道90型飞机在中国组装,其生产范围和部件数量,较麦道82型飞机有较大的扩展,并分别在成都生产机头,在西安生产机翼,在沈阳生产尾部,在上海生产机身和总装。

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授权,“审定中心”作为该型飞机中国项目的主管检查员,负责生产监督、制造符合性检查和供应商控制的日常工作。

“审定中心”除每星期派人去上海飞机工厂进行日常监督以外,每月还写出月度报告报送中、美适航当局,同时还派人去成都、沈阳、西安等飞机工厂,与美国联邦航空局检查人员一起,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

至1997年9月,第一架麦道90型飞机的机身,已在上海开铆并开始装配。

是年,经美国联邦航空局和中国民航总局对上海、成都两地产品联合进行质量评审,认为生产情况基本正常,对“审定中心”的工作评价较高。

5.国产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管理

为加强国产航空器材、机上附属设施的生产管理,“审定中心”需对制造人的生产能力。

技术力量作可行性审核,以及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适航性和技术标准的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可报请民航总局适航司分别给予颁发制造人批准书(简称PMA)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简称TSOA),部分项目由“审定中心”颁发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

没有这些批准,即为未被民航适航当局认可的产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审查 为改变中国航空座椅完全依赖进口的状况,民航一〇二厂和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合作,进行国产HZ-10O型航空座椅的研制工作。

1989年1月,“审定中心”依据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曾先后组织两批人员去民航一○二厂摸情况。

在第一次审查鉴定会上,“审定中心”就座椅的结构强度、阻燃和质控体系等提出了改进意见。

会后,民航总局适航司同意受理该产品PMA的申请,并授权“审定中心”,对安装在由上海组装的第15架和第16架麦道82型飞机上的国产座椅作单机审查。

1990年3~5月,“审定中心”有关人员多次去民航一〇二厂和徐州设备修造厂,对装在第15架麦道82型飞机的座椅进行检查,针对生产中存在外协作件质量、铝合金淬火等10个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是年6~7月,对安装在第16架麦道82型飞机的座椅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零部件加工过程的原始记录进行了检查,并对7个主要受力零件的淬火处理、焊接问题,以及座椅装配车间质保系统提出了意见。

经工厂及时改进后,产品质量可保证最低安全标准,民航总局适航司同意装上飞机进行试用,座位数达212个。

1991年,“审定中心”继续对该座椅进行合格审查,促成与帮助制造单位订出整改措施,终于使HZ-100座椅获得了为期1年的PMA。

1990年7月17日,上海异型铆钉厂向“审定中心”申请航空用封闭型(F型)抽芯铆钉的PMA。

经“审定中心”铆钉审查组对其产品的标准和生产技术进行适航审查,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简称CCAR—21部)及《生产许可审定程序》(简称AP—21—04)的有关要求发现8个问题,便及时发出适航管理文件,要求予以改进。

12月11日,审查组会同航空工业界和上海市有关的标准化专家,在上海异型铆钉厂召开标准审定会,通过新编制标准,并获得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准。

审查组于当月20日再次复查,结论符合适航要求,1992年12月29日,上海异型铆钉厂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的产品PMA。

1992年1月20日,航空工业总公司609研究所正式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FS223一级换热器项目PMA申请。

该项目是图154M型飞机使用的5307AT一级换热器的国产化产品。

是年5月10日,“审定中心”组成审查组到609研究所对该产品进行首次适航审查,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7月26日,审查组又赴609研究所进行第二次适航审查,并现场目击了有关试验,认为基本上已符合适航要求。

12月16日,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将序号为91103的FS223一级换热器装于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图154M型B-2604号飞机上进行试用。

至1993年6月27日,FS223一级换热器已使用1083小时,技术状况良好。

是年11月10日,审查组对该产品又进行了第三次适航审查,检查出9个问题,即向609研究所发出《关于FS223一级换热器质保体系适航审查情况通报》。

1994年4月7日,审查组再赴609研究所复查,确认FS223一级换热器其质控资料已达到CCAR—21部有关要求,至1995年8月2日,历经3年零7个月的适航审定,民航总局适航司才向609研究所颁发了PMA。

1992年5月20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审定中心”,对浙江化工研究院实验工厂研制生产的1301灭火剂项目进行PMA审查。

1301灭火剂仅适用图154型飞机,“审定中心”会同民航第二科研所组成了审查小组,先后对该产品进行了3次审查,至是年底,认为产品已符合国家标准。

1994年6月1日,俄罗斯图波列夫设计局来文表示图154型飞机上114B2灭火剂可由1301灭火剂替代。

据此,“审定中心”于是年12月26日向民航总局适航司上报了该局的意见。

1995年1月13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厂颁发了1301灭火剂的PMA。

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1993年10月21日的授权通知,“审定中心”于11月14~16日,对解放军第5710厂申请的运7型飞机液压软管进行了首次审查。

1994年3月,申请方向审查组提交了运7型飞机液压软管生产的质保手册和21份质控程序初稿,经审查组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5710工厂进行了3次修改。

是年6月27~29日,审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审查。

确认已按生产许可审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完了全部工作,建立了满足CCAR—21部的质量保证系统,并有一定的自我审核能力。

1994年9月7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厂颁发了运7飞机液压软管的PMA。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审查 1991年6月4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函告“审定中心”对航空集装板网套进行审查。

“审定中心”于10月5日组成该项目审查组,并于8~12日对江苏建湖县化纤厂进行首次适航审查,与申请方就航空集装板网套的适航批准方式及相关审定程序达成共识,确定了以美国联邦航空局的技术标准规定及中国民航规定的标准和相关部颁标准为审定基础。

1994年6月20日,“审定中心”批准了该厂上报关于航空集装板网套2M1N、2A2N的试验大纲和相关的实施方案。

经过审查组的多次审查,至1995年3月,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项目颁发了TSOA。

自1993年2月起,“审定中心”还对上海金泽航空集装箱厂生产的NAS3610—2K1C型(软门)集装箱进行审查工作。

审查中发现该厂产品在强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要求生产厂家对产品结构和性能进行改进。

是年7月审查组又对该产品的有限元模型,载荷分布等方面都做了检查,并批准了强度分析报告和静力试验大纲。

1994年4月,审查组到现场目击了该型集装箱3个面的试验情况,认为此型集装箱已符合有关静力试验要求。

审查组在完成工程问题的评审并认可该厂的质量系统软件后,于5月报请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同意上海金泽航空集装箱厂试生产少量集装箱以验证质控系统的有效性。

7月11日,审查组再次对该厂质保系统进行现场审查,结论认为该厂生产、质控系统运行基本正常,该产品已具备TSOA取证条件。

民航总局适航司于是年8月31日颁发了该项目的TSOA;同时对上海东方航空设备制造公司、江苏无锡县航空地面设备厂、上海大方航空设备厂、江苏建湖集装器材厂、无锡德丰航空集装箱有限公司等厂家申请的20多种集装箱、板、网套进行适航审查,这些厂家取得了适航司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

1993年1月5~12日,“审定中心”轮胎审查组对广西蓝宇航空轮胎发展公司进行航空轮胎审查。

审查组除对申请方质量控制资料提出4点建议外,还对工量具控制、无损检测、制造过程、器材评审、质量审核、储存等方面提出了6条建议。

至1994年5月,审查组对该公司共进行3次审查,在检查质控系统的12个功能中,有8个功能满意,而在工量具控制、试验、器材评审和自我审核方面仍存在问题,要求该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制定整改计划报审查组。

在审查组对该公司所作的纠正措施表示满意,并认可其“质量保证手册”及有关质量控制程序后,又经过工程评审和质量控制系统现场检查,审查组才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两种规格的航空轮胎已完成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和检验,符合要求。

民航总局适航司于是年6月29日颁发了该项目TSOA。

1995年3月美国联邦航空局也向该项目颁发了TSOA。

至1995年5月22日,该公司共有8种规格的航空轮胎,经“审定中心”审查合格后,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的TSOA,其中3种规格的航空轮胎获得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的TSOA。

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由“审定中心”审查的国产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获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的PMA和TSOA共32件,此外,由“审定中心”颁发的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18份。

 

1994~1995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一览表

批准日期

证件编号

持有人

名称及项目数量

1994.8.30

PMA0018

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

安全带、座椅液压锁、液压锁、操纵钢索、客椅餐桌、餐桌锁闩件、客舱地板压条共12项。

1994.9.4

PMA0014

航空工业总公司平原机器厂

滤芯35项

1994.9.7

PMA0016

解放军5710厂

飞机液压软管

1994.9.14

PMA0017

江苏泰兴民航器材厂

阻燃航空泡沫垫、靠背16项、阻燃座椅扶手盖40项、飞机内阻燃塑料装饰板192项、阻燃航空座椅、餐桌14项。

1994.

PMA0015

航空工业总公司平原机器厂

放油开关、液压油滤等

1995.1.16

PMA0021

湖北沙市市无纺织条纹地毯厂

阻燃、无纺织、羊毛条纹地毯

1995.1.13

PMA0022

浙江化工研究院实验厂

1301灭火剂

1995.3.14

PMA0026

江苏常熟市纬编总厂

座椅垫装饰罩7项

1995.3.4

PMA0028

航空航天部134厂

座舱排气活门

1995.4.4

PMA0029

电子工业部国营755厂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1995.5.8

PMA0001

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

刹车盘副2项

1995.8.2

PMA0031

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09研究所

一级换热器

 

1994~1997年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一览表

批准日期

证件编号

持有人

名称及项目数量

1994.1.13

TSOA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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