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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教〔2011〕87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我院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课程,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绩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修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准予结业。

第二章入学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并由本人到所在院、系、部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办理报到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

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院、系、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各院、系、部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院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七条根据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1个学分计;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综合教育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八条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标准学制为4年的文科学生(含艺术类)为17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

第九条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每学年低于3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在学习期间,累计重修学分数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条积极参与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综合教育学分。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6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二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或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六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认可的另一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申请参加重修。

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实验。

当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重修考试。

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单项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公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为1.0;补考不及格者,应当按规定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补考,考核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其学分绩点记为1.0。

第二十二条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平均绩点以加权平均数计算。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6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但仍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或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卫生所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它课程代替。

若今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近课程予以替代,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于第3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重修申请,由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

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未按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之前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计算学分。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转入省、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其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部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文科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3、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以退学的;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系、部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系、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

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3、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系、部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手续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1、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16学分者;

2、在校累计重修学分达30及以上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4、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7、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逾期两周未按时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六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普通文科、艺术类校内学分170,普通理科类校内学分180,公选课8个(专升本4个)],平均绩点在1.8及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只限当年发放,过期不补。

第五十条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普通本科生需补考及重修学分低于25学分(含)、专升本需补考及重修学分低于10学分(含);普通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高于350(含)、艺术类英语四级成绩高于290(含)],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总学分数;

2、修满总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

3、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因学分不够或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二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及学分绩点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因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且不接受其补授学位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不再补办,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本科学籍管理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201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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