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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案

合同编号:

 

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81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经济庭督导组。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

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出租汽车承包纠纷案件涉及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已成为影响首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对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间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作的相应规定,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如果由法院单独处理承包合同,必然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北京市劳动局制作的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司机关与出租汽车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特定关系不适用民法中关于承包纠纷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护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稳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各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2、现正在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双方权益又属公平的,不宜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亦不申请撤诉的,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凡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请求撤诉或撤回上诉的,应予准许。

二、凡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一律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可告知当事人,双方因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到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调处。

四、符合上述情况的货运汽车承包纠纷案件,亦应依据此规定办理。

【民事答辩再审申请书】

答辩人:

(再审被申请人)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陕西締伍律师事务所赵义斌律师

被答辩人:

(再审申请人)王某,年籍详卷。

为与王某因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答辩及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出资购得神龙富康陕AT5192小轿车一辆挂靠在答辩人单位"毫无事实依据,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2001年4月1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出租汽车租赁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和2001年4月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均合法有效(证据1-3)。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责任等,并明确出租车的产权归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十年经营权指标的、全新富康车一辆,车号为陕AT5192;乙方应交首付租赁金(车款)15万元,此款的性质并非购车款,而是首付的租赁金和首付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被答辩人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出资购买车辆的事实。

该车实际上是答辩人出资购买的(证据7),该机动车所有权人依法是答辩人。

下欠租赁费及经营权使用费,被答辩人分期付款为每月向答辩人交3500元,连续三年交清。

被答辩人在承包期内即2000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止享有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权利,经营权期满后,该车才能归被答辩人所有。

因此,该车产权关系明晰,被答辩人要将该车返还其所有及其相关诉求,是毫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答辩人诉称我方将其出租车"非法扣押"、"私自更新"、"强行销户、出卖"等均非事实,其赔偿诉求亦于法无据,显然不能成立。

1.陕AT5192车被停运,是因被答辩人不守诚信、不认真履行合同、严重违约造成的,是对其违约行为的一种处罚,也是其违约的必然结果。

截至2005年8月31日,被答辩人共欠我方为其代缴的03年、04年保险费12925元;05年8月税费1030元;另外,还欠借款本息77000元;共计欠款91265元(证据4)。

其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租赁管理合同》第五条第二项,及《分期付款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我方有权无条件没收车辆及营运权,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没收押金和《借款协议》第二条、王某以陕AT5192车作抵押;第三条、王某须按期还贷,逾期不还,车队有权加收罚金,有权收没抵押车辆。

王某有权转让车辆还贷等之规定。

所以,我方扣押车辆,完全是履行上述三个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扣押"之说,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当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2.该车辆销户、更新、转让,也是在我方告知被答辩人之后进行的。

由于被答辩人一再违约拖欠税费等巨额款项,2005年10月18日,我方向其发出了书面《催税通知》(证据5),其已明知因欠我方税费和其它费用,并限其三日内来我方处理此事,但被答辩人却不予理睬,其欠款已超期五个多月,另外该车还牵涉每月交纳税费的问题,为了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同时市政府要求限期更换新车辆为双燃料,其它车辆均已更新,在被答辩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我方才依法将该车辆销户、更新(证据8)。

2005年11月7日,新牌号陕AU1296已在车管所挂上新车,因被答辩人无力交纳新车的费用,致使该车无法正常经营,于是,我方才依法同意其转让车辆还贷的(证据6),完全符合《借款协议》第三条之规定的。

这明明是"转让"而其却说成是"出卖";明明"转让费95000元",而其却说成是"出卖了96000元。

所以,该车辆销户、更新、转让情况,被答辩人是一清二楚的,在其无力更新和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政府政策,依据合同约定,经其同意,对车辆进行销户、更新、转让,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3、被答辩人要我方给付优惠延期补偿费的诉求,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1)、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经营期限优惠的主体是出租车的经营权人(出租车营运企业),即本案的答辩人,并非是出租车的承租人即被答辩人。

出租车的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仅以租赁合同为限。

(2)、经营期限优惠是针对更新后车辆的,被答辩人没有更新车辆,其无权享受延期优惠,我方不应向其支付该费用。

根据市政发(2003)60号文件规定,车辆更新的主体是出租车营运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2005年10月27日,由于被答辩人无力进行更新,答辩人才将陕AT5192富康出租车在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销户,更新为陕AU1296捷达(双燃料),获得经营权优惠。

该经营期限优惠是针对更新后车辆的优惠,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被答辩人没有更新车辆,其无权享受延期优惠。

(3)、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转让其租赁车辆时,对该车辆更新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将该车及经营权同时予以转让,到2005年12月29日该转让行为完成后,被答辩人的相关实体权利也因转让而丧失,何况,该车享受经营权优惠期是从2007年1月4日起,因此,被答辩人已无任何权利要求享受经营权优惠政策。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判决明显不公

本案是一起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但原审判决却避开合同审理合同案件,不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为依据,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事,而且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因而,导致其判决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据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1.原审判决我方退还押金1000元、滞纳金729元,违背了双方约定,显然是错误的。

依据双方签定的《租赁管理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一次性-交清该月一切税费。

逾期不交者,超期10日内者,甲方将按所欠税费总额的5%加收超期滞纳金,超期十日以上者,将按所欠税费总额的10%加收超期滞纳金;超期达一月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其营运权,甲方有权无条件没收车辆及营运权,并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没收押金。

"《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王某须按期还贷,逾期不还,车队有权加收罚金"。

截至2005年8月31日,被答辩人欠我方代缴的保险费、税费、以及欠借款本息等,共计欠款91265元(证据4)。

因此,我方没收押金,并收取滞纳金,是依约办事,何错之有?

然而,原审判决无视双当事人的约定,不顾《合同法》的法律规定,错误裁判,显然是应予纠正的。

2.原判决认为我方"未经王某同意,留置其承租车辆,应赔偿被答辩人扣车期间(2005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29日)的损失18000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亦无法律依据,实属错判,故该款亦应退回我方。

前已述及,根据《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项、《分期付款协议》第三条、《借款协议》第四条之规定,我方有权没收其车辆及经营权。

由于被答辩人长期拖欠巨额税费及欠款的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方经多次催要无果,并向被答辨人发了书面通知,其对我方无条件没收车辆及营运权之事心知肚明,怎能是未经其同意呢?

难道我方依法履行合同还要其同意吗?

原审判决只字未提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是有法不依,严重违犯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起码的审判原则。

铁的证据充分证明被答辨人已严重违约,但原判决不但不追究被答辩人的违约责任,相反对其不实之词和无理要求却予以采信、支持,竟连诉讼费也要我方承担,将违约者的责任,错认定为履约者的过错,并判决履约方的答辩人向违约方的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真是颠倒是非,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所诉不实、显无理由,请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的规定,以及上述事实与理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并撤销原判决、径行改判;

(二)、判令被答辨人退还我方给付的赔偿费18000元、滞纳金729元、押金1000元、诉讼费3039元+1380元,共计24148元;

(三)、判令被答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6000元×4)24000元;

(四)、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附件:

民事证据目录一份。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再审申请人:

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

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赵义斌律师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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