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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制度)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

(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责任书内容)

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奖惩办法;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考核指标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年度责任书签订程序)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

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一季度前,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发展水平。

(二)市国资委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

市国资委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诉讼事项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国资委。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

市国资委应当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一式三份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期限)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责任书内容)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

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责任书签订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签订。

第十六条 (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薪酬与管理

第十八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基本年薪确定依据)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承担的资产、效益和经营管理难度,以及上年度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由市国资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不可确定因素处理)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配系数)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自行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兑现方式)

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以基本年薪的80%分月预付,年终经考核后,再统一结算支付。

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经任期或离任审计后,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一年兑现。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延期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本息。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薪酬方案审批)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审核,各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市国资委批准。

但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六条 (薪酬管理)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帐管理,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设置收支明细帐,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二十七条 (薪酬税前支出规定)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薪酬方案公布)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要求)

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擅自增加工资,不得超额提取和超额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薪酬)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薪酬管理)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条件企业有关规定)

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奖惩)

市国资委应当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以上(含C级)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第三十六条 (违规处罚)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考核指标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考核指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照制定)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的问题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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