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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具备的生产加工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生产加工服务;

鉴于: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述合同产品的委托加工生产和服务,并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适用范围

1.1本合同仅适用并包含双方间关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合同产品的业务往来]的所有理解。

1.2此基本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其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3任何本合同没有包含或明确说明的双方业务往来的项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同定义

2.1合同产品:

指所有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之产品。

2.2专用生产工具:

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的,而且是仅能用于该合同产品生产的夹具及配套工具。

2.3其他专业名称:

本合同中引用之其他专业名称(如订单/质量标准等),依国际惯用之专业共用名称作定义。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专用生产工具(包括相关夹具或钢网等)的资料,若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乙方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量产K后返还。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这些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规格、图纸、样品、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文件等。

3.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合同产品的如下加工工序:

见生产任务单。

第四条加工价格及付款方式

4.1.合同产品的加工单价:

具体见每款产品的《加工报价单》

4.2.试产报价:

所有新机的试产费用统一按元/次收取(试产费中不含钢网费,钢网费用甲方承担,)所有机型量产达到后退还该机型试产费用。

4.3.由于产品设计有缺陷或物料来料不良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需乙方做加工,造成乙方加工工时的损耗及如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停线,具体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4.加工费对账、结算事项:

4.4.1按当月完成的订单结算相应的加工费,付款方式:

月结15天内付款,但因乙方原因延误时,付款时间可顺延。

4.4.2《对帐单》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共同确认(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对帐人员签字为准)后才正式生效并以此作为确认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金额以及甲方安排付款的唯一有效凭据。

4.4.3《对帐单》的确认时间: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对帐单》,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单》后的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乙方。

确认后的对帐单要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确认后应在次月15号以前支付上月加工费用。

4.4.4应在当月《对帐单》中扣减加工费的事项,有:

超损耗数,报废板损耗数。

4.4.5如出现异常,合作停止,双方应就最后货款的支付作出时间确认并严格执行,最后支付时间定为停止合作后的15天内.如违反一方将按赔偿加工费的10%加收违约金。

第五条订单与生产安排

5.1订单下达:

甲方需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订单通知,提前天通知物料齐套及到达计划,乙方在接到书面订单后需在个小时内确认并回复。

5.2订单的履行:

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按时交货。

第六条物料供应、管理与损耗核算

6.1所有材料的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提供载有领料人员名单和领料人签名样本的委托书,并加盖乙方公章,交给甲方,甲方仅发料给委托书上的人员,如果甲方擅自将物料发给委托书人员以外的人员,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乙方的委托有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6.3甲方提供合格的加工物料,并在乙方物料员来收料前提前备料,避免收料时浪费太多时间,物料交接时双方清点数量,并双方签字认可。

6.4加工前,乙方抽样检验甲方提供的物料质量,如有物料质量明显不能达到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仅限于外观质量如PCB氧化或起泡、元件脚变形、屏蔽罩包装不规范明显不能上线等),乙方有权退换该物料给甲方,或根据双方商定作特采处理。

6.5甲方在下生产订单时,同时提供一份对应的物料清单(即:

BOM清单,该清单须注明每种物料的标准用量及损耗率)经双方书面确认,以作为计算完工成品对应的物料消耗数量的依据。

6.6对AB类物料,甲方按该订单对应物料清单的实际需求加损耗数发料。

对CD类物料,按需求数为基准,以最小包装数为参考,理论上不超出一个最小包装数进行发料。

6.7对于乙方超损耗的AB类物料,经甲方PMC审核后可及时补料。

乙方也可以对个别超损耗预见比较大的AB类物料,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预领一定数量的超损耗AB类物料,由甲方PMC审核。

乙方有多余的属于从甲方领用的AB类物料,包装完好的,退回甲方。

这些退回的物料,在下个订单时发回乙方。

超期的没有退回我司的物料不再做补退料手续.直接以超损耗扣除。

6.8对于已经发到乙方的套料,如果有特殊原因暂不生产,时间超过一周的退回甲方。

6.9外发加工物料损耗标准

序号

器件分类

允许损耗率

说明

1

A1类

2

A2类

3

B类

4

C类

 

第七条工程变更

7.1在量产期间,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的任何变更,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个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回复变更前该订单的生产入库数量,双方取得一致后,乙方应立即执行。

双方约定在工程变更生效前已加工的产品不受本款约束。

第八条品质检验和过程控制

8.1产品物料来料及成品验收标准:

批量生产的成品验收AQL为:

重缺陷/0.65;轻缺陷/1.5。

PCBA成品外观检验标准参照。

8.2乙方在加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工艺问题,乙方有责任先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排除物料、生产工艺、工装夹具、测试仪器的问题后,如确认为设计问题,乙方应指定专人形成书面报告与甲方沟通,甲方在小时内给予答复解决。

8.3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加工产品的测试标准。

若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的技术培训。

8.4工艺要求:

8.5SMT生产使用无铅生产工艺,特殊情况应另外注明(各机型生产工艺见下的订单)

8.6生产前若有必要,要对关键元件如PCB进行烘烤以确认质量。

第九条不良物料处理

9.1不良物料判定:

对乙方判定为甲方来料不良的物料,由乙方在发现不良后的

个小时内及时提交来料不良反馈报告,甲方需安排授权人员在收到来料不良反馈报告后个小时后内与乙方授权人员进行共同确认。

最终确认结果以双方加盖公章的文件为准。

9.2不良物料处理:

根据双方授权人员对不良物料的确认结果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9.2.1确认为甲方责任的:

由乙方退回甲方处理,相关的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2.2确认为乙方责任的:

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9.3不良物料的处理周期:

原则上应在本批开始生产前处理完上一批的不良物料。

9.4所有的A类物料一律按照订单量的千分之一标准为上限进行兑换,超过的由加工厂自行购买。

第十条成品交货

10.1所有加工好的产品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原则上将完成的成品送到甲方公司仓库,特殊情况待双方书面协商确认后再执行。

10.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防静电、防水、防震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回收包装用的卡通箱等物料。

10.3甲方若派员去乙方处提货,需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委托书,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发货。

第十一条清尾

11.1《委托加工单》下达并齐料后,整批生产完毕仍未交货的即为该订单的尾数。

11.2《委托加工单》下达并齐料后,整批生产完毕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订单尾数的详细状况,包括欠料状况、PCB状况、可修复程度等,并就补料提出补料单。

11.3甲方应在《委托加工单》下达并齐料(含超损申请物料),乙方应在整批生产完毕

日内及时清单,如超期未清尾部分应按当时的物料市场采购价从加工费中扣除。

11.4若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导致SMT半成品报废,或无法补救之外观不良的次品及有遗失半成品状况下,乙方应按照物料超损报甲方,物料单价应按当时的加工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2.1对经甲方书面确认认可的因甲方原因(如计划变更/物料不良等)而导致乙方额外增加的工时费用及停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12.2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物料超额损耗/遗失等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2.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任一方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之协议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承担责任,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另一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提供当地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给另一方,以便大家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停电、火灾、爆炸、洪水、暴风雨、地震、罢工、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保密信息

13.1“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以文档或实体形式存在并被标记为“保密”的任何和所有信息。

“保密信息”也包括一方根据本协议而披露的口头的或可视的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在首次被披露时被应被标记为保密,同时披露人在首次披露后1日内应将该信息制成书面文件形式并将其标记为“保密”,且将该书面文件传递给接受人。

双方进一步同意,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在信息披露后1日内向对方提供通过口头方式披露的信息的摘要,但一方未能提供前述摘要并不导致信息保密性的丧失(只要具有合理思维的人经过合理的注意即可确认该等信息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被标记或确认为保密信息)。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软件、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的其他文档或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中的任何一项:

(1)在披露前已被公众知悉的信息;

(2)接受人可以确认的证明文件显示,披露前接受人已经拥有的信息,且接受方无需为拥有该等信息而承担任何义务;

(3)从任何有权披露该保密信息且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4)在根据本协议被定义为保密信息后,因接受人的过错之外的其他原因而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经接受人可确认之证明文件证明为接受人独立开发的信息。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14.1“知识产权”指任何国家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无形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专利、专利申请的权利和其他类似的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关于著作权、商标(包括商誉)、数据库和布图设计的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申请、登记和其他权利;

(3)与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技术和专有技术有关的权利。

14.2乙方应遵守甲方就甲方标识和其他商标的使用而制订的书面规定。

14.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甲方外任何第三方提供含有甲方企业标识或知识产权的产品、材料。

14.4在本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应(并应监督其合同厂商)将作废、剩余的带有对方企业标识和知识产权的产品、材料妥善处理,防止此类产品和材料被用于与本协议不符的目的。

14.5因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该方及其员工以及其合同厂商或其他任何人对对方企业标识或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方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14.6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使用甲方标识或标志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混淆的类似标识或名称作为乙方名称或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5.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之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

16.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合同正文及附件上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16.2双方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书面一致后终止合同。

16.3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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