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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习总结哈工大

第1章1

保护对象1

知识产权制度1

知识产权的定义1

知识产权范围:

1

知识产权的特征1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

第2-5章2

著作权的概念:

2

著作权的特征2

著作权法的起源、历史发展2

现行著作权法的原则2

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2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2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2

作者的概念2

作者的条件:

2

作者的认定2

作品的定义、要件、种类、认定2

著作权的内容2

著作权的归属2

第6-8章3

合理使用3

法定许可3

强制许可使用:

……3

著作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

3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3

二、转让3

三、著作权的继承4

邻接权的基本内容4

表演者权4

录制者权4

广播电视组织权4

著作权侵权行为4

第9-11章5

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5

专利权的客体5

专利权的主体6

第12-15章7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7

专利权申请、审批制度8

专利权8

一、权利8

二、义务8

专利权的限制9

专利实施许可9

专利权的保护9

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10

第16-18章10

商标法10

商标的定义10

商标法律制度10

商标权的取得10

商标权11

商标权的限制、消灭12

商标权的利用12

商标权的保护12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3

(二)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13

第1章

保护对象:

信息。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

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是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

法国备案商标保护法令。

属于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是:

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与规范知识创新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定义:

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著作权或版权;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综合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科技奖励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特殊标志权等);植物新品种权;拓朴图权

知识产权的分类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

知识产品消费方式(物质消费/精神消费)

创作性成果权利、识别性标志权利:

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商业利用、商业信誉)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以无形智力成果为客体,无形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专有性(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

绝对性——权利主体单一;相对性——权利利用受限;时间性;地域性;双重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创造是人类的本性,是唯一本质特征

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

人类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智力和体力是矛盾、对立的因素,其作用和地位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的

现代科学技术改变了人类关于资源、劳动与财富的传统关系

知识产权法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知本经济)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就是巨大的生产力

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教科书

科学技术和法律不是万能的

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

过渡的求知欲望使人类堕落(智慧与技术滥用的效果如同权力)

第2-5章

著作权的概念:

定义:

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广泛(原因:

普遍、立法)

权利客体(对象)广泛

权利内容丰富

权利产生独特

权利可以分割

权利限制较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生+50年

著作权法的起源、历史发展

含义:

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

逻辑关系:

印刷出版技术+经济政治基础=出版产业+思想观念+成熟的法律传统=著作权制度

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作者权时期

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

《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支配权的商品化

现行著作权法的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

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

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

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对事的效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人的效力(国籍原则、地域原则、互惠原则)

时间效力(1991年6月1日生效;溯及力)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又称著作权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

是否直接创作: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

权利产生方式:

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

国籍:

本国人;外国人

作者的概念

作者的定义:

创作作品的公民

作者的条件:

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

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

创作活动由单位组织;作品创作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

作者的认定

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作品的定义、要件、种类、认定

定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要件: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指作品由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袭之作;具有相对完整性即作品应当完成但不是全部完成

种类:

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图形作品(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项目

禁止传播的作品(反动、色情、暴力、迷信)

需要及时传播的作品(官方文件及译文、时事新闻)

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排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条件:

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演绎权(方式: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

获取报酬权:

新型权利:

公共借阅权;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追续权;公开传播权;商品化权

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Ø概念:

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Ø特征:

根据已有作品派生;也是创作作品

Ø归属:

属于演绎者所有;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Ø概念: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Ø特征、条件:

创作人为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即“约定”;有合作创作的事实

Ø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

Ø归属及行使: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的

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Ø概念:

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汇编在一起而形成的新作品

Ø特征:

创造性体现在对材料的选择、安排、整部作品的系统构思及其效果等方面;每个单独的作品是可分的,可独立享有著作权

•归属:

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著作权归属

Ø概念:

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意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兼有合作作品及合成作品特点的特殊作品

Ø归属

•美国/法国/前苏联东国家

•我国:

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相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相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Ø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由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Ø特征:

目的是为了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从事创作的公民是在编人员、职工

Ø归属

•一般:

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特殊: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Ø概念:

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Ø特征:

不完全是作者个人自由意志,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约束;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著作权归属可另约定;一般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

Ø归属及行使:

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属于受托人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Ø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Ø美术等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往往涉及到一部分著作权: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仍享有对复制品的展览权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Ø作品原件被特定人持有,除了署名权以外都可由原件持有人享有。

一旦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6-8章

合理使用

概念

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自由使用

性质:

权利限制;侵权阻却

构成要件

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从而严重影响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情形:

……

法定许可

一、概念

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其他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许可证”(statutorylicence)

实质:

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利降格为一种获得使用费的权利——著作权人只享有获得报酬权,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二、构成

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或有关邻接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必须向有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按规定支付报酬

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精神权利或其他财产权利

三、情形:

……

强制许可使用:

……

著作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同特点:

(1)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期间和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二、转让

即著作财产权转让

特点:

(1)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数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著作权的转让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3)转让不同于许可使用(4)转让的内容有多种选择(如卖绝)(5)同时视为人身权行使完毕(用尽);(6)订立书面转让合同(7)约定不明的,法律推定未转让

三、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欧洲大陆例外)

关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发表权

关于著作财产权(公民、合作作品、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国家)

四、其他利用:

担保:

质权;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离婚分割

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之为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产生

录音技术-“改编作品”-邻接权-《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无线电广播技术-“海盗广播台”-《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三、邻接权的种类

•狭义:

或者说传统的邻接权仅仅限于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义:

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统统归入其中

•中国:

传统三权+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四、版式设计权

•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装帧设计则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

•所有的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和服务介绍册子等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诉北京兰飞广告公司、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案

•保护期限:

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与表演权的区别

二、表演者的界定

•狭义的表演者只是包括那些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国,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指导整个表演过程、为有关表演承担义务并行使该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的那些法人)

•广义的表演者还包括了对非作品的表演

•法律上并不排除作品和表演同时发生的情形

三、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精神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录制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像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义务:

应当许可支付报酬

录制者权

一、概念

•客体不限于原始录音录像制品(含复制出来的制品)

•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

在于录像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

•主体限于首次将录音录像固定在载体上的人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限:

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向后延伸50年

•义务:

录制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录制,应当取得前后作者的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录制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权

•客体是播放的广播、电视,而不是节目

•义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却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2、行为违法

即指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

对大多数侵权行为而言,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尚未届满是其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对少数侵权行为则有例外

行为违法程度的大小或者数量的因素并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3、权利人受到损害

•损害不仅指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的损失,也包括对其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

•侵权的成立并不以侵权人达到其主观预期的目的为条件

4、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同权利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前因后果关系

第45、46规定的侵权行为:

……

四、特定侵权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无法律依据而将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的一部分据为已有

•区别:

直接或间接,前者表现为较大量地、甚至整段地照抄别人的作品,抄袭者不作任何改动或者仅作少量无关紧要的改动,是对他人作品表现形式的侵害。

后者是指偷窃他人作品中那些具有个性的内容和思想。

当被抄袭的文字表达了具有原作者个性的内容,抄袭和剽窃结合一体

•字面上的抄袭构成与否应适当考虑篇幅比重。

而剽窃则应着重看实质内容是否被窃取

2、假冒行为

•学术争议:

离开了作品的作者姓名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而民法调整的对象。

著作权法中纳入制止冒名作品的规定不恰当

•假冒他人署名的实质不在于冒用他人的姓名,而在于通过冒用他人姓名(通常还同时仿制他人作品题材、风格)来达到混淆原作的目的

•如果涉及对非美术作品的假冒行为,可以直接援用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

只是,被假冒的姓名必须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有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3.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理由

•掌握作品原件,成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着就拥有作品的著作权

•两种情况:

其一,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发表其私人书信;其二,擅自发且他人遗著

3.2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剽窃)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

二、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第四十七条)

三、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四、赔偿损失:

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合理支出/最高五十万元(48条)

五、司法保障

•财产保全(第49条)

•证据保全(第50条)

•惩罚性措施(第51条)

•举证责任倒置(第52条)

•司法救济(第53条、第54条、第55条)

第9-11章

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自由放任”:

“凡是垄断的法律必是恶法”

•1883年《巴黎公约》(国际保护先河)

•苏联发明人证书制度(双轨制)

•全球经济一体化:

国际协调

•专利制度是保护技术方案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不是唯一,也非所有的技术方案都适合于专利制度,也有一些技术领域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可口可乐)

三、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技术落后、没有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

•清末专利制度思想传播

•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44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

•政务院1950年《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

•1963年颁布《发明奖励条例》

•1980年成立国家专利局,负责起草《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实施(1992年、2000年修订)

四、专利制度的特征

(一)以法律手段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目的上有本质区别(公共利益)

•内容上限于技术营利性实施(不限制传播、改进、科研)

•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专有使用权)

(二)技术公开

•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

•两个职能:

技术成果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尽早公开

五、专利制度的理论假说

•自然权利说:

权利天赋

•报酬说:

回报,按劳取酬

•契约说:

公开发明换取社会承认

•发展经济说:

刺激经济发展,理解各异(信息霸权、专利壁垒:

专利垃圾、司法消耗)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对象,指能够取得专利权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

•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一)定义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二)特征

1、发明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方案

•狭义技术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姚明上海舞步)

•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

•技术方案与技术领域(高尔夫球场布局、希尔顿酒店管理技术)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

2、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发现不是发明

•鲁班的故事(从发现到发明)

3、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达到一定效果并可重复)

(三)基本分类

1、产品发明

•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

•包括:

制造品发明;材料发明(物质发明);用途发明

2、方法发明

•指借以获得某项物品或实现某种效果的所有因素、程序、工具和手段的总和

•制造方法的发明;其他方法发明;用途发明

3、改进发明

•指对已知的产品或方法作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改变

•在保持已知对象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取得,改进的结果虽不能创造新的产品或方法,但却使已知对象获得了新的特性

•改进发明包括产品的改进发明和方法的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一)概念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历史发展

•始于英国、德国最早立法

•模型(UtilityModel)——范围逐步扩大

(三)特征

1、利用自然规律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2、针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不含方法)

3、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技术方案(限于立体产品)

4、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外观设计

(一)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涉及美学思想

(二)历史发展

•法国最早建立建立外观设计制度(丝绸)

•与著作权保护:

专有性程度不同(立体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

(三)特征

•必须以具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为载体

•仅涉及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与产品内部结构无关(六角形铅笔与五角形铅笔)

•保护的是美术思想而非技术思想

•必须能在工业上实用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设计人)

1、定义:

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条件

•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限定为自然人

•不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二、申请人

•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分离:

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职务发明)

•外国人申请专利的特别规定:

国民待遇

•中国:

ØA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四条件:

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该外国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双边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互惠原则→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任一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特别程序)

ØB中国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并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抵触申请专利权主体的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同一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

1、发明在先原则:

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

•理论基础——物尽其用、公平意识、先占

•缺陷:

1)不经济;2)不利于促使技术尽早公开;3)不稳定状态

2、申请在先原则即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判断时间先后的标准:

以时刻为单位;以日为单位(同日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视为同时申请——抽签——强制共有——协商)

3、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

•内容:

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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