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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XXX-201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7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1-1115:

50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针对斜行电梯型式试验和检验工作需要,结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中电梯施工类别和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的调整,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等7个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7个修改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修改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T7003-2011,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T7004-2012,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31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RegulationforLifts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Service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第3号修改单--2020年1月1日施行

前言

200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毅夏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宁陈驰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王旭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李赵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刘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 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

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6)

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

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2)

—3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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