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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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加快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着眼深化法治为民,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置、工作制度、队伍管理、执业活动、场所建设等“五项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向设置规范、管理科学、执业诚信、业务专业、服务优良方向发展,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2-3年的努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达到“五项规范化”建设要求:

机构设置全面规范,所内人员数量和资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场所设置合理有序,所内基本功能区建设完备,切实做到所容所貌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诚信执业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X年4月-6月)

全面排查了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现状,切实掌握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和质量情况,为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分步推进落实(202X年6月-2024年4月)

1.规范机构设置(202X年6月底前)

严格落实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机构设置的规定要求,规范各所的名称和章程,每个所有3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还应当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制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法合伙协议。

202X年6月底前,对未达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所和“空壳所”,按程序进行合并或注销。

2.规范工作制度(202X年6月-202X年10月底)

一是健全主任负责制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

各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要依照相关规定、章程和合伙协议产生1名所主任,由主任负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事务,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并负责向区局报告工作。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所内重大事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决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是落实全员聘用制度。

各所依规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聘用的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要为所内人员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是规范案件办理制度。

全面落实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指派、统一出庭证照以及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要求。

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收取服务费,实行“一案一票”,做到依法纳税。

认真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是完善所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所内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年度考核等人员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公章使用、内部安全等所内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根据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留存用于所内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事项的费用。

3.规范队伍管理(长期)

一是严格审核拟聘用实习人员资质。

及时向区局报备登记,以备案登记日为实习起始时间。

如实填写实习时间和实习鉴定意见,不得隐瞒不报、不据实填报。

二是严格审核执业核准、转所人员资质。

各所不得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出具同意接受申请材料;拟聘用离任公职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办理;杜绝为在职公务员出具同意接收申请材料。

出具拟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材料,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所内人员指导培训。

各所要加强所内人员时事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强化对实习人员、新入职人员指导,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帮助其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

四是落实对所内人员的监管责任。

各所要主动处理当事人投诉,避免因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事件发生,主动配合区司法局、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本所章程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规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司法局。

建立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到1人1档。

要强化“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所内人员变更、投诉查处和奖惩等情况,及时录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人员情况全程留痕、实时可查。

4.规范执业活动(长期)

一是规范案件代理。

各所不得为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非本所执业人员出具委托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或印制名片。

严格执行收案审查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严格公函管理及使用。

案件代理前要做好谈话笔录,详细了解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减少不必要的投诉。

要规范本所执业人员执业行为,要求其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维护执业声誉。

二是加强卷宗管理。

从202X年1月份起,统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卷宗归档文书格式,统一卷宗目录、收案审批表、首次谈话笔录、委托代理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证据交接清单、送达回证、结案报告、收费凭证等内容。

卷宗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区司法局、区基协将结合年度考核和抽查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是加强案件评查。

各所要履行主责,对所内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考评。

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和服务质量评查制度,至少每半年对所内案件进行一次评查,评查情况记入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区司法局在日常监管中将把案件评查作为重要内容,建立评查情况通报制度。

对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办案质量不高、问题明显的所,区司法局将进行重点跟进、督促整改。

5.规范场所建设(202*年6月底)

各所应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使用泰州市司法局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外观标识,在外部配有醒目、辨识度高、规范的名称标识。

办公场所营造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展现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所内设置包括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基本功能区;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和办公桌椅等必要办公设施,所容所貌整洁,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

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内容,至少做到“六统一,八公示”:

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附有照片的执业人员信息、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所内办公程序、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方便群众查询,方便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为更好更快推进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成立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罗圣蒂,副组长:

杨华、单照榴,组员:

汤敬国、刘庆华、黄继宽、曹爱成、陈志军、李勇、洪栋、黄九凤、刁晓东、马建民、杨发圣、徐春来、黄越生、高宏军、薛林。

领导小组在基协秘书处设办公室,负责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

建立区司法局、区基协培训机制,组织全体法律工作者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各所应突出全员培训,每周应安排业务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培训内容应突出政治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和行业管理政策,切实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规范意识。

(三)实施考核奖惩。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执业规范、表现突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认可的所及法律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弘扬正气。

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克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所,区司法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按规定对其注销。

区司法局对所、法律工作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及时上报泰州市司法局。

(四)做好宣传推动。

大力宣传推广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典型,适时组织观摩学习、经验交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特别是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宣传载体等,及时宣传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成果,宣传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全面树立我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所要深刻领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召开专题所务会,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精准把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研究制定本所规范化建设方案,确保规范化建设有序有力推进。

二要务实推进。

各所主任要切实担起“一把手”责任,精心组织全所人员对标对表,深入查找本所短板弱项,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提升方案,围绕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倒排工作时序,确保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

三要加强督导。

各所要强化事中督查,对任务完成不及时、质量打折扣等问题要及时指出,明确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问效。

区司法局、基协将适时组织对推进情况组织督查,对督查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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