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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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区内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区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前、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区教育局(体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区教育局(体育局)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融入或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区教育局(体育局)主办的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由区教育局(体育局)按程序申办。

区内组织举(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报区教育局(体育局)备案后举(承)办。

第七条申办区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第八条区外组织在区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区教育局(体育局)同意,并报区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区教育局(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作审批。

大型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 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交通這输、海事、无线 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指南或指引(区教育局2020年12月18日文件,政府网01431836×/2020-00052),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监管,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赛事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四条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规划、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赛事活动规划或运行计划;

(二)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落实保障体育赛事 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切实降低赛事活动运行风险;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30日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 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体育赛事活 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因变更或取 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 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 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岀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 赛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幼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五条宿区教育局(体育局)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体育局)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 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区教育局(体育局)每年初公布县域内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或个人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便利,为参赛者和 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

区教育局(体育局)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备案。

经过评估将其中社会效益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局(体育局)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岀台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第二十九条区教育局(体育局)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体育赛事活动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主办方或承办者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二条区教育局(体育局)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赛前五案(疫情防控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赛事组织方案、医疗保障方案)要齐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区教育局(体育局)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水平。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竞赛组织负责人或技术代表、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或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十五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三十六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 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教育局(体育局)建立体育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体育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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