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大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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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使”管理办法
为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借助社会各界人力资源为全市招商引资服务,规范“招商大使”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选条件
本办法所称市级“招商大使”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企业、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关心支持“强富美高”新XX建设,对XX怀有感情,致力于为XX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项目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二、荣誉和待遇
(一)市政府选聘的市级“招商大使”聘期为2年;
(二)经本人同意和推荐单位、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可对“招商大使”的事迹进行适度宣传报道;
(三)“招商大使”可作为XX市政府投资促进顾问,对外推介我市投资环境和投资需求项目。
与招商引资有关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招商大使”可通过推荐单位向市政府反映;
(四)凡本市举行重大节庆活动,可邀请“招商大使”参加,并享受特邀嘉宾礼遇;
(五)“招商大使”可从各自推荐单位获得我市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招商政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
(六)对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进的“招商大使”,原则上由项目承接镇或园区为其报销相关差旅费用,由市级统筹推进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七)对引荐、协助推进洽谈并最终落地的项目,按照《XX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对市政府委托“招商大使”独立或联合组织策划实施的招商活动,可由委托方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按协议约定为“招商大使”提供经费保障。
三、“招商大使”的主要职责
(一)对“强富美高”新XX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推介XX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级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以商引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协助我市组织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及拜访活动;
(五)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四、“招商大使”的管理与服务
(一)“招商大使”推荐单位要指派服务专员定期沟通、靠前服务,为“招商大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要建立“招商大使”项目信息库,安排专人跟踪推进重要项目,完善“招商大使”服务管理台账。
(二)各推荐单位每月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自“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开展优秀“招商大使”评选工作,协调解决“招商大使”反映的重大问题(联系电话:
)。
(三)“招商大使”提供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信息,由市级层面协调推进。
(四)聘任期内,“招商大使”应按照本办法或具体委托招商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XX市政府名义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由“招商大使”本人负责。
对我市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
(五)聘任期满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大使”进行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决定是否续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