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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旅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旅客和旅馆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馆业信用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记录、加工、公示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旅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激励和惩戒,是指以旅馆业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别的,在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及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五条旅馆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依法维护旅馆合法权益,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第六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实施旅馆业信用管理工作,出入境管理大队、各辖区派出所每月3日前向治安管理大队报上一月度检查结果,治安管理大队还应做好旅馆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

第七条旅馆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市公安局行业管理部门对旅馆从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包括市公安局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例行检查、年度考核的情况进行记录、汇总。

第九条旅馆的信用信息包括:

旅馆基本信息、社会信息和历史信息。

 

(一)旅馆基本信息包括:

旅馆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社会信息包括:

评价年度市公安局评定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以及其它取得的影响旅馆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旅馆的基本信息由治安管理大队采集提供。

第十一条社会信息主要通过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相关部门通报和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

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经治安管理大队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旅馆的信用信息是指旅馆业主依法经营,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行为。

 

(一)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火安全设施。

 

(二)申请开办旅馆时,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经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等部门审核批准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及相关部门备案。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四)接待旅客住宿时,认真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系统向出入境管理大队报送住宿登记表。

 (五)按规定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六)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物品,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

 (七)定期维护监控设施及存储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八)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及时发现和制止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十)遇有旅客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积极协助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公务,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落实清雪门前“三包”制度,积极参与抗灾、减灾等义务活动,参加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其它对判断旅馆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信息。

  第十三条旅馆的失信信息指从事旅馆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评定等级的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行业内部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奖分和扣分方式进行评价。

直接评定等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馆。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及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实时动态评价。

 

(一)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信用分值为950分—1000分;

 

(二)B级为诚信良好级别,信用分值为850分—949分;

(三)C级为诚信一般级别,信用分值为700分—849分;

 (四)D级为诚信预警级别,信用分值为600分—699分;

 (五)E级为不诚信级别599分及以下。

  第十六条旅馆业信用评价指标附后。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评价:

 

(一)纳入旅馆业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本评价年度直接评定为B级:

 

(一)有未整改到位的不良信息的;

 

(二)有不按规定登记记录的;

 (三)不能及时、规范上传旅店业住宿信息,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召开的旅馆业年度工作会议的;

 (五)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逾期未改的;

 (六)上一评价年度诚信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的;

 (七)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本评价年度直接评定为C级:

 

(一)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二)未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的,或发生旅客寄存财物丢失的;

 (三)旅店登记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联系维修,造成旅客登记信息无法上传的;

 (四)因监控设施或存储设备损坏,致使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受到影响的;

 (五)旅馆歇业、迁移、改名、变更法人等情况,不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旅馆内发生治安案件,从业人员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是发现后未能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逾期不改正的;

 (九)从业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的;

 (十)未按规定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本评价年度直接评定D级:

 

(一)为在旅馆内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的;

 

(二)公安机关在旅馆内执行公务时,拒不协助、配合的;

 (三)旅馆业未向公安机关报送境外人员住宿信息1人以上的;

 (四)旅馆内发生一般类刑事犯罪,从业人员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是发现后未能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逾期不改正的;

 (六)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逾期不改正的;

 (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逾期不改正的;

 (八)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本评价年度直接评定为E级:

 

(一)有上网服务的旅馆接受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住宿的;

 

(二)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有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登记情形的;

 (三)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旅馆业发生重大涉外案(事)件,同时未向公安机关报送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的;

 (六)旅馆内发生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从业人员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是发现后未能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九)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已不具备防火灭火、自动报警、应急广播、照明功能的;

 (十)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合格条件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十二)发生火灾,旅馆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十四)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

 (十五)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章信息的结果的确定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信息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旅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复评。

治安管理大队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书面答复,存在问题的应即时修改有关评定信息。

第二十四条旅馆信用信息在信用平台公示,实行动态调整。

因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等发现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按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家旅馆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旅馆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监督,对旅馆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旅馆信用评价状态发生较大变化时,治安管理大队要及时通知、提醒。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旅馆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守信旅馆进行激励、对失信旅馆进行惩戒,市公安局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跟踪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于A级旅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旅馆名单;

 

(二)进行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于B级旅馆,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C级旅馆,采取信用提醒与诚信约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信用提醒。

将失信信息书面告知旅馆,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

约谈旅馆业主或经营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旅馆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二条对于D级旅馆,采取实施督促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实施强化监管,实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书面告知;

 (三)约谈旅馆业主或经营负责人,分析探讨失信问题与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四)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E级旅馆,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对其经营旅馆的行为予以取缔;

 

(二)列入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四)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旅馆,应根据旅馆失信行为整改情况选择性地保留D级评价一年。

信用等级被评定为E级的旅馆,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B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可随时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以便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市信用管理文件相冲突的,按奖励惩戒较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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