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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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X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XX省劳动合同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停工、游行、静坐、集访、越访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处置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1.4.2 坚持预防为主。

强化、落实企业规范用工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合法用工管理制度,开展劳资纠纷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1.4.3 坚持属地管理,快速反应。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4.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利用现有网格化和网络化监测,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资金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1.5事件分级

按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Ⅰ级为特别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 一次参与停工人数50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 劳资纠纷引发的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 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事件;

(4) 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的停工事件;

(5) 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 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引发的械斗、冲突事件;

(7) 劳资纠纷引发的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

(8) 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待的事件。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Ⅱ级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 劳资纠纷引发参与停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 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3) 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 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击事件;

(5) 劳资纠纷引发的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6) 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Ⅲ级为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 一次参与停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到市政府、市级机关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 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2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的停工事件;

(3) 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4) 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击事件;

(5) 4家以上用人单位职工共同发起停工或集体上访的事件;

(6) 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Ⅳ级为一般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 500人以下停工的,到市政府、市级机关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 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1人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 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100人以下,造成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 2家以上用人单位职工共同发起停工或集体上访的事件;

(5) 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法院、发改委、财政局、信访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工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83242008,传真:

83242050),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 决定启动和终止市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 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 决定市级劳动保障应急资金的启用;

(5)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紧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结果,必要时提请启动其它应急处置方案。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提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

(2) 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

(3) 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4) 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工作;

(5) 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6) 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1) 市人社局作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2) 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研判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性质认定与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3)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4)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正面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有利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5)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疏散纠纷职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讨要工资为由组织、煽动职工上访的工头和欠薪逃逸或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且拒不配合处置的用人单位业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6) 市法院负责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账户冻结,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7)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改制企业和服务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化解工作。

(8) 市财政局根据应急需要,按程序划拨农民工欠薪保障资金和财政应急周转资金。

(9) 市信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信访接待,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0)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做好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解工作,对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需求的职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11)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

(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重大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3)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15)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6)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职工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配合工作,做好工业企业劳资纠纷排查。

(17) 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金融系统根据应急需要,做好涉及职工工资资金的调度工作。

(18) 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成立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专家组职责为:

参与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与预警

3.1预测预警

各乡镇(街道)、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资纠纷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事件应及时研判其级别,形成预警建议并立即报告市政府。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省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Ⅲ级(黄色)预警,由泰州市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Ⅳ级(蓝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

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劳资纠纷发生后,所在乡镇(街道)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积极调处,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将具体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分级响应

根椐分级响应机制,Ⅳ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由XX市应急指挥部总体领导和指挥,当发生Ⅲ级及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并将情况按程序上报泰州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之下统一开展工作。

4.1.1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详细情况,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和预测可能出现的状况供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参考。

须了解掌握的情况:

(1) 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 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状况、资产情况和支付能力;

(3)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 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和初步估算涉及金额;

(5) 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简要经过;

(6) 事件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8)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2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为政府机关或市相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技术上和政策上的指导,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直至事件处理完毕,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2) 现场工作人员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指导应急处置小组调处纠纷,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 事件处理完毕后,所在乡镇(街道)或市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人员将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4.2应急报告

4.2.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信息的义务。

在发现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后,无论群体性劳资纠纷级别大小,发生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单位都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乡镇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初步研判事故级别和类别,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发生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时,群体性劳资纠纷发生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属地政府和担负群体性劳资纠纷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 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 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状况、资产情况和支付能力;

(3)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 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和初步估算涉及金额;

(5) 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简要经过;

(6) 事件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8) 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信息发布

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对外发布。

4.4应急结束

4.4.1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4.2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有序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人社部门依法处理;对用人单位业主欠薪逃匿和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5.2.1调查与评估工作。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

一是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等级;二是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劳资双方利益与代价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2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物资的筹措、储备和配置,保证应急处置时的需要。

具体物资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照相摄影器材、安全保护设备等。

6.2资金保障

必要时,市、乡镇(街道)财政及时划拨财政应急周转资金。

6.3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群体性劳资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乡镇(街道)和企业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政策解释、思想动员、矛盾调处等现场处置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与宣教培训

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普及和部署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快速有效反应的能力,提高应急队伍及有关人员预防和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工作水平。

7.2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定期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对在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本预案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与解释。

8.1.2 根据实战经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8.1.3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预案制订本乡镇(街道)、部门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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