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docx
《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会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各镇成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在各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委托代理会计账。
第三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农经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代理会计人数,代理会计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接受市农经总站和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农经总站要对代理会计、村主要干部及村财会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会业务水平,更好地适应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委托给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签订委托协议。
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经管理中心签订代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
“委托书”一式三份,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镇农经管理中心、村委会各一份。
第二章 清产核资及财务交接
第六条清账理财。
在实行委托代理制之前,先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保证账款、账实、账册、账据、账账、账表相符,并做好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第七条进行财务交接。
经镇农经管理中心与各村的财务交接,由各镇、纪检和审计部门组织监交。
交接时要填写账款交接书并规范存档。
账款交接书要一式三份,镇农经管理中心、纪检、村委会各一份。
对财务交接手续不完备,债权、债务不清楚的,要在完备手续后,分清责任,再行交接。
由于有问题而暂时不能进行财务交接的,要分段进行,先委托代理,后清理财务账。
第三章人员聘用及职责
第八条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后,取消各村会计和现金会计,村内只设报账员一人,其职责是负责日常的财务活动,包括记账对账,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备用金的领取管理,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等。
各镇农经管理中心设立专人进行会计代理。
第九条 落实电算化管理。
按照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现代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镇农经管理中心必须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代理范围
第十条 村级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七)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八)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九)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
(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坚持“三权不变”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镇农经管理中心要设专户对财政转移支付和粮食补贴资金实行管理。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部分,必须划转到镇农经管理中心专户,再由镇农经管理中心拨到各村账户。
国家各项补助资金必须通过镇农经管理中心专户,再分给各村农民。
第十三条 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500元必须在3日内上交镇农经管理中心,由镇农经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
(一)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镇农经管理中心要保证一定的备用金;
(三)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报账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四)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镇农经管理中心;
(五)镇农经管理中心记账会计对各村上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镇农经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六)镇农经管理中心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七)村财务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八)镇农经管理中心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村级财务资料实行收集和整理建档管理。
第六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将审计监督、业务监督、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市农经总站审计人员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要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
第十七条 市农经总站要对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制度落实。
第十九条 要健全村级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村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条村理财小组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理财监督的作用,预防和制止账外账、坐收坐支、体外循环等现象。
要对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向镇农经管理中心反映。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