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系统村镇固定资产管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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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系统村镇固定资产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镇村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本系统镇村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镇村固定资产的完整和不流失,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房屋包括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食堂、医务用房、职工宿舍等)、库房等;构筑物包括水塔、道路、围墙、雕塑等。

(二)通用设备:

指单位通用性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家具、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三)专用设备:

指因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特定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医疗设备、检测设备、监控设备、气象设备、防空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单位接管、接受捐赠、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

专指各单位在图书室、阅览室里长期存放的图书、档案,不包括单位办公室中购买的业务用书。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是指各单位在使用中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责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对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

(一)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部门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大类的金额明细账进行一级核算,并将所属村卫生室(服务站)固定资产统一纳入管理外,还应对本单位及所属村卫生室(服务站)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督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二)使用科室及村卫生室(服务站)负责本科室和本卫生室(服务站)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清点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

遇有丢失、损失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一套数量、金额二级明细账,未单独设置管理部门的应将二级明细账设在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还应按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按使用科室及各村卫生室(服务站)分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作为管理本部门所领各项财产之用。

第五条建立清查核对制度。

资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理。

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

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科室及各卫生室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取得方式分为以下七种: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自行繁殖的动植物:

成本包括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四)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

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七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单位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房屋组成部分的设备或设施,能单独计价入账,应单独计价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八条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办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九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各单位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一条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从资产入账当月开始,按照当月增加当月计提,当月减少当月不再计提的原则,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程序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手续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通常固定资产处置有以下六种方式:

(一)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应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经过技术鉴定,获得报废审批。

(二)毁损:

固定资产毁损应填制固定资产毁损报告单(附毁损处理文字意见),再由相关部门人员签批。

(三)失窃:

固定资产失窃应先报案,根据受案部门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失窃报告单,再由相关部门人员签批。

(四)赠送:

固定资产赠送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会决定,经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批准后,再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过相关部门人员签字赠出,最后获得接受单位回执。

(五)出售和转作经营性投资:

将固定资产出售和转作经营性投资,应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会决定,经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开具收款票据,最后交付固定资产。

(六)无偿调出: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应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会决定,经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交付固定资产,最后获得接受单位回执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00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处置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委每年将对系统内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一次集中申报,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特殊情况,有急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可自行联系区财政部门,并向我委财审科报备。

第十九条经同意核销的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送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XX区卫生健康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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