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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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
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
为做好我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牧业经济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乡直单位.各村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所需经费、物资、机构、队伍和技术的储备。
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要做到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利用行政、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手段,尽快控制并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乡政府负责全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各村负责领导本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辖区内相关重大事项。
一、有关部门职责
1.畜牧站
(1)召集和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污染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等防控物资;
(10)紧急培训防控人员,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2.财政所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筹措防控资金。
3.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
4.农村公路管理站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经区政府批准的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工作及疫区封锁工作。
5.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以及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6.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7.司法、林业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技术措施
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乡畜牧站报告。
(2)乡畜牧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必要时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牧业管理局。
2.疫情诊断
高致病性猪蓝耳疫诊断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
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作出诊断。
3.疫情处置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乡畜牧站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
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诊疫情的处置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乡牧业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猪所在地点。
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处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封锁疫区:
由乡畜牧站向乡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具体措施为: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④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⑤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源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⑦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
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区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3)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4.其它事项
(1)、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违反本预案规定,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