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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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光明新区
2013-201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送教上门培训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深圳市宝安区东方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3年12月
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知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也对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d但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企业职业卫生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企业责任
《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及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二、主体责任要求的提出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明确: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基本要求。
2010年8月20日安监总办〔2010〕139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更加明确提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三、企业普遍存在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重生产、轻安全。
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有较大的差距。
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五、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1.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所决定
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
社会广泛支持
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规律所要求
事故致因4M要素-企业是事故发生之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作业环境不良、安全管理欠缺
3.法理学角度明确的权利义务
企业享有安全生产的主体利益;
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主体;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直接权利;
企业是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主体;
4.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
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直接控制生产经营的要素;企业对生产过程取决定性作用;企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5.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组织行为责任要求
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落实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个人行为责任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
(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十)安全生产法相关法规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七、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