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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长春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汇编

 

长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处

2005年4月20日

 

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2

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5

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

为振兴东北给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8

吉林省人民政府:

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10

吉林省国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2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

长春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9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21

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24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28

长春市朝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0

长春市南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0

长春市二道区投资优惠政策和引资奖励规定………………………33

长春市绿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35

长春市宽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3

长春市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5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53

榆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56

九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3

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3

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

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发[2004]153号)主要内容: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推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推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推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

(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主要内容包括: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

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

对东北地区的底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使用税额标准。

四、社会保障试点的有关政策

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

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有关政策

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已经率先在我省和黑龙江省实行,农民负担大幅减轻。

国家今年给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食直接贴补、良种补贴等资金补助30多亿元,农民人均增收200元以上。

六、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的有关政策

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

七、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也已在东北选择了一些企业开始启动。

扩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的政策也在研究。

(今年推出)

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有关政策

东北地区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政策和措施,已大体有了方案。

 

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

吸引外资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国企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投资产业政策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

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拓宽投资领域

•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

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优化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设立的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

 

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

为振兴东北

给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联合年检。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吸引跨国公司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高的生产环节,促进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通过吸收外资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强零部件本地化配套。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除国家明确禁止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时,投资各方股比可协商确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符合国际惯例,采取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交易市场为平台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

•鼓励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重组。

•外国投资者可在长春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贸易的转移,鼓励外商在商业零售、对外贸易、采购中心等流通领域的投资。

•允许外商以承包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经营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

•支持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积极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投资性公司。

•鼓励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

鼓励

外商投资政策规定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税务局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减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

 

•外企经营期10年以上,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

免征期满后,当年出口达当年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现有外省的外企在我省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企待遇。

 

•独资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10年减半。

 

吉林省国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设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吉林省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1款第1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含吉林省),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省仅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2.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比照执行。

13.自1999年7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比照执行。

14.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5.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6.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17.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8.2005年度内,对东北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19.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长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税收优惠,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

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注册资本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定期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审批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及相应优惠待遇(如本政策中第2条第二款、第5、9、10、11条的相关优惠)。

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16、属于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在10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

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新出台和陆续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

长春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定的15%的税率征收。

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二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十年。

   三、高新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要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全部税款。

   五、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八、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保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兴建厂房等建筑工程,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赋予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高新区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境)和邀请外商来华的审批手续,由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十一、在新区建成厂的企业免收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收费。

十二、区内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可由区财政部门审批。

 

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深圳、上海等沿海开放城市同等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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