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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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汇总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

第一章相关标准简介

第二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第三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第四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流程

第一章相关标准简介

一、标准来源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局检验司组织专家多次研讨,建议国家认监委启动了行业标准紧急立项程序。

1、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标准包括:

a.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分类确定的:

16项规程类标准(SN/T3203-3218)

b.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分类(大类)确定了:

7项检测技术规范类标准(SN/T3704.1-7)

c.散装气体和液体的检验规程类标准(SN/T3219-3220)

d.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

使用鉴定(SN/T0370.3),修订,将原有危险公示符合性核查内容调出。

e.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规程(SN/T322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行业标准目前有20项即将发布,有7项已发布。

2、已下达计划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标准情况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其中共包括危险化学品60种。

除光气外,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规程类标准已经经过了相应程序,由各承担单位开始起草。

其中即将发布检验规程类标准20项,详见下表。

序号

标准编号(全)

标准名称

1

SN/T3203-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爆炸品基本要求

2

SN/T3204-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易燃气体基本要求

3

SN/T3205-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不燃气体基本要求

4

SN/T3206-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有毒气体基本要求

5

SN/T3207-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低闪点易燃液体基本要求

6

SN/T3208-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中闪点易燃液体基本要求

7

SN/T320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高闪点易燃液体基本要求

8

SN/T3210-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易燃固体基本要求

9

SN/T3211-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自燃物品基本要求

10

SN/T3212-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基本要求

11

SN/T3213-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氧化剂基本要求

12

SN/T3214-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有机过氧化物基本要求

13

SN/T3215-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毒害品基本要求

14

SN/T3216-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酸性腐蚀品基本要求

15

SN/T3217-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碱性腐蚀品基本要求

16

SN/T3218-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其他腐蚀品基本要求

17

SN/T321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气体基本要求

18

SN/T3220-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液体基本要求

19

SN/T3221-2012

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规程

20

SN/T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

使用鉴定

已发布检测技术规范类标准7项。

1

SN3074.1-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爆炸品

2

SN3074.2-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气体

3

SN3074.3-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易燃液体

4

SN3074.4-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4部分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5

SN3074.5-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5部分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

SN3074.6-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急性毒性

7

SN3074.7-201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腐蚀品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标准内容简介

1.该系列标准主要规定了每类危险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判定与处置。

2.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3.要求:

文件和资料要求、检验要求、分类要求、危险公示信息要求、包装要求、抽样要求。

4.检验:

资料审查、、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判定与处置。

5.附录:

包括每类危险化学品产品名录(来源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示例、危险公示标签示例、安全数据单示例、抽样数量表。

6.各标准的主要差异:

分类要求、附录。

如:

“分类试验方法按照SN/T1828.XX或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进行。

7.附录的差异则是由于选择的危险化学品示例不同,对应的相关证单资料的内容也不同。

8.注:

SN/T1828.XX指SN/T1828.1-2006——SN/T1828.16-2006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系列标准。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技术规范类标准内容简介

1.标准主要规定了每类危险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样品处理、测试要求、危险公示安全数据单和标签的信息要求、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

2.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3.一般要求。

包括:

测试仪器、试剂和标准品、检测方法要求、危险公示信息要求。

4.样品处理要求:

包括:

样品的包装要求、样品的标识、样品的保存、人员防护要求。

5.测试要求:

包括:

测试方法的选择、成分测定、危险特性分类、危险特性分类试验方法。

6.危险公示安全数据单和标签的信息要求。

包括:

安全数据单的信息要求、标签要素。

7.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

应包括样品的基本理化性质测试结果、分类鉴别试验结果和鉴定结论。

8.附录:

包括成分测定的参考标准、危险象形图一览表、危险分类和标签汇总表、防范说明一览表、标签样例、分类鉴别报告。

四、各标准的主要差异:

测试仪器、危险特性分类标准、附录。

 

易燃液体

腐蚀品

测试仪器

对于易燃液体的成分测定,应采用适当的仪器,如气相色谱法、毛细管色谱法等,对于易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应采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要求的仪器,如闪点仪、沸点仪、粘度计等。

对于腐蚀品的成分鉴别,应采用适当的仪器,如自动滴定仪等,对于腐蚀品的危险性分类,应采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要求的仪器,如金属腐蚀试验仪等。

危险特性分类标准

易燃液体的分类试验方法

见SN/T1828.13

腐蚀品的分类试验方法见SN/T1828.4。

附录的不同主要由于:

a.《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出的每一类别产品不同,对应的成分测定参考方法不同。

b.每一类别危险特性产品对应的危险象形图一览表不同。

c.由于选择的危险化学品示例不同,对应的相关证单资料的内容也不同。

第二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概述

1、法律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

2、受理主体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验范围

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4、单据要求

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产品适用);

附有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危险公示标签样本与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出口产品适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口产品适用);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SDS)(进口产品适用),;

其他相关资料。

5、检验依据

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详见如下: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联合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国际民航组织);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如:

1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2

GB20576-2060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3

SN/T3203-3220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基本要求

4

SN/T3704.1-7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测试技术规范

6、检验内容

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⑴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告第四条的规定。

⑵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报检文件和资料审查要求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⑵.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⑶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⑵《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⑶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⑷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⑸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文件和资料审查时应核查报检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现场检验

1、人员防护要求

在样品的包装、标识、保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潜在危害的发生。

2、现场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

⑴检验产品包装件上标记的品名、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是否与报检材料一致;产品的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普通名称、同物异名及混合物的临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称和浓度范围是否与报检材料相一致;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是否与报检材料相一致;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

⑵检验产品是否按照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在产品的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拴挂或喷印标签,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并应真实准确;

⑶检验产品随附的安全数据单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与报检材料相一致;安全性信息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

安全数据单(SDS)

1、物质或化合物、供应商标识

9、物理和化学特性

2、危险标识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3、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11、毒理学信息

4、急救措施

12、生态学信息

5、消防措施

13、处置考虑

6、事故排除措施

14、运输信息

7、搬运和存储

15、管理信息

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16、其它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注一:

危险公示符合性核查的技术要素见第三章“危险公示编制审核示例”

注二:

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检验与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同步进行,因此第四章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进行了介绍。

3、样品抽取

危险公示符合性核查抽样要求

同一报检批、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

现场核查危险公示信息按GB/T2828.1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

注:

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全项目检测可采取抽查检验的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危险特性分类和成分鉴别按照GB/T6678确定抽样数量和样品数量,并按照GB/T6679或6680的要求进行抽样。

应根据产品的具体危险特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取合适的地点和方式实施取样。

4、样品处理要求:

⑴样品的包装要求

样品装入符合要求的样品瓶(袋)后,应进行密封,样品瓶(袋)外表面应整洁,便于标识直接粘贴在样品瓶(袋)的表面。

⑵样品的标识

标识应直接粘贴在样品瓶(袋)的表面。

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及规格;

b)制样日期;

c)制样人员签名;

d)样品的唯一性标识。

⑶样品的保存

样品的保存环境应能确保样品的均一性和稳定性,并避免污染和混淆。

四、实验室检测

1、产品危险特性试验方法按照SN/T3074系列标准进行。

⑴测试仪器

应选择适当的仪器,并定期检查、清洁、保养和校准。

⑵试剂和标准品

试剂和标准品的标签上应包括品名(适用时,标上浓度)、有效期和详细的存储说明,还应包括有关来源、制备日期和稳定性的信息。

2、检测方法要求:

所选用的方法应基于国家或国际的标准或法规,及客户提供的信息或说明书。

所使用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

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现有的方法不适用或缺失时,应制定适宜的检测方法,并经过确认。

3、成分测定

通常情况下,有多种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成分。

应优先使用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待测样品进行有效成分的测定,同时还需测定其他含量不小于0.1%的所有组分的含量,包括杂质。

4、危险特性分类

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标准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列出的危险种类和类别对产品进行危险特性分类。

5、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⑴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判定为合格。

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⑵对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在《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备注栏内注明对应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编号。

⑶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

⑷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或其包装,出具《检验检疫不合格通知单》,不准予出口。

⑸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如经标签整改、使用救助包装等技术处理,能够符合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

附件:

危险化学品抽/采样工作安全要求

1、人员要求

取样人员应接受过危险化学品相关检验工作安全培训,熟悉所抽取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取样过程严格遵守GB/T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各项规定;

取样人员必须熟知所取化学品的基本性能及用途等,了解取样时应注意的事项。

2、场地要求

申请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抽样环境和安全防护条件。

如:

抽/采样地点必须设有安全通道,符合要求的照明和通风条件;在储罐或槽车的顶部取样时要有防止摔落的安全设施,并防止堆垛容器和散装货物的倒塌。

港口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及应急安全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应设定危险化学品抽/采样工作区域。

3、设备、设施和容器要求

⑴取样设备(包括所有的工具和容器)要与待取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使用要求;要在取样前或尽早的在容器上作出标记。

表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其危险性;

⑵进行抽/采样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齐整安全防护设施。

⑶样品应该根据样品主副危险性(毒性、氧化性和易燃性等)要求,保存于清洁干燥并加贴标签的密封合适的样品容器中。

4、操作要求

⑴抽样时,必须注意保证足够的开采件数(或取样点数),正确的取样部位、准确的操作方法,以确保取样的代表性。

⑵要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取样后还应在样品容器上按规定贴上标签、注明商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取样人等项目。

⑶取样前应仔细观察化学品的外观、包装、标记、批号等。

如一批化学品中包括不同厂产品、不同批号,或者有异常情况,都应分别取样;对容易潮解或分解变质的化学品,取样要特别注意迅速,并要立即装入密封容器中;液体试样装瓶后瓶盖要盖紧,以防水分及挥发性有效成分逸散;对具有一定危险性化学品,如具有爆炸性、氧化性、刺激性或毒性化学品,要小心操作,注意安全,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⑷必须注意节约和安全,防止污染浪费。

在开件取样前,应将货物外部清理干净,所用取样工具、混样和盛样容器清洁干净。

取样完毕,对开采件应加封盖,防止商品被污染、变质或流失。

所取试样的数量既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在工厂、仓库或码头等地取样时,还要遵守安全制度,共同维护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⑸取样人员在取样过程中要细心观察,同时注意商品的堆存情况、周围环境、包装情况、天气情况等,尽可能多方面了解情况,并应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三章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时,除前述检验要求外,还需增加以下检验要求:

一、标签和标记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带有与所用容器相符合的标记,标记的各要素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中“容器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包装标记应耐久、清晰、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

对于总重大于30kg或容量大于30L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不小于12mm高。

容量为30L或重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

对于容量为5L或重量为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

包装上应加贴与内装危险化学品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性运输警示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

危险性运输警示性标签示例

二、包装使用要求

⑴包装中盛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应与报检资料载明信息一致,并与包装上标明的名称(如有)一致。

⑵包装的型式、规格、单件重量(容积及毛净重)应与报检资料信息一致,并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方式《国际危规》中该类内装危险品对应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⑶包装上标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包装类别。

⑷包装应外观完好、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危险化学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

⑸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使用液体、惰性气体保护。

⑹对需添加衬垫或吸附材料的,应使用相应衬垫或吸附材料。

⑺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化学品应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

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可能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包装应符合盛装液体物质的要求。

⑻包装容器及其配件、附加材料(如绳、线等)材质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影响正常使用性能。

三、检验(仅列出增加的内容)

⑴包装标记与标签检查:

检查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危包标记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包装标记的字体大小是否得当。

检查包装上危险性运输警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⑵包装使用情况检查:

①检查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件中盛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与报检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与包件上标明的名称(如有)一致。

②根据内装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在《规章范本》或者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相应条目中查找该危险品适应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如有)。

在《规章范本》中“容器的使用”或者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中检索该包装规范代码及特殊规定中的具体包装要求,检查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包装件的型式、规格、单件重量(容积及毛净重)是否符合上述相关要求,是否与报检信息一致。

③检查进口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类别的适用性及具体包装型式的使用合规性。

④检查包装件外观情况。

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

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⑤检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

⑥检查包装容器及配件、附加材料材质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

⑦检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充填量。

⑧检查衬垫或吸附材料的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

四、判定准则及处置:

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

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

可采取使用救助容器等形式进行技术整理,重新检验。

所有检验项目都合格的,准予销售使用。

第四章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流程

一、检验检疫流程概述

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对出入境货物实施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和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遵循“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原则。

检验检疫流程的各个环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⑴受理报检

⑵书面单证审查(前文已介绍,略)

⑶现场抽样(前文已介绍,略)

⑷现场检验(前文已介绍,略)

⑸采样、送样

⑹实验室检测

⑺结果判定(前文已介绍,略)

⑻拟制证稿

⑼出具单证

⑽签证放行

二、受理报检基本要求

(一)受理报检的流程

对报检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自理报检单位是否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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