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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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大连艺术学校
承包人:
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连艺术学校综合楼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大连市西岗区林茂街35号
工程内容:
综合楼消防改造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HL2015-080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10月9日
竣工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叁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元(人民币)
¥:
173122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10月9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大连艺术学校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招标人办公地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招标人电话}电话:
传真:
{招标人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招标人邮编}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书、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5日内。
4.2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的规定:
不采用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5日内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6、通知
6.1承包人的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
6.2发包人的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林茂街35号
工程师的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605室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燕华
7.2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徐丽
7.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无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的姓名:
郭为民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不采用
(5)由发包人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单位办理,发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校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一周内由发包人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提出保护措施不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另行协调
10、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招标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和计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扣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并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大连市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另行协商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3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报送后3日内
12、施工准备
12.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按规划建筑红线、开工前3日提供
12.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按双方具体约定填写。
13.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
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用。
16、工程竣工
16.3提前竣工的约定: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合格后方可使用。
18.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不采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结合合同通用条款,根据双方实际约定填写。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
25.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32、工程款支付
3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款
32.2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全部工程项目结算(决算)审定后,且甲方完成支付款程序后,支付结算(决算)审定值的95%,余款即结算(决算)审定值的5%转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甲方完成支付款程序后,支付结算(决算)审定值的5%(无息)。
32.7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工程量变更幅度: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款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款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文件陆套
35.9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根据双方实际约定填写。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通用条款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不采用。
38.2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通用条款20.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按质检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赔偿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工期达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
40、争议
40.1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用下列第一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建设经济仲裁中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采用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2合同副本份数:
三副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
51、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附页)
51.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书中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51.2.1未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
51.2.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
当0≤(B-A)/A×100%≤3%时,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款;当(B-A)/A×100%>3%时,工程结算价款=B-A×3%;当(B-A)/A×100%<0时,工程结算价款=B。
(1)A为合同价。
(2)B为结算基准价,等值于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之和。
变更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变更数量,依据下述51.3条和51.4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计价原则核定的工程结算价。
51.3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
51.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51.3.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
51.3.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原则及相应的费率报出综合单价,或者由承包人依据辽宁省与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51.3.2材料费用
51.3.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
51.3.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
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51.4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分别按上述51.3.1.2中
(2)、51.3.2.2、51.4原则调整。
51.2本合同书中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51.3双方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可经协商后形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二十、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备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立即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注:
本合同仅提供了主要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将细化条款,未尽事宜招标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无相关规定的按合同解释顺序执行,无任何依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大连艺术学校
承包人(全称):
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___________大连艺术学校综合楼消防改造工程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商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的全部施工范围。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项目保修期2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_5_%,具体为:
金额(大写):
_______捌万陆仟伍佰陆拾壹元
(小写):
________86561____________元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______无______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