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银财富恒盈系列第9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讲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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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银财富恒盈系列第9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讲课教案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银财富·恒盈”系列第92期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三.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四.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郑重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汉银财富·恒盈”系列第9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
hy092
适合客户
本产品风险等级经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评定为中低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为具有投资经验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本产品适合经我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所有投资者;我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产品期限
180天
投资对象
为交银国际信托所设立的“交银国信·武汉农商行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此信托资金将分散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及货币交易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票、AA级及以上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取收益。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计划发行量
20000万元;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产品认购期
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16日。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
如果认购期内募集资金金额达到发行量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决定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
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如认购期内产品认购规模达不到认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4年4月17日
产品到期日
2014年10月14日
提前终止权
在本产品投资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如出现以下情形,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武汉农行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认购当日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一旦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确定的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利益,应得利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预期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
6.0%,超过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理财收益测算方法
鉴于产品的合理设计、投资团队的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作出审慎收益预测,产品预期投资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6.0%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延期)到期:
持有到期收益=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终止:
持有到期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实际理财天数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相关证件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折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认购起点份额均为5万元,超过认购起点的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机构客户认购起点为50万元,超过认购起点的金额为10万元的整数倍
延期终止权
在本产品投资期内,投资者无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产品保留:
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
一旦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利益,应得利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申购/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工作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对账单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1、产品一经认购,不得撤单。
2、产品理财期内,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
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利息。
3、产品认购期内不计付理财收益;购买日至产品认购期结束日之间,客户资金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更改产品认购期,即更改产品的起息日和到期日。
5、购买日至认购期结束,产品认购金额达不到认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决定本产品是否成立,如决定不成立,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
6、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产品认购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
2、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交银国际信托所设立的“交银国信·武汉农商行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此信托资金将分散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及货币交易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票、AA级及以上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取收益。
三、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1、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
(1)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扣除托管费、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6.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否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2)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理财资产组合收益率-托管费率-销售费率-投资管理费
2、相关费用
(1)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
0.06%/年
(2)本理财产品销售费率:
0.22%/年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
式进行调整。
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理财产品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最高为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理财天数。
本理财产品收益及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2)计算示例:
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80天,客户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6.00%,产品结束时,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
1,000,000×6.00%/365×180=29589.04元。
特别提示: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在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
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
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风险示例: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收益率,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5、理财资金支付
(1)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本金支付:
理财期结束或银行提前/延期终止理财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该期理财产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3)收益支付:
理财期结束或银行提前/延后终止理财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该期理财计划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6、特别说明
(1)理财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在理财期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
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提前/延期终止权。
如果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3)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理财协议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4)理财产品到期时,如果若因市场极端情况或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导致使资产组合无法支付客户赎回申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暂停投资者的到期赎回。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一、市场风险:
如果在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本期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可能低于同期存款收益及由于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债券价格下跌从而使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力。
因此,在此存续期内如果客户有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三、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四、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五、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票、AA级(含)以上的债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若债券及票据发行人未及时兑付本息,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六、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
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上述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提前终止风险:
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的情况,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
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八、兑付延期风险:
如因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九、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交易对手管理风险:
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十一、在最不利情况下,购买“汉银财富·恒盈”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产品净值向客户进行分配。
但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五、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请投资者注意经常查阅或咨询。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1)客户理财净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延期、产品清算等事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将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网站,或前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96555查询。
(2)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对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3、上述信息的披露渠道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网站公告,请投资者注意经常查阅、也可拨打96555咨询。
投资者预留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4、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理财协议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5、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
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协议,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
说明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封闭式)认购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若阁下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尽职的原则负责解释。
投资者在此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封闭式)认购协议书》、《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确认书》、《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签约申请表》、《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
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人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充分了解除上述产品说明书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
本人声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可仅凭本声明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此确认: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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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签章):
投资者/授权代表(签章):
发售行业务公章(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