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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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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保制度

  篇一:

公务员医保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

晋市政办[20xx]132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

20xx-11-14执行日期:

20xx-11-14

  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市级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公务员原合理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决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季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中央和省驻晋以及其它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根据原市级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

  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

根据我市目前财政承受能力和近五年基本医疗执行情况,20xx年市级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直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80%,个人自付2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85%,个人自付15%;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补助9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5%,个人自付5%。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

从补充医疗3%中,划出1%用于补充个人帐户。

补助标准按年龄段由医保中心掌握执行。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平衡。

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市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

所需医疗资金仍按原来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医保中心缴纳。

并按本办法实施补助。

  七、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渠道解决,但未入生育保险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由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由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得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助费用支付,应由事故责任结构调整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2、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人承担。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希望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支付首笔“公务员医疗补助”

  发布时间:

20xx年07月09日07:

09来源:

晋城新闻网太行日报

  7月5日,晋城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了首笔“公务员医疗补助”。

  20xx年,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财政局共同启动搁置十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该项补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费,参保人既可以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门诊补充费用,还可以在遇有大病时年度内再报销35万元医药费,此举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健全了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首位受益者是我市的一名退休干部,因身患癌症多次住院治疗,有171097元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000元的封顶线之后,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又报销了81987元,使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94%,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篇二:

公务员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有哪些

  公务员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公务员的医保和普通城镇居民的医保有何区别呢?

这也是大多数人存在的一个疑问,本文列举了公务员医保的相关条例,为读者解开疑惑。

  [摘要]公务员的医保和普通城镇居民的医保有何区别呢?

这也是大多数人存在的一个疑问,本文列举了公务员医保的相关条例,为读者解开疑惑。

  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报销程度高,同等缴纳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多!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和用途:

  

(一)公务员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具体筹资标准:

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6%筹集;45周岁(含)以上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7%筹集;退休人员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筹集。

  

(二)公务员补助金用于对个人帐户进行补充和对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进行补助。

  第五条个人帐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务员(不含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部分;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三)公务员补助金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四)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六条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标准如下:

  

(一)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4.5%划入(其中2%个人缴纳、1.5%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1%由公务员补助金划入);

  

(二)45周岁(含)以上公务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6%划入(其中2%个人缴纳、2.5%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

  1.5%由公务员补助金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划入(其中4.5%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4%由公务员补助金入)。

  第七条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设立家庭病床,下同)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市本级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公务员满45周岁或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从次月起调整。

  (三)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的,个人帐户使用到余额支付完为止。

  (四)公务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由法定继续人依法继续。

  (五)公务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六)公务员调离市本级时,如调入地已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予转移;如未实行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第九条公务员补助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后,每次门诊医疗费、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累计医疗费总数超出全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倍的,超部分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全额支付。

  

(二)《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转外地就医、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及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等,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公务员补助金对此不予补助。

  篇三: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xx]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xx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付: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特殊门诊、社区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会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以上人员(年满50岁,下同)补助9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四)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科研单位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三)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市财政按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单位自行管理,以收定支。

各单位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将医疗补助经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极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

  来源渠道筹措。

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在严格审核基础下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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